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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语偶像剧采购案,经费3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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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21: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號] 9862733 [機關代碼]3.94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第01次
[延伸碼] 0
[招標機關]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招標機關地址] 臺北市松仁路三號八樓
[招標單位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工程計畫編號]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委託製播偶像戲劇電視節目勞務採購案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標的分類] 專業、行政及管理支援服務
[補充說明]
[採購金額]新台幣19,50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否,優先採購分類項目:未定義優先採購分類項目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範圍]否
[招標狀態]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否
[是否公開閱覽] 否
[聯絡人(或單位)] 綜合處-劉瓊琪/傳媒中心-陳志明
[電話] 02-87894567#627或763
[傳真] 02-87884620
[是否使用4年5000億特別預算]否
[預算金額]新台幣 19,5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告]是
[預計金額是否公告]否
[是否屬建築工程]否
[是否統包]否
[執行現況] 第一次招標
[領標及投標期限] 即日起至98年11月10日17時00分
[採行協商措施] 是
[開標日期] 98年11月11日09時30分
[開標地點]本會第2會議室(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8樓)
[投標文字] 中文
[履約地點] 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15日止。
[財物採購性質] 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 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會綜合處總收文(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8樓)
[押標金額度] 為新台幣30萬元整,投標時不用繳納,惟須於通知議價時繳納。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否
[自辦機關代碼]3.94
[自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碼]3.94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案招標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中文限制性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l、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會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2、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本招標文件免費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或由本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首頁/採購資訊」下載。本會不另提供紙本申領。
[其他]:1.本案採公開評選:資格審查、評選、議價。2.有關本案規範內容,請洽詢傳媒中心陳志明先生(02-87894567轉763)。
[新增日期] 98年10月20日
[公告日期]2009-10-21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9-10-25 11: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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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21: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本廠商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招標採購委託製播偶像戲劇電視節目勞務採購案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聲明事項
(打V)
(打V)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十一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十二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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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21: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委託代理      授權書

本廠商投標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委託製播偶像戲劇電視節目勞務採購案,茲授權左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標、議價或行使比減價,該代理人資料及使用印章如下:

代理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行使代理權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委任人
廠商名稱:                          印章:


負責人姓名:      印章:




注意事項: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議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本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相同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本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親至開標地點,而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不同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投標廠商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乙欄則免填寫。
三、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但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相同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但「代理權行使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欄位則免蓋章。
四、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不同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則應完整填寫廠商本授權書及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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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21: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採購標的
委託製播偶像戲劇電視節目勞務採購案(案號:9862733
證件名稱
字號
備註
登記/設立證明:    


納稅證明:財政部   
國稅局  年 月份營業稅自動報繳收據

統一編號:



投標廠商聲明書


企劃書





領標廠商:
(章)



人:               (章)

地 
址:

電 
話:


真:

領標人姓名、電話:

審查 □合 格
  
                  
 審查單位:



結果 □不合格 缺□登記/設立證明 □納稅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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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5 11: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委託製播偶像戲劇電視節目 勞務採購案需求規範說明書

一、        委託宗旨:
運用當下強勢流行文化-「偶像劇」之電視戲劇節目型態,創造至少一句客家流行話,帶動客家流行風潮,讓一般民眾在休閒娛樂環境中,能認識客家文化及學習客家語言,期能有效達到族群間文化的相互交流與認識。
二、        辦理經費:
(一)        本會出資新台幣1,950萬元整(含稅)為上限(98年度預算金額為新台幣195萬元,99年度預算金額為新台幣780萬元,100年度預算金額為新台幣975萬元,99及100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        廠商須另外相對籌措本會所出資金1倍以上之經費,由本會與廠商共同合資拍攝;另本會同意節目播出之廣告收益歸廠商所有。(例如,節目製播金額為新台幣3,900萬元,其中本專案編列1,950萬元經費由本會支付,另廠商須相對籌資至少1,950萬元經費。)
三、        履約時間:
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15日止(廠商須於100年5月前完成拍攝製作、100年6月播出)。
四、        委託服務內容:
(一)節目規格:
1.        節目長度、集數:每集至少48分鐘,至少製作20集。
2.        節目播出時間:節目應於民國100年6月上檔播出、100年11月30日前播出完畢,並應於播出期間晚上8時至11時30分間排播至少乙次。
3.        播出頻道:須於省內二個以上(含)有線或無線電視固定頻道播出,播出頻道如為有線電視頻道,上架率須達70%以上。
4.        節目內容:以戲劇型態呈現,劇本表現形式不拘,惟故事題材主線及拍攝主景等須具有客家元素,並以能吸引年輕族群觀眾喜好為原則;且劇中男女主角及男女配角之角色設計,各至少須有一人具有客家背景且諳客語。
5.        節目使用語言:以自然語發音,惟客家角色間應因應劇情使用客語對話。
6.        專家聘用:為確保節目客語發音精確及品質,應聘請專業語言諮詢顧問參與腳本企劃、客語發音矯正及現場指導,顧問名單並應先行提送本會同意。
7.        攝製規格:節目錄製、後製之攝製器材須達廣播級標準。
(二)節目整合行銷宣傳:
1.        規劃辦理節目整合行銷計畫,於節目開拍及播出前籌辦記者會、試映會,以及辦理相關行銷活動、媒體宣傳計畫,以廣知大眾、增加節目能見度,吸引大眾收看。
2.        得標廠商應製作節目宣傳及預告片,於節目正式播出前及播出期間擇適當時段播出。
3.        建置節目專屬網頁,網頁內容應包含節目(故事)大綱、人物介紹、演員介紹、討論區、播出時間、觀眾意見反應管道等,於節目播出期間應與播送電視台網站及本會相關網站連結。
4.        整合媒體資源,結合其他電視或節目、廣播、平面、網路等共同露出尤佳。
5.        相關企劃及執行內容應先經本會同意後執行。
五、        期程規劃與審查:
(一)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1個月內提出專案企劃暨期程規劃(含分集大綱、演員敲定、劇本、第一集樣帶、各集毛片(含聲部)、完成帶、節目上檔、行銷宣傳等各項工作期程規劃、細部執行計畫、分集大綱等,並經本會同意後執行,惟節目應於100年5月前完成拍攝製作,100年6月播出。
(二)        得標廠商得於決標後8個月內檢討工作項目及進度後,提出各項工作期程規劃修正,並送本會審查同意後執行期程調整。
(三)        得標廠商應依本會審查完竣之執行計畫、工作期程,按時將分集大綱、劇本、演員名單、第一集樣帶、各集毛片(含聲部)、完成帶、宣傳片、網頁設計、節目宣傳細部執行計畫(記者會、試映會,相關行銷活動、媒體宣傳等)及其他相關計畫等送本會審查;並於本會交付各項審查意見後之14日曆天內修正,或補拍、重拍、更換畫面、重新製作,或為其他處理之必要,並再送本會審查通過後,方得以執行及播出。
六、        著作權歸屬:
(一)        本案所完成之著作,得標廠商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作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歸屬本會及得標廠商共有,雙方並得獨立行使著作財產權,得標廠商並承諾對本會及其授權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二)        得標廠商應保證節目全部內容及所引用之材料、道具、音樂或其他著作,已依法取得永久在省內外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租售、編輯、視聽產品的重製發行、剪輯為影音出版品之著作權或授權,使其併同本案企劃書所完成之著作,本會得為任何利用,並有權授權第三人利用,無須另行支付費用。因著作權或授權等所衍生之法律、權利糾紛,均由得標廠商自負全責;如因此致本會遭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指控違法者,應由得標廠商賠償本會因此所受一切費用及損失,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解賠償金、差旅費等。
七、 其他:
(一)本案所有應辦事項之企劃及執行內容,應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節目製作、行銷宣傳及播出事宜。
(二)應於節目開始或結束前後,標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共同製作」或相關問候語、推薦話等;另所有相關之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標示本會為共同製作單位。
(三)        得標廠商應依本需求規範說明書辦理節目製播及相關事項,然考量市場機制、節目效益、品質、觀眾權益等,或有更佳之時程、規劃或特殊情況時,得經本會同意後調整之。
(四)        得標廠商於本案製作之節目,得經本會同意發行該節目家用版權錄影帶、光碟、有聲書及其他合法衍生商品(本會同意節目合法衍生商品之收益歸得標廠商所有),其相關規劃應於企劃書中敘明,作為企劃書之一部份
(五)        為了解節目收視狀況、觀眾意見及執行成效,得標廠商須提送收視率報告,並規劃語音留言、電子郵件信箱、傳真或留言版等方式,提供觀眾意見發表之管道,相關紀錄應彙整送交本會。另得標廠商亦須於本案結案前提送節目整體收視分析及執行效益或成果評估報告至本會。
(六)        節目播出之電視台,應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在履約期限內有效之電視執照,如得標廠商非電視台者,則須有電視台准播(合作)證明。
(七)        得標廠商執行之一切業務,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及其他法律相關規定。
八、 企劃書撰寫方式:
廠商提供之企劃書應以中文打字,A4規格紙張印刷,內容以中文橫式由左至右繕打,並均裝訂成冊且附頁碼;製作之企劃書及契約簽訂前所需之成本由廠商自行負擔。請依前述委託服務內容,並依下列順序書寫企劃書一式十份送本會:
(一)本案企劃概要:
1.        本案構想、策略分析。
2.        整體計畫與建議頻道組合、屬性、觀眾輪廓分析。
(二)節目之規劃:
1.        含節目建議名稱(實際節目名稱須經本會同意後執行)、長度、集數。
2.        訴求收視觀眾、呈現客家元素表現方式、劇情大綱、3集分集綱要及單集腳本。
3.        節目導演、編劇、製作群、演員(含客籍演員名單)及節目顧問(顧問名單應附同意書)之建議名單,實際名單須由本會確認同意後執行。
4.        播出之建議頻道、日期、時段(實際播出之頻道、日期、時段須經本會同意後執行)。
5.        建議播出頻道、時段之收視率、觀眾輪廓分析(近三個月)。
6.        節目作業進度、查核之時程規劃。
(三)整合行銷宣傳之建議規劃(實際行銷宣傳規劃須經本會同意後執行):
1.        整合行銷宣傳之構想、策略。
2.        節目之宣傳規劃及活動、事件、跨媒體宣傳等。
3.        其他媒體資源整合計畫。
4.        其他附加價值服務。
5.        預計可達專案整體行銷加乘效益之分析。
(四)預算分析及預算表:各項明細經費及廠商出資經費分析。
(五)各工作事項經費及比例。
(六)本案整體工作進度、時程規劃。
(七)本案工作團隊簡歷、實績。
(八)專案聯絡人電話、住址及傳真等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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