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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2009客家藝文團隊補助申請 11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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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0: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一日電)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今天表示,明年九十八年度輔導藝文團隊成長的補助經費申請,到三十日截止,請各藝文團隊把握機會申請。

客委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組成與發展,厚植客家文化活力,特別訂定客委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針對依法登記、立案的民謠、舞蹈、音樂、戲劇、民俗、藝陣、說唱及文史等各種傳統或現代藝文團隊給予補助。但政黨、民營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

經審查核准補助的客家藝文團隊,每個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一百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包括教育訓練、專長發展、支援及輔助成長等所需經費、演出創作與版權等相關使用費、成果展示或團隊表演場地租金等所需經費,並依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来源:客委会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8-11-20 14: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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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14: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5月29日客會文字第092000402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9月3日客會文字第0930007267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客會文字第0950000022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客會文字第0950010295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客會文字第09600100462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之組成與發展,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特訂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指依法登記、立案之民謠、舞蹈、音樂、戲劇、民俗、藝陣、說唱及文史等各種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但政黨、民營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

三、 補助範圍:符合前點規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 針對藝文資源能量較為匱乏之地區,透過民眾參與,成立新藝文團隊、社團者。
(二) 為永續經營,持續創作,以提升團隊展演水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者。

四、 補助項目:
(一) 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二) 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三) 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四) 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五) 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六) 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七) 其他有關經費。

五、 補助原則: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原則。

六、 付款方式補助款依執行進度分3期撥付:
(一) 第1期款: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依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填報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經本會核備後,撥付30%補助款。
(二) 第2期款:受補助單位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50%,檢送期中報告(含計畫執行進度、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經本會期中考評通過後,撥付40%補助款。
(三) 第3款: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12月完成者,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所屬藝術人才及師資名單(須依本會格式提供),以及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過後,撥付30%補助款。

七、 申請程序: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申請。
(二)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如附件)、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各十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本會。
(三)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 各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 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 計畫書內容項目: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期程
(四) 實施地點
(五) 團隊簡介(名稱、成立時間、性質、組織成員、作品、得獎紀錄等)
(六) 現況及需求分析(團隊運作現況之優劣勢分析、未來發展需求及構想等)
(七) 預定工作項目
(八) 實施步驟與方法
(九) 經費概算表
(十) 經費來源
(十一) 預期效益
(十二) 過去3年獲本會補助情形及執行成效說明

九、 審查作業:
(一) 由本會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十、 審查考量原則
(一) 團隊成員培力計畫之可行性。
(二) 對培養年輕化客家藝術人才之影響力。
(三) 對團隊新作品創新發表及客家文化深耕發展之效益。
(四) 執行成果呈現方式之特色、創意,以及觀眾開拓之潛力。
(五) 團隊經營理念之發展性。
(六) 過去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或相關文化活動之實績。
(七)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十一、 輔導與執行: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經考核績效優良者,將列為日後優先補助對象。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核備後據以執行。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 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參與計畫之團隊、社團交流工作坊或期中觀摩學習活動,以激發創意,增進計畫成效。
(四) 獲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文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五) 成果報告書應視計畫性質,分別檢附工作日誌、活動照片、影音紀錄、培訓報告、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備。

十二、 財務管理:
(一) 補助經費應依核定計畫指定用途支用,如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三)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四) 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五) 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三、 相關規定:
(一)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二)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曲目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四) 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五)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四、 配合行政院執行之重要計畫,得不受本要點第五、六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五、 有關受補助單位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另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

十六、 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查询:客家委员会http://www.hakka.gov.tw/ct.asp?x ... Node=669&mp=346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8-11-20 14:25 编辑 ]

客委会2009补助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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