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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0: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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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新聞獎頒給要點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新聞獎頒給要點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客會傳字第0九六000一六五九二號函訂定 一、宗旨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並加強媒體之客家新聞報導、提升客家新聞質量,以促進
社會多元文化發展、增進族群相互瞭解,與提升客家族群福祉,每年定期評選、頒發「客家新聞獎」,特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凡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報社、通訊社、雜誌社及廣播、電視新聞事業機構之專職新聞從業人員
,或不屬於任何新聞事業機構之自由撰稿人,於指定期間內發表、刊播之有關客家事務之作品,均
得報名參賽。
(二)前款所稱「專職新聞從業人員」及「自由撰稿人」,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大陸地區
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邀請來台之大陸地區人士,從事新聞工作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
(三)第一款所稱「客家事務」,包括客家之語言、音樂、戲曲、信仰、民俗、教育、藝術、美食、服飾
、建築,或與客家人之政治地位、社會權益、經濟營生、社區發展、產業創新等族群相關議題者。
三、獎勵項目
(一)平面媒體類 ( 含報紙、雜誌及通訊社 )
1. 新聞採訪報導獎
2. 新聞攝影獎
3. 新聞評論獎
(二)廣播類:新聞採訪報導獎 ( 含新聞節目中具採訪報導性質之內容 )
(三)電視類:新聞採訪報導獎 ( 含新聞節目中具採訪報導性質之內容 )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本獎評審分為初審及決審,每一獎項由評審委員於初審選出入圍者三名,頒發獎牌一面;並從入圍
者中決審選出一名得獎者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二)參賽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時,入圍及得獎均得予從缺。
(三)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五、評審
(一)由本會委託學術機構或其他執行單位,遴選並報請本會同意後聘任專業資深新聞工作者及新聞傳播
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三至七人,組成「客家新聞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事宜。 (二)各獎項之評分標準及方式,由「客家新聞獎評審委員會」訂定。
六、報名方法
(一)依受託學術機構或執行單位訂定之報名須知辦理。
(二)參賽作品之發表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實際期間以報名須知規定為準;系列
作品至少五分之四應符合參賽日期規定。
(三)凡符合報名須知規定者,皆可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由所屬新聞事業機構推薦報名,或由
個人直接報名;受託單位並得發函社會團體,邀請推薦優秀作品參賽受邀推薦參賽作品之社會團體
,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將推薦單提送受託單位,利其邀請被推薦人參賽。
(四)每一新聞事業機構每一獎項至多推薦三件,所屬新聞事業推薦報名與個人直接報名同一獎項者,由
雙方自行協調擇一資格報名,重複報名者以個人報名為準。廣播電台總台每一獎項可推薦三件,設
有分台者,每一分台每一獎項限推薦一件。個人報名或社會團體推薦之個人,每一獎項限報名一件
。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社會各界對入圍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受託單位提出
,由受託單位會同本會組成專案小組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參賽作品應係參賽者自行著作,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於受理、審查
資格階段發現者,不予受理、參賽;於入圍、得獎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收回已領得之獎牌、獎
座及獎金。
(三)參賽作品及所附資料,無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回。
(四)為擴大本項活動之宣傳效果,入圍及得獎作品,除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得為著
作權標的之語文著作外,其餘著作之著作人應於收到入圍通知後二周內,以書面授權本會永久、無
償、非營利性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與永久典藏該作品;如著作
人非著作財產權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著作人屆期未完成授權者,本會得撤銷入圍
或得獎資格。
(五)入圍及得獎者,均應配合本會所舉辦相關推廣活動。違反該義務致情節重大者,本會得撤銷其入圍
或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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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7-4-20 10:3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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