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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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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必要、合憲 催生立法
【聯合報╱記錄:汪士淳】
前言
台灣的客家族群長期以來面臨著身分認同斲失、文化活力萎縮及客家公共領域式微的危機,連帶使得客家語言及傳統日益流失,甚至四十年後客語可能在台灣消失。為落實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保障客家族群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積極推動「客家基本法」的立法,並於十二月十二日舉辦研討會,深入分析相關立法問題與草案內容。
上半場/立法的目的
主持人:謝在全(司法院副院長)
黃玉振(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主談人:
石世豪(東華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君仁(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魏錦芳(一鼎法律事務所律師)
與談人:
蕭新煌(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徐正光(前考試院考試委員)
林修澈(政治大學民族所教授)
陳石山(陳石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邱榮舉(台灣大學國發所所長)
記錄:汪士淳
攝影:邱勝旺
黃玉振:長期以來客家族群包括文化、語言等一直未受重視,馬總統在競選時所提的客家政策,第一個原則就是要法制化,賦予合法地位才能順利推行。舉例來說,我常坐高鐵或飛機,在例行播音有客家話;但臨時的說明連英語都有,就是沒有客家話。所以我上任以來積極推動客家基本法的立法,希望儘速送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今天希望在草案即將送出之前,由各位學者專家討論。
謝在全:我身為客家人及法律人,聽到客家基本法草案即將完成非常振奮,客家族群的消失已出現危險訊號,基本法的訂定,就是要讓客家文化不致因為語言的流失而消滅,所以我們要共同努力,也就是今天請各位先進來討論基本法的目的,以形成共識。
石世豪:我認為,「基本法」的立法形式,在台湾已有科學技術、教育、環境、通訊傳播、原住民族等法典採用,大體上是以確認既有法制未充分尊重的價值理念、揭示未來相關立法規劃及其目標,積極創設台湾法制尚未完成的支持性措施、建構新型態法律框架等,為規範內涵。客家基本法草案較接近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體例,只要避免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提供各類支持性措施也不違反比例原則,就可以遠離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的疑義。
楊君仁:使用「基本法」的名稱,乃在其歸屬「綱領法」之義,應著重其根本、原則,所以宜將草案第一條第二項中「客家事務之推動」,直接規定於第一項文字內,修正為「為保障基本人權,落實憲法多元文化之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族群權益,特訂定本法。」
另外,草案第二條之「客家人」定義,有關族籍認定標準採非常廣義解釋,相較於一般法律如採行特別規定時,大都以明確嚴格定義者不同,所以在法律政策上的考量及影響如何恐怕會引起爭議,因為「客家人」認定後,與後續的保障參政權、公職任用等息息相關,宜有較審慎的評估。
魏錦芳:客家基本法諸法條大多規定「政府」對客家事務應有的作為,有些籠統,是否在草案中明定權責機關,如在中央指的是客委會,在地方是縣市政府。
其次,第三條指出行政院應設置推動委員會,它的位階究竟是什麼?委員又是由誰來聘任,與客委會的職權劃分如何,我很想知道。而草案所提到的推動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客語研究中心的設置各以「命令」定之,宜避免;應深入考慮,如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法律來訂定。
徐正光:有關平等權的議題,基本法類似客家的憲法,是否與憲法有所衝突?聯合國幾十年來規約的發展,都是朝向文化權、集體權、生存權發展;在學界研究也強調,對於弱勢的族群人權,國家政策要保障。
憲法是依據公民權來制定,把社會每一分子當公民來看待;但基本法則是在公平的原則之下,審視特定族群有無受到公平的對待,如果沒有,就要加以補充。在新的人權思潮之下,可以補充憲法之不足。
任何法令的制定,有無政治力量介入,是很重要的。未來在審查時,客委會如何用直接間接的方式積極推行,才能成事,這不是說要上街頭,而是要凝聚力量。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644220.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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