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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0 1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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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石激起网络社会群体规范
在网络社会中,只上网索取,而少给予的人,更重视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应尽的义务;而目前的许多“上网者”正是如此。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社区规范正在初创中;另一方面,群体成员更多地把网络世界视为“自由的”环境和空间。由于许多人已经明确意识到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社会,而忽视了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因而,对网络社会规范的构建以及遵守,抱着漠不关心与无所谓的态度。同时,由于对网络世界的控制和管理的程序特点,是现实社会对虚拟社会的控制与管理,因而当现实社会的人们对网络世界自身的特性认识不充分时,现实社会所能施于的控制和管理必然是薄弱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网络社会中的虚拟群体没有规范和不应该建立相应的规范。
所谓群体规范,是指在某一特定群体活动中,被认为是合适的成员行为的一种期望,是群体所确立的一种标准化的观念。当群体规范在群体成员的共同活动中一经形成,便具有一种公认的社会力量,并不断内化为人们的心理尺度,既对群体成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又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对各种言行的判断尺度。正如美国心理学家M.·谢里夫曾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判断光点移动位置。这个实验的结果在于说明:群体成员共同的反应模式,通过讨论或暗示(一种内化过程),最终代替了个人的反应模式;而这种反应模式一经形成,就具有一定的规范效力。
网络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是共同的、新的生产与生活环境。当人们在这一新的环境中交往并形成群体时,人们的现实生活便向虚拟空间转移和拓展。这既意味着虚拟社会群体的生产,又意味着现实社会规范向网络世界的延伸。
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社会,人际间、人群间的互动与交往都需要成员共同遵从的规范。这不仅是群体产生的标志,也是维持群体存在条件。因此,人们走进网络世界,应当遵从以下原则和规范。
第一,群体的共享原则和互利原则。要做到这一点,社区成员应该清楚他在网络世界中需要付出什么、希望获取什么。就象我们参加网上讨论组时,应当遵守讨论组的某些“约定”(这在几乎所有网站中都已有相关的协议和条款);同时,在讨论中至少要围绕主题,并遵守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等等,否则讨论无法进行。这也如同人们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守互利原则一样,否则,随着电子商务活动走向规范,不遵守和履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和义务,(信用评级、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等等),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将会很多。
第二,共同维护原则和安全原则。网络空间虽是自由的空间,但任何人的自由或任何虚拟社群的自由(主要指“黑客”群体和那些以“垃圾邮件”肆意打扰他人的成员),都不应以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网络群体成员应当遵从维护网络安全的社会规范,遵从人类在现实社会中的共同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对那些违反群体规范的成员或群体追究其责任(这虽然很难,甚至比现实社会要做到这一点更难,但不等于不应当如此)。
第三,网络社会群体规范的形成以法律基础。现实社会群体规范是以其法律为基石的。网络社会群体规范一方面是现实社会群体规范的延伸,因而网络社会群体的规范,将参照现实社会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电子世界有别于现实社会,因而网络社会群体规范应以现实社会对网络的相关立法为基石。以2000年“在Yahoo拍卖网站上发生的一次纠纷为例:拍卖物中有一件纳粹遗物,当法国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下令停止拍卖。Yahoo出于无奈服从了这一命令,将该物品从拍卖网站中撤出。不过,Yahoo感到非常不满。该公司认为,‘我们是美国的公司,更何况该拍卖并非特别以法国公民为购买对象。那么凭什么必须听法国指手画脚呢?’但是,如果从法国法官的立场考虑,事情就完全相反了:‘既然法国公民有可能参加拍卖,那就跟在法国做生意没有什么两样。我们当然要管。’这件事最后是各持己见,不了了之。目前尚没有能够公平合理地仲裁此类纠纷的国际法及调停机构。”9所以,关于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马约尔,在1997年就要求:“召开国际最高级会议,起草全球都能接受的网络空间‘法’。纽约索罗斯基金会也在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发起类似的倡议”。又如中国国务院在2000年9月20日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中国国家信息产业部在2000年10月8日又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等。然而,要制定出能为各国都接受的“网络空间‘法’”非常困难。因为,不同民族国家会因其制度文化与发展条件的差异,会因为网络空间存在着强权文化的影响等等因素和原因,使全球作出共同选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受到削弱。同时,目前许多国家还未全面走进网络世界,因而国内相关立法必然欠缺;即使有些国家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其立法进程也才刚刚开始。因此,全球性的网络空间立法仍将是长期性的工作。但无论有多么困难,人类都必须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为,随着网络世界日趋成熟,它将关系到人类自身生活的“另一半”。
《人民邮电报》 2000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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