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第1次客家優良出版品補助至1/31日前受理申請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十一日電)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為獎勵客家優良出版品,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補助優良客家出版品,自即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補助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客委會表示,今年度補助優良出版品的範圍,分為學術性、專業性及一般性平面出版品,以及有聲及影像出版品,還有網際網路出版品;而屬於客語教材的,包含客語主教材、有聲及影像出版品、客語輔助教材等。
只要是各機關、學校及經合法登記的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個人皆可提出申請。單一出版品及屬客語輔助教材的補助,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社區報、期刊、雜誌等連續性出版品及屬客語主教材的補助,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但不得超過其出版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客委會特別提醒,結算出版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的總經費,使補助款占結算的出版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七十,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如發行量、經費等,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請逕至客委會網站(客委會首頁->客委會與你->法令規章->行政規則(含各類補助要點)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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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2007年第1次客家優良出版品条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九一)客會企字第000一0一六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九一)客會企字第000三四五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客會企字第0九二000一三六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客會企字第0九二000六三一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客會企字第0九四000八八八0二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客會企字第0九五000三六0五二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客會企字第0九五00一0七一二二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客家優良出版品,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各機關、學校及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
三、 補助範圍:包括
(一) 有關客家優良出版品:
1 、學術性、專業性及一般性平面出版品。
2 、有聲及影像出版品。
3 、網際網路出版品。
(二) 前項屬客語教材者,包括:
1 、 客語主教材。
2 、有聲及影像出版品。
3 、 客語輔助教材。
四、補助原則:
(一)單一出版品及屬客語輔助教材之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社區報、期刊、雜誌等連續性出版品及屬客語主教材之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不得超過其出版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結算之出版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之出版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七十,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發行量、經費等)時,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二)申請者應編列有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以五案為限,獲本會核定補助以二案為限;社區報、期刊、雜誌及連續性出版品以每一年度核定補助一次為原則。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同一出版品不得重覆申請;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出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1、平面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稱及主題、出版內容大綱、出版日期、印製廠商、出版規格、頁數、材質(含色彩、尺寸、紙張種類、磅數)、總字數及數量等。
(2)計畫主持人、主要參與者及簡介、出版進度表。
(3)出版發行計畫(如贈送或出售、定價、發行管道、行銷方式或贈送之單位等,若有合作之出版或發行單位,須註明合作條件)。
(4)經費來源(含經費明細表)及預期效益。
(5)檢附原稿影本或原作品之複製本八份。社區報、期刊、雜誌或連續性出版品,應附前期出版刊物八份(以上均得以電子光碟替代紙本)。
2、有聲及影像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稱及主題、演出內容大綱、出版日期、印製廠商,出版規格、長度、材質、數量等。
(2)計畫主持人、演出者及簡介、出版進度表。
(3)出版發行計畫(如贈送或出售、定價、發行管道、行銷方式或贈送之單位等,若有合作之錄製或出版單位,須註明合作條件)。
(4)經費來源(含經費明細表)及預期效益。
(5)檢附母帶之複製品八份。
3、網際網路出版品部分:
(1)出版品名稱及主題、出版內容大綱、出版日期等。
(2)網站運作架構圖、配合之搜尋引擎及連結網站。
(3)計畫主持人、主要參與者及簡介、預計註冊網站名稱。
(4)網站內容更新次數、內容及方式等。
(5)出版進度表、出版發行計畫(如免費或收費、定價、行銷方式等,若有合作之單位,須註明合作條件)。
(6)經費來源(含經費明細表)及預期效益。
(7)請附網頁內容作品之複製本八份。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學術及社會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個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五)申請文件之磁片或電子檔。
六、申請程序:
各申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第五點所列申請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
(二)初審符合規定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三)審查結果,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者。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出版發行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編列是否務實嚴謹、出版進度是否明確、合作發行單位陳述是否清楚等)。
(二)出版內容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與達成目標情形。
(三)出版主題之特殊性、迫切性、啟發性及內容架構嚴謹情形。
(四)對客家學術、文化及客語教學之影響程度。
(五)對客家學術文化永續成長之貢獻及開拓程度。
(六)出版之學術、藝術及專業水準在傳統中求創新之程度。
(七)自有資源及運用其他資源,配合出版之情形。
(八)出版成果推廣之效益性、開拓閱聽群眾(客語學習人口)之程度。
(九)影音紀錄是否具時代意義、保存價值或迫切性之程度、紀錄呈現方式之獨創性。
(十)網際網路出版品網頁連結及下載之便捷性。
(十一)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者自籌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金額)。
(十二)以往辦理之績效。
九、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出版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出版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出版成效做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如執行成效不佳,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嗣後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於出版時,如有違背申請目的或相關法令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本會於必要時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逾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財務管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出版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出版者,應於核定出版日十五天前報本會重新核辦;未依規定辦理者,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核定補助時如已逾原申請出版期限或不足十五天者,自核定之日起延長出版期限三十天。
(三)受補助者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十天內,並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成果報告(如附件四)、出版品十份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領據送本會先行核撥二分之一。
(五)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得撤銷其補助。
(六)受補助者計畫施行之原始憑證(含相關帳簿)應保留十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補助者提送之。
(七)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依序裝訂,並加裝封面。
(八)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員工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本會員工、政黨及其關係廠商之出版計畫,不予補助。
(三)申請補助之出版標的於申請時已發行者,不予補助。
(四)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有聲及影像出版品、網際網路出版品應依指定方式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五)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如有不實之情事,申請者應負法律責任。
(六)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法律責任。
(七)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出版之成果或配合本會辦理發表活動(公開發表之形式包括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
(八)受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並於結案請款時,開具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公開發表之同意書(如附件五)。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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