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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客家MV創作大賽 開始徵件 即日起至9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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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08: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記者郭穗台北報導】「星光幫」與「超偶幫」首度公開對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昨(二十三)日舉辦「2008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起跑記者會,特別邀請超偶廖志良以New Jazz舞蹈迎戰星光許仁杰的療癒系歌聲;另外,超人氣孩子王張善為也帶領8位小朋友演出童謠歌舞秀;三位客籍新偶像,難得同台為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代言。

行政院客委會主委黃玉振〈見圖〉除讚賞三位傑出客家青年帶來的精采客家MV饗宴,更在致詞時指出,童謠是最能展現客家人日常生活與心情的素材,他說:「表演的8位小朋友只有1位會說客語,但卻都能將客家童謠琅琅上口,顯見童謠是最能推廣客語的媒介。」
黃玉振強調,客家MV創作大賽歡迎所有族群參加,希望透過童謠與MV的結合,宣揚客家文化與客家音樂,讓大家都能體驗客家之美。

超偶幫廖志良以客家童謠組曲為背景,搭配風格獨特的New Jazz舞步開場,他笑說:「舞蹈不是我的強項,但我願意為了客家而努力。」星光幫許仁杰挾帶超人氣,首度以不同以往的唱腔學唱客家童謠「油桐花」,他替自己打80分,並表示「很喜歡這樣的唱法,讓自己有了新的嚐試。」

黑皮哥哥張善為與一群身著花布肚兜的小朋友俏皮演出「月光光」,博得滿堂彩,他說:「很高興有越來越多年輕人站出來為客家發聲,在屬於自己的客家舞台上發光發熱。」,

「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今年堂堂邁入第四屆,是目前唯一以客家音樂為素材,結合影像創作的賽事,開辦以來,每年參賽作品,不僅讓評審們驚呼連連,也不斷地巔覆民眾對客家文化的視野。今年的比賽題材聚焦在客家童謠,期望以最純真的童趣語言,激發新世代影音創作者對客家文化的解讀,同時灌注更多創新藝點。

為了激發更多創意,行政院客委會更在活動開始前邀請幾位新銳MV及影像創作導演共同加入募集創意影像的行列,從五月中旬起巡迴大專院校校園與學生們交流,並傳授實戰經驗與技巧,從年青學子們對於熟悉又陌生的客語及客家文化蘊育出的生活智慧,反應都相當新鮮與趣味來看,可以預期,本次比賽不僅將高手雲集,參賽作品將比以往更奇特與多元。

「2008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首獎獎金高達30萬元!即日起至97年9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報名,行政院客委會特別精心蒐羅了上百首客家童謠,內容廣泛豐富,有客家特有細膩與簡約的人生態度,也有對周遭景物、際遇所發抒的莞爾語彙與情緒,期盼藉由各路好手的參與,讓客家童謠的動人意境更具生命力與感染力!MV創作表現形式不拘。對客家文化有興趣、喜歡發揮豐富影像創意的老嫩大細、大小朋友,都歡迎到行政院客委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報名參賽。2008/06/23

資料來源:http://www.idn.com.tw/news/news_ ... tid=20080623abcd009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8-6-24 2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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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4 23: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 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報名簡章

2008 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
報名簡章
一、活動目的:
藉由舉辦客家音樂MV創作甄選活動,鼓勵有興趣者結合客家音樂與現代科技技術,創造客家音樂新意境,提供全新視、聽覺體驗,進而帶動客家音樂之流行與多元化。
二、報名資格:
不分年齡、性別、族群、國籍,只要對客家文化有興趣,想要發揮豐富的影像創意者,皆可報名參賽。
三、報名期間及方式: 即日起至2008915日止 (以郵戳為憑) 。請將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及參賽作品一併寄至「105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260233--2008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活動小組」收,所有表件及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四、MV音樂素材:客家童謠
五、
創作表現方式 :創作表現形式不拘,各種實拍、動畫與數位影像皆可。

六、
評分標準 :創意 (35%)、客家文化(30%)、視覺藝術表現 (35%)



七、獎項及獎勵方式:
(一)
年度最佳客家MV獎:一名,獎金三十萬元,獎盃一座。

(二)
最佳視覺效果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三)
最佳創意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四)
最佳客家文化詮釋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五)
佳作獎:六名,獎金一萬元,獎牌一座。

(六)
網路最佳人氣獎:一名,獎牌一座。

八、歌曲來源:
(一)
參賽者以使用主辦單位活動網站(www.hakkamv.com.tw) 取得授權之客家歌曲參賽(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製或增減),亦可自行取得其他客家歌曲之授權(授權內容需包含MV作品獲獎後該首配樂歌曲不限期間及次數之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權利,以便主辦單位進行得獎作品之後續宣傳推廣)參賽。

(二)
參賽MV內容須註明歌曲之「詞、曲作者名稱」、「演唱者」、「發行單位」,並印上歌詞字幕(28級為原則)

九、作品繳交格式:
(一)
請繳交一式八份DVD格式之參賽作品(以電腦可自動播放為原則),同時請附上報名表(含同意書)等書面資料,並請妥善包裝掛號郵寄,所有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二)
為利於評審作業及於電視頻道播出,入圍者須另交付1040×786 avi非壓縮檔的完整作品一支(燒錄成DVD-R的格式)。

十、評審辦法: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相關專業人士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相關事宜。

(二)
評審作業分二階段:

1. 初審:公布初選入圍名單。
2. 決審:產生得獎名單。
(三)
網路票選:參賽作品將置於活動相關網站,供網友票選出1名最佳人氣創作。

(四)
得獎公布:頒獎典禮後於活動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十一、
洽詢專線 : 電話:(02)2752-5569#10


傳真:(02)2752-0880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於參加本活動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二)參賽作品應為未曾參賽、公開發表或發行(含雷同)之創作,於評審過程發現違反者,喪失其參賽資格,得獎後發現者,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盃(牌)。
(三)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參賽作品確由參賽者創作,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之情事,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經評審決議認定,或遭相關權利人檢舉並證實確有該等情事後,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參賽作品不得為政府機關委託創作或接受政府機關經費補助,如有上述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得獎)資格。
(五)參賽者參賽作品件數不拘。
(六)如使用其他非主辦單位取得授權之歌曲須於寄送作品時同時提出該音樂授權同意書,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或參賽資格。
(七)為尊重原音樂/歌曲創作者,參賽者不得擅自更改著作(例如:變更音樂/歌曲之原有節奏、韻律、形式、音效,或任意進行混音、剪接等),另為保持音樂/歌曲之完整性,參賽者須以完整之音樂/歌曲進行創作。違反上述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或參賽資格。
(八)本活動主辦單位所提供創作之音樂/歌曲僅限本次參賽之用,參賽者欲另外利用該視聽著作,仍應取得原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九)得獎作品著作權為參賽者所有,但為推廣客家文化及音樂,得獎者應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於電視頻道(含無線、有線及衛星)或其他器材,不限期間、不限次數之非營利性公開播送及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並供主辦單位製作發行影音光碟,於公益推廣時運用,另主辦單位得剪輯得獎作品為適當之長度或進行後製作,俾利相關推廣工作。
(十)為推廣本客家MV活動,所有參賽者須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於本活動相關之一切活動中發表參賽影片,另得獎者須義務配合主辦單位之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
(十一)如遇報名表填寫不完整、作品規格及參賽資格不符或檔案格式不完整以致無法讀取,而影響資格或評選結果,主辦單位將以棄權論,並不另行通知。
(十二)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屬實並無偽造情事,亦無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虛偽隱匿情事,將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其為得獎者,並取消得獎資格,收回獎金及獎座(牌)。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致活動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十三)主辦單位將於活動網站公布入圍者及得獎名單,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得獎者及入圍者出席頒獎典禮,未入圍者將不另行通知。
(十四)得獎獎金、獎品金額在新台幣13,333元以上者,得獎者需負擔15%之稅金,獎品不得折抵現金。如以團體報名參賽,則以報名表上之代表人為獎金、獎品暨獎座(牌)接受人,其他團員不得重複向活動單位申請領取;獎金及獎座(牌)將於本活動結束後發給。
(十五)網路票選嚴禁有灌水、作弊之行為,經發現違反者,取消最佳人氣獎得獎資格。
(十六)所有獎項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未達評分最低標準,得以從缺。
(十七)若自行取得授權之歌曲不符合此次比賽主題,主辨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十八)主辦單位保有更換等值獎品及活動內容變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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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23: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为什么没有此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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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09: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没有政府支持,民间又缺乏资源,也没有这个发掘,抢救意识。

台湾有客家委员会,有文化自觉意识,长期抗争以后,晓得珍惜母语。

不过台湾的经验,必须向大陆乃至世界各地客家人中推广,不然就小小台湾,压力那么大,也不知道还能顶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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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22: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梅州有有此类大赛哦,什么“新山歌”创作大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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