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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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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鉴作用案例
《梅州司法》第三期2008-10-17 发表
律师热情服务 解决棘手案件
五华县司法局 孔荣华
前不久,水寨镇上坝村村民周×浩(属重新回归社会人员,自谋职业)专程到我局上访,称:自己在本村琴江河下游河边新开设“休闲舫”,从事饮食服务,办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距外商投资的上坝水电站有200米左右,2007年4月22日上坝水电站截水发电造成“休闲舫”沉没,要求上坝水电站赔偿损失,请求律师担任他的全权代理人。局领导接访后,当即指派律师受理此案,尽快妥善解决。
律师受理后,经调查了解到:上坝水电站是我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外商周×大老板独资的、我县最大的水力发电站,就建在以周姓为主的上坝村范围。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初步了解的情况,向上坝水电站管理人员曾×通经理说明来意,苦口婆心地做调解工作。由于损失未经鉴定,对造成损失的原因意见不一,无法达成调解。
由于调解不成,律师便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首先,委托县物价鉴定中心对“休闲舫”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损失11万多元。接着,律师帮助当事人起草起诉状,并到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在一审开庭时,律师代表原告出示证据,据理力争。由于县、市水利局对上坝水电站截水发电是否造成“休闲舫”沉没,无法作出因果关系的鉴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官司打到二审法院。虽然仍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但律师坚持认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执业律师的这个论据,为二审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上坝水电站一次性补偿15000元给周×浩,并当即退回了上诉费用1200元。
但是,上坝水电站管理人员提出了种种实际困难,不履行市中院的调解书。当事人周×浩及家属、亲朋好友,多次来到律师事务所,强烈要求律师尽快协调解决好补偿问题。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律师不厌其烦地找到上坝水电站管理人员曾×通经理,多次讲明当事人的要求,讲清依法依规执行法院调解书的严肃性,分析执行与否的利弊关系,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在律师耐心细致的协调下,曾×通经理先垫付给法院15000元,使当事人周×浩如数领回补偿款。一宗久拖未决、难于执行的“棘手案”,终于打上了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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