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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晚報 記者郭襄陽台北報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之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之組成與發展,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乙種。
依據本要點規定,欲申請民國100年藝文補助計畫之團隊,應於99年11月30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立案之民謠、舞蹈、音樂、戲劇、民俗、藝陣、說唱及文史等各種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
但政黨、民營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原則。其補助內容包含(一)教育訓練所需經費。(二)專長發展所需經費。(三)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四)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五)成果展示所需經費。(六)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七)其他有關經費。
本案本(99)年公告後,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月30日(星期二)截止收件,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本會將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複審後,正式公告補助團隊。審查原則為(一) 團隊成員培力計畫之可行性。(二) 對培養年輕化客家藝術人才之影響力。(三)對團隊新作品創新發表及客家文化深耕發展之效益。(四)執行成果呈現方式之特色、創意,以及觀眾開拓之潛力。(五)團隊經營理念之發展性。(六)過去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或相關文化活動之實績。(七)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本要點(含申請書表格及附件)電子檔公告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網站首頁(http://www.hakka.gov.tw/),請利用網路直接下載相關申請書表格。有意參加團隊請把握機會,務必於截止日期前送件完畢,以免向隅。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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