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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元旦起征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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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2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昨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纳入征税范畴的限售股包括三部分:一是股改限售股;二是在2006年股改完成后,进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所产生的新股限售股;还有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部委表示,限售股转让征税是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简而言之就是,今天起'大小非’和'大小限’们抛售限售股都要多缴20%的个人所得税。”申银万国策略副总监钱启敏说道。

  但钱启敏指出,个人持有的股改限售股数量其实并不太多。据早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股份性质为“个人”的股改限售股占所有股改限售股不足1%。“非个人持有的限售股抛售,因属于企业营业税范畴,目前已在按35%征税了。”因此,他认为该征税消息对市场的影响应为“中性”。

  宏源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唐勇刚对此观点亦表示认同,他进一步认为,征20%个人所得税对限制“大小非”卖股票并没有太大影响力。“如实施差别税率可能对限制其抛售更有效。”

  钱启敏更是坦言,“现在'大小非’必然比较后悔,怎么没早抛。或许他们会进一步担心,接下来是否会有诸如'暴利税’等更大的税收政策出台,反而加快抛售,也是有可能的。”

  但东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邓宏光认为,该税收政策有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有助于减缓明年“大小非”减持的压力,对A股市场偏利好。他指出,此政策依然会相对增加“大小非”减持成本,有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但可能对消费产生微小的负面影响。

  分两种方法征税

  征税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实例分析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万元×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万元-(10万元+0.2万元)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万元×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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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 23: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的第一个利好比往年来得更早一些

眼一睁,一闭,2009年就这样过去了。

  12月31日下午3:00,水皮走出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的直播间,夕阳的余辉把长安街映照得金碧辉煌,让人产生了强烈的不真实感。

  但是,2009年真的就这样过去了。

  3500点,这是《华夏时报》在2009年新春之后第一期报纸的头版头条,当时的指数2000点不到,半年以后的2009年8月4日,上证指数冲高至3478点,距离我们预测的点位仅差22点,但是,当初又有多少人会相信这个判断呢?

  中央电视台年终特别节目叫2009年股市那些事,2009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最后时刻,主持人姚振山和水皮及老姜讨论的题目不是别的话题,恰恰是集体走眼。

  券商只有一家看到3400点的,最受业内推崇的中金公司的预言居然是继续探底;看好的五大行业没有一个进入涨幅前五的;十大金股有6只连大盘都跑不过,还有一只居然是跌的;十六家基金公司的预测同样验证了一个物理定律,测不准。

  CCTV在问,到底是2008年的熊市绑架了机构,还是恐惧蒙蔽了智慧的双眼。

  水皮的答案却是,集体走眼是客观规律,是正常的,否则倒是不正常的。事实上,机构的集体走眼不仅是在2009年,2008年同样是,2007年就更加是,今后的2010年还会是,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因为股市是一个大众心理的游戏,同时也是一个少数人挣大多数人钱的游戏,所以大多数的判断一定是错误的,机构也是人,所以大多数机构的判断也必然是错误的,不但在熊市里的判断是错误的,在牛市里的判断也是错误。这不会以个人好恶为转移,也不会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会以是机构还是散户的分别而转移。

  那么怎么才能成为少数人呢?

  简单说就两个字:信仰。

  做人要有信仰,投资同样也要有信仰。其实,投资也就是做人的体现。没有信仰的人是没有原则的人,是人云亦云的人,是没有是非的人,是脚踏西瓜皮滑到哪里是哪里的人,必然是大家悲观你更悲观,大家乐观你更乐观,只可能是趋势投资者,而不可能是价值投资者,但凡资本市场,90%是趋势投资者,追涨杀跌,不过10%是价值投资者,高抛低吸。

  我们信仰价值投资,所以我们判断指数2009年一定会重回3500点;我们信仰价值投资,所以我们判断2010年指数会大幅突破3500点,挑战4500点;我们信仰价值投资,所以我们判断指数不管是2009年重回3500点还是2010年挑战4500点都不会持久,因为3500点才是一个价值中枢,对应的是25—30倍的市盈率区间。指数围绕价值中枢上下波动是正常的,没有只涨不跌的指数,也没有只跌不涨的指数,而吸引指数涨跌的就是价值中枢。价值可以说是投资的船,流动性是投资的水,水涨船高,水落石出。

  2009年是令人难忘的。难忘的不是指数的涨跌,因为从指数的涨幅看,中国股市的这点涨幅在全球只能排进前十名,连前五名都挤不进去,金砖四国中,俄罗斯涨幅高达129%排第一,巴西的涨幅82%排第六,中国的涨幅为80%排第七,仅仅高于印度的76%,中国股市的涨幅并没有完全反映中国经济率先复苏的态势;2009年之所以令人难忘,在于中国总理第一次把股市的涨跌当做了投资者的信心指数,中国股市第一次在中国政府眼中成为判断经济形势的晴雨表,正因为这样,中国政府才会在2009年10月汇金增持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中国银行(601988)第一轮期满之时,宣布为期一年的第二轮增持。

  2010年是值得期待的。值得期待的不仅是等待已久的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尽管这是以催生指标股带动的蓝筹行情;值得期待的还有正在持续的银行存款搬家以及受政府调控而撤出楼市的大批热钱;但是更值得期待的无疑还是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2009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之后传来的最后一个利好就是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限售股出售收入20%的个人所得税,这相当于为大小非的减持加上了一道紧箍咒,2010年的市场供需又出现了一个微妙的变化。

  2010年的第一个利好比往年来得都要更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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