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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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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報名簡章
一、活動目的:
藉由舉辦客家音樂MV創作甄選活動,鼓勵有興趣者結合客家音樂與現代科技技術,創造客家音樂新意境,提供全新視、聽覺體驗,進而帶動客家音樂之流行與多元化。
二、報名資格:
不分年齡、性別、族群、國籍,只要對客家文化有興趣,想要發揮豐富的影像創意者,皆可報名參賽。
三、報名期間及方式: 即日起至2008年9月15日止 (以郵戳為憑) 。請將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及參賽作品一併寄至「105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260巷23號3樓--2008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活動小組」收,所有表件及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四、MV音樂素材:客家童謠
五、
創作表現方式 :創作表現形式不拘,各種實拍、動畫與數位影像皆可。
六、
評分標準 :創意 (35%)、客家文化(30%)、視覺藝術表現 (35%)。
七、獎項及獎勵方式:
(一)
年度最佳客家MV獎:一名,獎金三十萬元,獎盃一座。
(二)
最佳視覺效果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三)
最佳創意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四)
最佳客家文化詮釋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五)
佳作獎:六名,獎金一萬元,獎牌一座。
(六)
網路最佳人氣獎:一名,獎牌一座。
八、歌曲來源:
(一)
參賽者以使用主辦單位活動網站(www.hakkamv.com.tw) 取得授權之客家歌曲參賽(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製或增減),亦可自行取得其他客家歌曲之授權(授權內容需包含MV作品獲獎後該首配樂歌曲不限期間及次數之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權利,以便主辦單位進行得獎作品之後續宣傳推廣)參賽。
(二)
參賽MV內容須註明歌曲之「詞、曲作者名稱」、「演唱者」、「發行單位」,並印上歌詞字幕(以28級為原則)。
九、作品繳交格式:
(一)
請繳交一式八份DVD格式之參賽作品(以電腦可自動播放為原則),同時請附上報名表(含同意書)等書面資料,並請妥善包裝掛號郵寄,所有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二)
為利於評審作業及於電視頻道播出,入圍者須另交付1040×786 avi非壓縮檔的完整作品一支(燒錄成DVD-R的格式)。
十、評審辦法: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相關專業人士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相關事宜。
(二)
評審作業分二階段:
1. 初審:公布初選入圍名單。
2. 決審:產生得獎名單。
(三)
網路票選:參賽作品將置於活動相關網站,供網友票選出1名最佳人氣創作。
(四)
得獎公布:頒獎典禮後於活動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十一、
洽詢專線 : 電話:(02)2752-5569#10
傳真:(02)2752-0880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於參加本活動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二)參賽作品應為未曾參賽、公開發表或發行(含雷同)之創作,於評審過程發現違反者,喪失其參賽資格,得獎後發現者,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盃(牌)。
(三)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參賽作品確由參賽者創作,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之情事,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經評審決議認定,或遭相關權利人檢舉並證實確有該等情事後,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參賽作品不得為政府機關委託創作或接受政府機關經費補助,如有上述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得獎)資格。
(五)參賽者參賽作品件數不拘。
(六)如使用其他非主辦單位取得授權之歌曲須於寄送作品時同時提出該音樂授權同意書,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或參賽資格。
(七)為尊重原音樂/歌曲創作者,參賽者不得擅自更改著作(例如:變更音樂/歌曲之原有節奏、韻律、形式、音效,或任意進行混音、剪接等),另為保持音樂/歌曲之完整性,參賽者須以完整之音樂/歌曲進行創作。違反上述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或參賽資格。
(八)本活動主辦單位所提供創作之音樂/歌曲僅限本次參賽之用,參賽者欲另外利用該視聽著作,仍應取得原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九)得獎作品著作權為參賽者所有,但為推廣客家文化及音樂,得獎者應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於電視頻道(含無線、有線及衛星)或其他器材,不限期間、不限次數之非營利性公開播送及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並供主辦單位製作發行影音光碟,於公益推廣時運用,另主辦單位得剪輯得獎作品為適當之長度或進行後製作,俾利相關推廣工作。
(十)為推廣本客家MV活動,所有參賽者須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於本活動相關之一切活動中發表參賽影片,另得獎者須義務配合主辦單位之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
(十一)如遇報名表填寫不完整、作品規格及參賽資格不符或檔案格式不完整以致無法讀取,而影響資格或評選結果,主辦單位將以棄權論,並不另行通知。
(十二)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屬實並無偽造情事,亦無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虛偽隱匿情事,將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其為得獎者,並取消得獎資格,收回獎金及獎座(牌)。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致活動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十三)主辦單位將於活動網站公布入圍者及得獎名單,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得獎者及入圍者出席頒獎典禮,未入圍者將不另行通知。
(十四)得獎獎金、獎品金額在新台幣13,333元以上者,得獎者需負擔15%之稅金,獎品不得折抵現金。如以團體報名參賽,則以報名表上之代表人為獎金、獎品暨獎座(牌)接受人,其他團員不得重複向活動單位申請領取;獎金及獎座(牌)將於本活動結束後發給。
(十五)網路票選嚴禁有灌水、作弊之行為,經發現違反者,取消最佳人氣獎得獎資格。
(十六)所有獎項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未達評分最低標準,得以從缺。
(十七)若自行取得授權之歌曲不符合此次比賽主題,主辨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十八)主辦單位保有更換等值獎品及活動內容變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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