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温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草稿)
第一章 广东温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1条:本会定名为《广东温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章 会址
第2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
第三章 宗旨
第3条:本会以和睦族亲, 联络宗谊, 弘扬祖德,共谋发展之大计,促进社会和谐与繁荣为宗旨。
第四章 任务
第4条:
(1)沟通各聚居区宗亲感情;
(2)协调同宗间情谊关系;
(3)开展同宗联谊交流活动;
(4)弘扬祖德,发扬优良传统。
第五章 会员
第5条:本会会员以各县市聚居区、各村社所组成之宗亲会为单位。
第6条:本会会员不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资格即告终止,过去交纳之一切款项概不退还,而所享受本会之权利亦同时终止。
第六章 组织及选举
第7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8条:本会采用理事制,由会员大会推选若干人组成理事会。
第9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秘书长1人。
副理事长若干人。
大宗祖祠筹建组组长1人,副组长1人。
大宗总族谱编写组组长1人,副组长1人。
财政管理组组长1人,副组长1人。
后勤事务组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10条:本会理事由各村社宗亲会各推选1人担任之。
第11条:本会理事长任期以三年为限,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12条:本会每届由理事会聘请离任理事长为名誉理事长,并聘请若干族中热心族务、德高望重之社会贤达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13条:本会除办事工作人员有特殊薪给外,其他职务均为义务性质。
第七章 职权
第14条:理事会除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外,其职权如下:
(1)执行一切决议案。
(2)计划发展会务。
(3)稽核财政收支。
(4)其他有关事宜。
第15条: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办理应办事宜,对内办理一切会务。理事长出缺时,由副理事长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16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之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3) 会员有享受本会一切权利。
第17条:本会会员应负下列之义务:
(1)发挥敦宗睦族、互助互爱之精神。
(2)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第九章 附则
第18条:本章程自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呈报有关部门备案。
说明:
1: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是热心关爱温氏宗亲联谊活动,并有经济实力的宗亲。
2:理事成员,应是热心关爱温氏宗亲联谊活动的老前辈和比较了解温氏源流、德高望重的宗亲。
3:理事成员,应是热心关爱温氏宗亲联谊活动,并具有喜爱文化艺术和关注温氏文化经济交流与发展的宗亲。综上:热心关爱、经济实力、德高望重、先进文化。
过去的联谊活动告诉我们,每组织一次活动就得到更多宗亲的参与和大力支持。本会在原有联络的宗亲人数的基础上,大力宣传发动,团结更多温氏宗亲自愿参与,使之不断发展壮大。
以上草稿及说明,是竞清个见,仅供讨论。
2009年11月3日温竞清写于深圳紫竹斋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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