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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族群意识与客家群体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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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4-17 17: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略论族群意识与客家群体的凝聚力
赵 明

客家是汉族的一个民系。这是罗香林先生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几十年来,这一命题已基本上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客家人不再被视为少数民族,更不会受到社会的歧视。相反,随着客家的影响愈来愈大,尤其是客家学研究的开展,使海内外客家人的地位有了空前的提高。然而,究竟民系的概念有那些内涵,有那些特点可以认定它与民族是不同的,或者说,它与民族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对此,尽管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述⑴,但是,就系统性而言,仍然语焉不详,意犹未尽,也的确是一个难度较大的课题。结果,对客家,大陆学者称其为民系者居多,而海外学者亦不乏称之为族群者。本文无意于这一概念的考究,其实,称民系或族群,对揭示客家的历史和本质并无大碍,不过,从社会发展史来看,尤其是就中国的古代历史而言,如果把客家看作一个族群的联合体(客家群体),从族群意识的角度来研究其凝聚力时,或许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从客家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以血缘为纽带、以家族为核心的族群凝聚力,是客家形成的关键和主要特征。这种族群凝聚力,就主观因素来说,是由于这一群体(民系)的多数成员对血缘、家族具有不同一般的认同感,即客家的族群意识。客家之所以表现出比其他民系具有更强烈的凝聚力,主要是依靠其族群意识的强化和发展,并不断适应着社会的变化。



所谓族群意识,是指有着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类共同体所具有的一种思维认同倾向。有些学者对所谓的客家意识颇为推崇,将其抬到很高的地位。最具代表性的,如陈运栋先生在《客家文化的源流》中所说:

“客家人的远祖是中原大族世家,即从魏晋以来形成的‘衣冠望族’。这些衣冠望族在六朝以后,虽然被迫辗转迁入岭南定居,但那种威严和气派并未被逃亡生活所折磨殆尽。每个家族在逃亡中都是一个集体,完整地保留着中原‘衣冠贵族’的文化意识和封建宗法意识。这些正是汉族传统文化的精粹即正统观念:以忠君为表现形式的政治意识,家族观念,族群观念,保守的、固执的祖宗之法的道德价值,以及出身高贵、书香世家或诗书传家的文化教养而产生的优越感。”

陈氏这段论述于今日来看,显然带有比较强烈的感情色彩,有些论述也是不够准确甚至是错误的。然而,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客家人的这种强烈的自尊心和荣誉感,的确来源于他们强烈的自我认同意识,即客家人的族群意识。然而,笔者所说客家人的族群意识并不全等于客家意识。如陈运栋所说的客家人完整地保存着中原“衣冠贵族”的文化意识和宗法意识,并不是由族群本身产生的社会意识,而是进入国家社会以后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或者说是阶级意识透过族群的反映。显然,这种“衣冠贵族”的文化意识和宗法意识,是不可能长期保持下去的,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性质的转变,随着所谓“衣冠贵族”阶层的瓦解,这种社会意识终究要被打破而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积淀深厚的族群意识则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无论什么性质的社会,族群意识都有广泛活动的空间,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行为,起到一般社会意识所难以起到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族群的力量非常强大,族群意识成为民族意识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汉族重要成员的客家人,其所具有的族群意识又尤为强烈,使得客家这一群体的凝聚力凸显于世。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先将笔者对族群意识的有关认识加以阐述。笔者认为,族群意识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由血族关系带来的一种人类社会的童年意识。族群意识早在原始社会的血族群体中就已经产生。它既是当时人类生存环境在人们主观世界上的反映,又是原始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主要动因之一,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族群意识逐渐淡化(或可称之为同化于民族意识),这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族群意识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进入国家社会以后将逐渐消亡。但是,它和血族关系一样,也可以变异的形态长期保留在国家社会之中⑵。众所周知,古代和中世纪社会都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在自然经济中,产品不是为了交换,而仅仅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或经济单位(如氏族、家族、奴隶制或封建制的庄园)本身的需要。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首先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种类延续的需要,而主要不是体现在对财富的追求上。这是当时极低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了的。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和财富的积累,到了阶级社会,社会生产的目的才是对财富的追求和占有。因此,在原始生产方式之中,自给但不自足的自然经济,就直接表现为人的自身生产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目的。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方式中,剥削和对财富的追求,固然是社会生产的真正目的,但自然经济却赋予当时的社会生产是直接以维持和延续个体或家族的简再生产为特征,物质资料的生产仍然服从于人的自身生产。只有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古代和中世纪社会中脉脉温情的面纱被撕破,对财富的追求才是赤裸裸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在观念上成了社会中唯一的生产。产品普遍地变成了商品以后,就不再直接为满足生产者的需要,而是为了实现其剩余价值。只有在这种生产方式支配下,才可能给社会造成大量的相对过剩人口。资本主义生产已将从前物质资料生产中披上的人的自身生产的外衣彻底剥去。这就是马克思早就指出的:“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⑶”以人的自身生产为目的的社会生产,最初显然是通过自然的形态来表现的。人在自身生产中必然遵循了某种生物进化的规律(例如不断缩小通婚圈等),这样才使其能在自然选择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人的自身生产首先具有某种生物学和生理学上自然方面的意义。在这种社会生产中,人们结成的社会生产关系也就带有自然关系的表象,即血族关系成为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

血族关系是原始血族中人们在自身生产中自然结成的一般社会关系,是一种通过自然关系来表现的最低级、最简单的生产关系。它是由生物学、生理学上的自然形式表现出来婚姻和血缘产生的。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它们又是以自然关系为基础的、并以自然关系的形式来表现的社会关系,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在原始社会,原始群婚是人类摆脱了动物杂交状态后形成的。它是以人的自身生产为目的的整个社会生产赖以进行的必要形式。只有在这种形式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的自身生产才有可能不断地进行下去,人种的繁衍才有可能。原始生产的目的是人口的增殖,结果是诞生了新的一代人。从社会意义上来说,这是创造和发展了新的社会生产力,并为新的生产关系体系的形成准备着条件。从自然意义来说,它造就了一定程度的血缘,即种的延续,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由血缘所决定的相互关系――血缘关系,而不管人们是否认识或认识的程度如何。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矛盾统一所构成的血缘亲族关系,即血族关系。原始群婚是血族关系产生的条件,母系血缘是血族关系首要的基础。当人们认识世界、改造自然的能力还十分低下的时候,以血缘所决定的子女对母亲的依附关系,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一切有血缘联系的人,加上由群婚带来的一切有亲属关系的人的联合,正好起到了“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的作用。因此血族关系在原始族群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并能使其发展成更加稳定的社会组织结构。因为,血缘和婚姻关系的发展,决定着“家庭”形态的变化,其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就在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与之相适应,社会组织却在不断地扩大并巩固。所以,在血族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产生出不同形式的原始血族(如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及其上层建筑,从而形成了一系列“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⑷,直至进入国家社会。

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原始血族中,“血族至高无上”的族群意识,决定着人们的思维,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法国社会学家列维―布留尔在论述“落后”民族的思维意识时,曾经这样写到:“所谓集体表象,如果只从大体上下定义,不深入其细节问题,则可根据所与社会集体中的全部成员所共有的下列各特征来加以识别:这些表象在该集体中是世代相传;它们在集体中的每个成员身上留下深刻的烙印,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引起该集体中每个成员对有关客体产生尊敬、恐惧、崇拜等等感情。它们的存在不取决于每个人;其所以如此,并非因为集体表象要求以某种不同于构成社会集体的各个体的集体主体为前提,而是因为它们所表现的特征不可能以研究个体本身的途径来得到理解。⑸”这一论述实际上可用以阐明原始思维中族群意识的基本特征。另一法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保尔・拉法格,则依据进化论、唯物史观以及大量的民族史资料,更为形象地说明了这一问题。他指出: “野蛮人(指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落后民族――笔者注),他的心灵被想象的危险包围着,不可能单独生活,于是联合起来过群居生活。他们不能理解在群以外怎么能生存;从那里驱逐他等于判他的死刑。部落的成员都自认为同一祖先的后裔;在他们的血管里流着同样的血液;流一个成员的血就等于流全部落的血。野蛮人没有独立的个性;部落、氏族和后来的家庭才具有独立的个性。”“如像所有其余的东西一样,他们也使受屈辱成为公共财产。带给一个野蛮人的侮辱,整个氏族都会有所感觉,好像它是带给每个成员一样。”他们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个性”,甚至是“还没有意识到他所赖以生存的血族集团分开的人”⑹。产生这一族群意识的根本原因,是原始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条件十分恶劣,极端低下的社会生产力使他们不可能离开族群生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原始社会“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⑺之时,族群意识也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自然产物。然而,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在特殊的时空条件下,某些族群意识的强化、畸化甚至异化(当然也包括族群之间的意识同化),也具有不可避免性。它对社会或社区所产生不同的影响,应予以具体的研究与评析。对待客家的族群意识,也应持有历史主义的态度。



族群意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思维趋向的向心性。在原始血族中,这一特征就是反映在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在感情、思想乃至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地、自觉地服从于由血族关系构建起来的各级血族组织,而这些血族组织就是血族关系的外在形式。随着原始血族共同体的解体,典型的或完整意义上的血族关系日益消亡,但可以其变异的形式,甚至是人为的虚幻形式,长期保留在国家社会之中⑻。意识形态往往滞后于社会存在。族群意识能够在国家社会中保存相当长的时期,也是不言而喻的。

存在于国家社会中的族群意识可以体现在许多领域,但就其根本表现而言,是体现为家族意识。这在中国古代又表现得尤为突出。中国古代社会在进入国家以后,并没有像希腊、罗马那样,在国家社会组织结构上,完全打破血族组织控制,由按血缘划分居民变为按地域划分居民,而是把国家政治组织和社会血族组织结合起来,成为控制居民的有效机构。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就是最典型的例证。在这种情况下,血族组织不但没有被打破,反而因为与地域相结合得到了国家的保护,使之具有相当顽强的坚韧性。当然,国家社会中的血族群体,也因定居于某一地域而最终以家族形态出现。即使在春秋战国以后,家族(宗族)仍是中国古代国家社会形态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最具稳定性的血族群体(族群)。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社会组织能像家族那样,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的影响起如此重大的影响呢?

将一个民族中具有同样文化特征的一个支系称之为一个族群,的确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会被误以为是原始共同体(Primitive Community)或一个种族(Ethnic Group)。然而,当一个民族的支系是以血族共同体及其再生形态为该群体的主要特征时,称之为“族群”或“族群联合体”,又未尝不可。将民族尚未形成之前的原始共同体称为原始族群,想必无人提出异议。把现代民族中带有其共同血族(包含文化)特点的人类群体视作一个族群,也符合文化人类学的学术界定。族群的概念固然有多种理解,而笔者以为,抛开对西文理解的不同所带来翻译差异不说,单以中文“族群”一词而言,顾名思义,其定义是很清楚的,即按一定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血族(包括血缘家族,氏族、胞族等)和血族再生形态(如家族等)的人类群体(不是简单的Bloodline,而应该包括Kinsfolk by Consanguinity and affinity)。否则,族群就失去了其特定的学术涵义,与一般社会群体、社区、组织、单位之类的概念就没有什么区别了。从客家群体的种种文化事象来说,客家人社会行为和思想意识,显然与其族群强大的生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已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的不争之事实。王东先生将客家人的家族制度与江浙、中原和华北地区的家族制度作了初步的比较,认为客家人的家族制度具有明显的的持久性和强固性(与江浙相比),或具有明显的精致性和典型性(与中原和华北地区相比)⑼。这一结论是十分正确的。家族是原始社会血族的发展在国家社会中的再生形态,是古代和中世纪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但是,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这一族群的形态特征、力量对比及其在整个群体中的作用都可能是不同的。客家人的家族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固性和典型性,主要是因为他们在长时期的迁徙和逐渐定居于土著居民的过程中,不得不强化自身的血族关系,借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使家族组织成为这一外来移民群体中大大小小的内核,从这个意义上说,族群构成了客家的主体,客家文化乃是族群文化,客家意识的核心就是族群意识。

因此,讨论客家意识,不能只就一般表象作泛泛而谈,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如“客家血统是汉族纯正的血统”、“客家精神即革命精神”之类,而应该深入研究族群意识在客家人中普遍的社会意义。这对真正了解客家的历史和现状,理解客家群体强大的凝聚力的形成,或许可以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笔者以为,族群意识既是人们头脑对于当时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也是出于同一血族共同体的人们的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它虽然定型于原始血族,但又必须指出,它还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反映。它既属于思维的范畴,更属于历史的范畴。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以免被误解为凡有族群意识的人类群体,就必定仍处在原始血族社会。其实,族群意识在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古代较为典型,现代社会虽然不如古代那么典型,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但它确实在一定范围内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既然它是社会历史在一定的人群中动态的思想反映,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族群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会完全不同。例如:原始血族社会的族群意识,是通过遵从共同的母系长辈这一自然等级同时也是社会等级来体现,在父家长制的家族制度中,则族群意识表现为对专制家长的臣服,而在现代社会,它却可以表现为对所处群体的关爱和对公益事业的热心。无论哪一种表现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对这一群体产生过巨大的凝聚力。一言以蔽之,族群意识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表现形式,并不是这一凝聚力产生的根本原因,甚至可以说,这些表现形式,不过是族群意识对族群存在的一种反作用的结果。那么,究竟族群意识的实质内涵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族群意识的实质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崇正尚礼”的传统意识。在原始社会,每个氏族、部落都有自己的族徽,有共同崇拜的图腾,以此区别于其他的氏族和部落,并以此为荣,引以为骄傲,其一旦被他人所冒犯,本族人将群起而攻之。但在社会生活、人际交往和血族之间的往来中,传统的习俗则与各种各样的礼仪相结合,用以节制全体血族成员的行为。近代许多民俗学者考察的“原始”民族中的礼俗、礼仪,就远比现代民族要复杂繁琐得多,而且长期延续保持不变。可以肯定,这些传统都是基于血族的不同所造成的,只要血族不变,传统就将尊奉下去。第二,“同产共居”的集体意识。原始族群的社会经济生活,我们通常将其描绘成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共同生产、共同居住的原始共产主义。在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必然遵循集体主义的原则,并在人们的思想意识深处打上深刻的烙印。对原始血族的成员而言,所谓“崇正尚礼”、“同产共居”,不过是他们的一种潜在意识。他们并没有尊重传统、维护集体的自觉性。他们的传统意识和集体意识,只是在对自然界缺乏科学的认识的前提下,为了抗御外界的侵袭,为了在自然选择中不被淘汰,为了族群的生存和种的延续,自然产生的一种条件反射式的自我保护意识。由此可见,如果说当时有族群意识的话,尊重传统和维护集体,是人们头脑中对客观环境的一种本能的反映。

族群意识的这两个方面,一个来源于共同的血缘,另一个则来源于共同的地域。在原始状态下,这两者本身就是统一的,一个血族把所占据的地域当成它自身天然的实体,因此原始血族社会的族群意识最典型、最强烈。进入国家社会以后,血缘与地域完整的统一被打破了,但不排除血缘和地域在一定条件下的长期结合。族群以原始血族变异的形式(两者在性质上其实是对立的)存在,“崇正尚礼”的传统意识与“同产共居”的集体意识,仍然是族群意识的实质内涵。



结合客家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客家人非常强烈的族群意识对客家群体的凝聚力所起的积极作用。

第一,客家人继承和发扬了古代族群“崇正尚礼”的传统意识,并以此为号召,在海内外建立起各种客家社团,使之成为团结客家群体的有效组织。

据众多客家族谱的记载,客家先民主要来自中原。客家的迁移基本上是以家族为单位。他们首先进入江淮,然后通过不同的路线进入闽粤赣交界的山区,有一部分再由闽粤赣交界的山区迁往沿海和其他地区甚至海外。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自然也会有部分族群与其他土著居民相融合,失去了他们原来在中原的文化特征,例如语言改变,这使我们不能识别他们与客家在族群渊源上是否一致。他们没有成为客家,其祖先也就不能称为客家先民。而在客家群体中当然也会有相当数量的土著被融合进来。这两者究竟有多大的比例,也许永远弄不清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北方移民可以同化土著,这本身就表明移民带来的文化向心力相当强。客家正是这样。这种文化的向心力在观念形态上的表现就是“崇正尚礼”的族群意识。

客家人的“崇正”,首先是族群力图保持其原有的语言。语言是历代祖先口耳相传下来的重要文化载体,是表现传统意识的主要标志。尽管今天的客家话与客家先民在中原时的语言一定有相当的差距,但据研究者认为,客家话基本上保留了汉语中古音的特征。“宁卖祖宗田,勿忘祖宗言”。恪守传统语言的意识,使客家人都必须会说客家话。客家话成为判定是否客家人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作为一个汉族成员,在中国上千年的民族融合的历史中,要保持自己族群原有的语言特征并非易事,而客家做到了,甚至在海外一些客家人聚居的地区(如马来西亚的沙巴州,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的班芝兰、加里曼丹的坤甸等),客家话都已成为该地部分人种的通用语言。其次,客家人十分重视谱谍家乘,以家族的郡望、堂号相标榜,说明其血统所出、族群所由,这也是“崇正”的表现。在族群日益消亡的国家社会中,认为客家仍像原始族群那样强调以血缘的纯正来维系族群,无异是一种呓语。族群日益分散瓦解是历史的趋势。“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所谓纯正的血统,只能是观念形态上的。更何况为抬高本族群的社会地位,冒袭上古贵胄的血统的,在谱牒中也不在少数。因此,修谱、祭祖、寻根等一系列族群社会的活动,都只是族群“崇正”意识的反映,而不是血缘意识的反映。在客家群体中尽管普遍存在家族观念,却并不具备强化家族的实际意义。客家人尽管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家族,其郡望、堂号各不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客家群体整体的认同感。这就充分说明客家的族群意识,在“崇正”的口号下,已经超越了狭隘的血族关系,而将族群跟整个民系、民族连在一起。这是其客家人族群意识一个质的飞跃。

客家人的“尚礼”即崇尚传统的礼俗。关于这一方面的记载与论述,在客家研究中有相当多的成果。从婚嫁、丧葬、居室、饮食、文教、体育以及家族组织等方面来说,客家人的生活风俗习惯和礼仪礼节确有其同一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但是,研究中也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即把客家的所有文化事象(包括礼俗)都与客家的文化特征相联系,视作客家所独有的。事实上,客家群体中的绝大部分文化事象,与汉族其他支系特别是南方各支甚至部分少数民族都十分相似。举证某些具体文化事象来说明客家文化独特性,结果将适得其反。笔者不是客家人,又久居都市,但曾有“下放”赣东山区黎川县9年的经历。黎川没有客家人,许多礼俗却与客家相似。因此,当笔者读到描述客家风情礼俗的著述时,多有似曾相识之感。不知道客家民俗学者在研究这些礼俗时,是否与其他非客家地区作了细致的比较。按理应该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同一类礼俗中客家人与非客家人的差异究竟在那里,才能找出客家文化的特征。无论将来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哪些特征,客家各个族群浓厚的“尚礼”的意识,在总体上是其他族群所不曾有或不那么强烈的。“礼也者,反本修古,不忘其初也。⑽”从根本上来说。客家崇尚礼俗又是传统意识的具体表现。多少年来,人们在各种符合祖先礼仪规范中生活,逐渐形成自身的风俗习惯。过去与国家政治结构紧密联系的崇高礼仪,如今却成为基层社会的民风民俗,但它的权威性依然如故,这就是传统意识于无形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崇正”和“尚礼”是有密切联系的,也是基本一致的。在古代,客家族群意识中的“崇正尚礼”的本质是祖先崇拜。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不能不影响到基层社会。在国内的客家人与土著居民,因各种利害关系而矛盾尖锐,近代史上大规模的土客械斗频频发生;在海外的客家人分布也日益广泛,与外国文化的接触圈(当然也是外国文化的包围圈)的不断扩大,不可避免地给客家传统文化注入了西方文明的因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对客家人有种种不公正的待遇、歧视甚至污蔑,另一方面,一些深受传统文化熏陶同时又接受西方文明教育的客家人,弘扬客家族群中的“崇正尚礼”意识,开始用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客家,正本清源,从而阐明了客家是汉族中的一支,以提高客家的社会地位。同时,境外客家社团按照现代组织原则建立和发展,对于客家传统意识的改造也有相当大的影响,但“崇正尚礼”的传统意识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反而从各个族群的祖先崇拜,进一步推及整个客家乃至整个民族。如1920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R.D.Wolctt所编Geography of the World一书,对客家人的叙述用词不当,引发了各地客家人的强烈抗议。旅居香港的客家人亦集会声援,次年9月29日成立的“旅港崇正工商总会”(今“香港崇正总会”),更是以汉族之正宗相标榜,为推动海外客家人在各个行业领域中团结奋斗,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如今海外各客家社团成员遍布世界各地,仅“崇总”会员就分布在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许多客家社团是其团体会员。“崇总”已成为海内外客家人的一个联络中心。由此可见,客家人“崇正尚礼”的传统意识是何等的强烈,这一传统意识与客家群体凝聚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又是表现得多么突出。

第二,客家人继承和发扬了古代族群“同产共居”的集体意识,并将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日渐使全社会都感受到他们对公益事业的关心,从而在根本上促使了客家群体凝聚力的增强。

如前所述,社会生产的主要目的,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就是原始族群的血族关系。在进入国家社会以后很长一个时期内,自然经济形态又决定了古代物质财富的生产仍以维持和延续个体或家族的简再生产为主要特征,物质资料的生产形式仍然服从于人的自身生产形式。因此,在古代各种性质的社会生产方式更替中,作为一种附属形式,血族关系始终没有退出经济的范畴。这就使按血族关系组建起来的族群,成为古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中,这一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又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自春秋战国以后,一家一户的农业经济已是国家所鼓励的基本生产形式,齐民编户是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然而家族也是社会的普遍存在,长期以来,古代国家与大家族在争夺生产资料、劳动人手等方面,不断发生矛盾、妥协,在政治上,国家力量略胜一筹,而在经济等社会力量上,古代家族仍然基础雄厚。其中,又以客家群体的家族共有经济较为典型。这里不必再费过多的笔墨描述其历史状况,可以借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此加以说明:首先,客家群体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归于单个的家庭,而是归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家庭所组成的血缘家族。同样,客家地区的住宅(如土楼、围屋)也不属于个体家庭,而是属于居住在同一座宅内的整个家族。此外,水源、山林等资源的利用,也是如此。其次,土地的经营和住宅的使用,是由族人推选的“父兄”主持分配到各个家庭。一般来说,家庭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家族的土地和房屋不能随意买卖。其三,各个家庭必须对家族承担公共义务,如修缮住宅、兴修水利、架桥铺路等等,族田的经营也应是大家所共同关心并承担义务的公共事业⑾。总而言之,这种长期的“同产共居”族群经济生活,使客家人世世代代受到集体主义的熏陶,集体意识在客家人的社会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增强并不断发展更新。

笔者所指的这一发展更新过程,主要以大陆以外的客家群体为考察对象。因为大陆的客家人,尤其是聚居于闽粤赣山区的客家群体的文化结构和社会环境,变化并不是太大。当然,近代以来近百年的历史发展,对客家群体的影响不能说不大,但这种影响主要是对族群的政治和经济权利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在改变其文化结构和社会环境方面,就显得十分有限。尽管他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几经变动,作为实体的家族组织或已不复存在,然而,他们的聚族而居的族群体系并没有受到根本的破坏。所以,就总体而言,大陆客家族群“同产共居”的集体意识的内涵不会有太大的改变。近年来,大陆客家的修谱祭祖等族群活动日益频繁,某些客家地区因经济利益冲突而发生的械斗,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大陆以外的客家群体,不但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大陆完全两样,甚至其文化结构也随着时间的流逝悄然演变。族群的“同产共居”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客观条件,但在其思想意识深处的这一集体主义观念并没有丧失。海外客家文化基本上是处于外国文化的包围之中,离开了大陆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客家单个族群的力量不足以参预激烈的社会竞争,狭隘的族群集体意识很自然地就转化为对客家群体和整个民族利益的关爱,并逐步体现出客家群体以追求人类共同利益为自己根本目标的美德。

上述族群意识的转变可从一些海外客家社团组织活动中的得到体现。这些客家社团组织仍然强调共同祭拜族群的祖先,实际上已不是针对某个家族,而仅仅是一种共同的族群意识。同时,又承担起客家群体内各项福利事业的义务,包括奖励客家学子等内容。客家人还通过自己的社团组织开展联谊活动,相互提供市场信息,甚至主办“义会”,筹集资金,促进客家工商贸易等业务的发展⑿。有的社团组织经过多年的积聚,还发展了客家人自己的集体产业,如香港崇正总会就拥有崇正大厦、崇正大楼、崇正中学、崇正小学、南湾海泳棚及各项康乐设施等会产,并利用这些会产的部分收益回报社会。这些显然是“同产共居”的族群集体意识,在新的社会环境中的一种折射。更值得客家人夸耀的是,海外客家人积极赞助社会公益事业,已远远超出了客家群体的范围。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以胡文虎等为代表的著名客家企业家,就纷纷倾囊捐献,支援抗战。普通客人也在客家社团的组织下,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作出了无私的奉献。如“崇总”为捐款购机救国,一天曾劝募数十万元。对于救灾恤贫更是不遗余力。祖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客家人士积极支持大陆的经济文化建设,又纷纷投资内地开办企业或赞助学校等文化事业。这都是化客家族群集体意识之“小我”为中华民族意识之“大我”的生动写照,也更为清楚地说明了客家族群意识与中华民族意识的统一性,反映出客家的族群意识已经高度自觉,或者说已超越了族群意识的范畴。正是这一族群的自觉意识,才使得客家人对客家群体的凝聚力有了一个明确的聚焦点。相信在这一聚焦点上,客家群体将对祖国的统一、民族的振兴,作出崭新的贡献。

注释:
⑴⑼王东《客家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⑵参见拙著《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理论新探》载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⑶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
⑷以上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
⑸《原始思维》(丁由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1月第1版。
⑹参见王子野译《思想起源论》第70页,《财产及其起源》第37页。
⑻参见拙著《论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的社会根源》(载于《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1期)。
⑽《礼记礼器》。
⑾参见王东《客家学导论》第十一章。
⑿参见谢剑《香港客家社团的本土化及其意义》(载于《客家学研究》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2月)。


该文原载《客家与近代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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