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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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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0: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規費法自九十一年公布施行後,本會所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依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為鼓勵及推廣學習客語,參採「使用者付費」及避免資源浪費原則,特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並依此標準,收取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報名費等相關費用。

為適時檢討本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作業機制,以達客語向下扎根之目標,查我國人十九歲以下多為國、高中教育階段,未成年且尚無經濟能力;又,推廣語言文化係政府政策,應試合格尚無實質權益。故擬針對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取報名費,特修正「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另,「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業經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客會文字第0九六00一一八四一號令修正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是以,為求認證考試名稱一致,爰將本收費標準修正為「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收費標準名稱,配合認證考試名稱做修正(修正名稱)。

二 、為達客語向下扎根,鼓勵低年齡之青少年學習客語,擬針對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取報名費(修正第二條條文)。


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二條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茲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業修正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為求與認證考試名稱之一致性,法規名稱酌做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九歲以下者,得免徵報名費,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參加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配合認證考試名稱酌做文字修正。
二、為依本會組織條例執行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及規劃等事項、馬總統之客家政策,以及本會提報第二期社會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客家語言發展計畫(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二年),積極推展客語復甦相關計畫,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鼓勵較低年齡層學習客語,以提升客語使用能力,有關十九歲以下者,擬免收取報名費,以鼓勵大眾藉由參加該認證考試,學習客語,以提升客語能力及傳承客家文化。
三、根據本會九十五年委託研究臺灣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調查報告發現,若缺少政府及民間積極推動,推估客家民眾客語能力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可能僅剩百分之十七點九,平均每年流失約百分之一點一,四十年後會說客語民眾的比例可能將低於百分之。另,九十六年委託研究臺灣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十三歲以下說的比率為百分之十二點二,而十九歲以下也不過只有百分之十三點六,因此,客語的教育及復甦工作,亟需長期努力「深耕扎根」。爰結合學校推動本土語言教育機制,鼓勵低年齡層的青少年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以達客語復甦及往下扎根之政策目標。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即未向學生收取考試報名費。故建請十九歲以下者,得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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