近日,一宗企业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英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拿着绣了“秉公执法理,倾情解民难”和“人民公仆之摇篮,司法公正之标兵”金色大字的两面锦旗,来到清远中院立案一庭,向该庭邓有添法官表示感谢。 2011年5月21日,英德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全权委托英德市某工程公司与英德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收取协议书中涉及的一块土地价款。5月26日,龙某将自己贸易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0万元转让给别人。9月26日,工程公司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房地产公司包干应付6000万元给工程公司。双方再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房屋抵扣协议书》,约定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购买工程公司股权自行开发。但事后房地产公司并无按约定期限交款,于是工程公司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房屋抵扣协议书》均是基于贸易公司龙某《全权委托书》的委托,上述合同均是直接约束贸易公司与房地产公司,故工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因此裁定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起诉。工程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市中院邓有添法官在二审审查证据时发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在一审期间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言明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的收益及与房地产公司的合作收益等一切权利义务归工程公司,与本人及贸易有限公司无关。且龙某与他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其之前的委托已经终止。一审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该三份协议均予以确认并实际履行。故认为上诉人工程公司对三份协议均具备主体资格,因此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方房地产公司自知有理亏欠妥之处,只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履行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分清各自责任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妥善解决了纷争。工程公司负责人感激法院依法秉公办案,因而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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