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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闽西客家向市府申请一套客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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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3 22: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龙岩有好几套电视,分一套客语电视百利而无一害。
建议在闽西工作的客家人向市府申请一套客语电视 。
网友先在这留下理由,我们再整理成文,向政府申请。

龙岩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longyan.gov.cn/
政府信箱
http://www.longyan.gov.cn/mail/mail_add.asp
这里边有个建言献策,大家可以一试!


[ Last edited by fangshang on 2004-5-8 at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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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4 01: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广东客家也应该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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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4 02: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已经有客家电视白话台了,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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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4 08: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闽西7县市都有电视台,最大的是龙岩电视台.现在它有2个频道(公共频道,新闻频道),都是用普通话发音.5个客家县的电视台也都是用普通话,但是收视率比不上龙岩电视台.如果成立了客家频道或者电视台,我觉得用闽西电视台好,毕竟一说闽西没人不知道这是客家地区.但是用什么地方的客家话发音又是一个问题.永定,上杭,武平音大致一致.长汀差别大,连城谁都听不懂.政府能不能资助又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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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4 13: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汀南部的还是和上杭 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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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4 14: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ft! 你怎么又开始说胡话了?
Posted by 黑夜彩虹 at 2004-5-4 02:24
广东已经有客家电视白话台了,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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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4 16: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ps:鄙视梅州电视台,为什么不用客家话播,怕梅州人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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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4 17: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靠客家人自己去争取和扩展客家话的生存空间,客家话才有得救,要知道别人是不会同情客家话的困境的。就像台湾客家在15年前举行的“还我母语运动”一样,最终在电视台电台上获得了一定时段用于播放客家节目,到现在,众多的客家话广播已经覆盖了整个台湾乃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我们相信客家人绝对不会对客家话的困境坐视不管的。请大家记住这样一句话:“讲客家话是客家人的权利更是客家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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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11: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ed by 黑夜彩虹 at 2004-5-4 02:24
广东已经有客家电视白话台了,多此一举!

到底是客家还是白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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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5 11: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龙岩市人民政府网站反映不知怎么样

龙岩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longyan.gov.cn/
政府信箱
http://www.longyan.gov.cn/mail/mail_add.asp
这里边有个建言献策,大家可以一试!
有行动的回个帖,让客家乡亲支持您!我先给你加分。

[ Last edited by fangshang on 2004-5-8 at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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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5 11: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 访 条 例

信 访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哈哈!我们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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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20: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只有少数客家话节目,比如新闻节目等.丰顺县电视台大部分节目是客家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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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20: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先要求客家话新闻,只要效应自然会有更多的客话节目,关键还是要拿出法律法规、弘杨客家文化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大家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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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21: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闽西开播客家话我想是有百得而无一害的,
也有利天加快闽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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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9 0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http://www.hfjy.net.cn/txt/showt ... ;columnid=01300100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Last edited by lykwp on 2004-5-9 at 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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