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4-11-9 12: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17)赋役者编民供上之职也,皇祖明训烜赫,而近代法纲之密,烈如炉焰,岂容逃避者耶。本家凡遇十年皇役,常其论粮编及一应解户仓夫等役,或自承自推择贤能公直者向官家共簇拥扶持,此乃身家所系,不可轻信他人,巩其卖弄致贻后悔,慎之!慎之!若有奸顽子弟不服从听者,必须送官征治。
(18)宾客者吾人往来交际之道也,本家虽贫富不均,更住乡落,亦岂尽无故旧者乎,凡有县市或远主或异姓之来者,非亲则友,宜随家丰俭款曲以尽其情,必须礼貌为先,不然是谓恭敬而无实,盖君子不可虚拘者矣。
(19)外侮者多由已所报也,孟轲氏曰夫人必自侮而后侮人之家,必自毁而人毁之,是以君子尽三友之道,俾自正而天下归之。本家素以忠厚相传,不敢轻易犯人,其或积逆之来加总不与校,必不得已再三不与论,虽有同心竟力而禁之,然亦不可为也,已甚而以致乱,此乃保身保家道,贤子贤孙宜戒之,勉之!
右祖训俱用浅近俗语俾易通晓故耳,每岁清明宜录一通,宴会之日命一达士朗诵或可知闻而知戒之。⑷
源头村蓝氏宗族的这十九条祖训家规,包含的范围很广,既引经据典地阐述世情道理,又具体规定了违反这些祖训家规的惩罚措施,且明确规定于每年清明宴会日进行朗读,是武北村落宗族祖训家规的一个典型,其主旨是要为宗族的日常生活秩序确立一个严格的标准。通过一年一度的朗读祖训家规,村民族众一次又一次地接受宗法思想、伦理道理观念也成为村民族众日常行为和言论的准则。这种教化与惩罚并重的祖训家规在武北村落宗族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进而也透露出蓝氏宗族处理族众违规及纠纷的若干方式,即情节轻微的有“当众责罚”、“鸣众责罚”、“当众公罚”,情节比较重的有“族众鸣鼓而攻之其罪”、“族众共攻治之”,而情节恶劣者则有“一有踪迹败露登时会众打死,不必送官”,基本上都在宗族内部解决。但对一嫠数情节特别严重者,也实行“通众必须擒获,送官以禁将来”、“必须擒获,送官以禁将来”。
二、
如前所述,在村落宗族内部如果发生各种各样的纪纷或违反族规、祖训家规的行为可由族中长老决断和族众约束。但在不同村落或同一村落不同宗族,或同一宗族不同房派的居民这间,因男女关系、山林田地、盗窃、抢劫、赌博等问题,所发生或大或小的纠纷又如何解决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在田野调查过程中,先后在不同村落走访了大量70岁以上的老人,发现在传统的武北村落解决这类矛盾纠纷主要通过如下三种途径:
(1)发包。一般适用于案情较小者。当事情发生后,当事人中的一方,包上一个红包(即茶礼,如同现今的劳务费),报告当地的公亲(一般为公正人士,或具有一定权威、一定势力的人),向其说明事由。如公亲认为其有理,即从中进行调解处理,消除意见分歧。如事情解决不了,公要就将红包退还。
(2)投人与回席。如案情比较重大,看样子一、二个人解决不了问题,就进行投人。当事人中的一方备办酒席一、二桌,发出红贴,邀请公亲到其家赴宴,以便申述案情。公亲中有本村本族的,也有外村外姓的,投告谁由当事人自定。这些公亲听完当事人申述后,即到当事人中的中一方听取对方意见。如对方认为自己有理或事情歪曲,他即进行回席,也发出红贴,邀请公亲到家,陈述案情,有的还扩大邀请对象,请更多的人来处理此事,叫回席并投人。公亲通过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之后,就从中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对双方都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三回四转,苦口婆心,以求得事情的圆满解决。这些公亲由于站在比较公正客观的立场办事,不偏心,不受贿,许多重大案件包括许多人命案,都由公亲处理解决。
(3)发誓。又叫赌发誓,其形式可分为二种。一是属于小事小案的,仪式也比较简单,如甲要欠乙100元,甲说已经还给乙了,而乙则矢口否认,既无书面凭据,又无旁人作证,双方争执不下,互不服气。在这种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由甲发誓,也可由乙发誓。具体仪式为:点上三品香,一对蜡烛,跪在地上,向天地神明表明心迹。如甲发誓就说:“这100元,我确实还给了乙,如果我没有还,吃了乙的这100元,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乙发誓,就改为说:“这100元,甲确实没还给了我,如果已经还了,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此这般,双方都心平气和了。
二是属于大事大案的,如重大盗窃案、投毒案、强奸案、谋杀案等。此类重大案件的发誓仪式就比较严肃、复杂。发誓时首先要把忠诚菩萨(又叫蛇王菩萨、发誓菩萨)请来。第二,要写誓词,誓词由双方商定,由公亲处理,协商而定,如谋杀案的誓词大意为:“某某确实不是我谋杀的,保佑我子孙满堂,大富大贵,那就使冤枉我的人不得好死,断子绝孙,全家绝灭……。”誓词中要将发誓双方全家姓名都写上,以便神鉴。第三,发誓都要将蜡烛染黑,以示黑白分明。发誓一般选择在河坝上,其目的一是因为河坝是公共场所,以便通告周知;二是便于让河伯、河神、水官大帝等神明知道,以便发誓有灵;三则河在传统的观念里是阴阳两界的交界,在此发誓具有特别的寓义。发誓者先烧香、发烛,然后跪在忠诚菩萨面前宣讯誓词。宣誓后,即口咬鸡公头,要一咬二断,使鸡首分身,抛在河里。旁边则敲铜锣,擂大鼓,气氛十分严肃。发誓结合后,对方要给发誓者洗嘴,即付给其公鸡几斤或猪肉几斤,几十斤,具体数量需事先由公亲协商处断。经过这样隆重的发誓仪式,即使再大的案情或矛盾纠纷都一笔钩销,从此不再追究,即武北村落通常所说的“千两黄金凭誓言。”
发包、投人、回席、发誓均为武北村落解决村邻、村民纠纷的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如《湘村刘氏盛基公家谱》载:“(景宽公)公坟右砂原有正龙公坟一穴,因伊不肖嗣裔金益于嘉庆十四年冬忽售与朱姓,光公嗣裔恐异姓开筑,有碍祖坟,不得已经投乡目理论,承乡目劝释,光公尝内办还朱姓原价,其坟归光公嗣管业,光公嗣裔愿即举出平作祖坟下砂,日后他人不得侵占开坟”。⑸这件因祖坟风水发生的纠纷投告“乡目理论”后,经“乡目”劝释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田野调查的资料,现略举数例,以见大概。
例一,湘坑湖村人杀害湘村石子楼人刘某某案。1936年,石子楼人刘某某因父亲年老力衰,家境贫困,讨不起媳妇,只好到湘坑湖(今湖店乡湘湖村)去“合家”(即通常所说的打合同,客家村落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但刘某某也不是个安份者,脾气又坏,不久就被其湘坑湖的亲房给弄死了。事发后,刘某某在湘村的亲房刘锦美、刘炳炎、刘谷粼等人就前往湘坑湖投人,邀请公亲叔伯多人赴席。公亲的组成在姓氏上有姓朱的姓蓝的,姓童的,也有本姓刘的;在地域上既有大禾人、桃溪人,也湘让人、帽村人,向他们申述事由,表明态度。公亲们经过多方调查、多次研究,作出如下处断:赔偿“国币”1000多元,作其父养老之资;将其生前所生男孩一个归湘村刘某某抚养,以续香火;为死者建坟立碑,以便祭祀。这一处断双方均同意接受,案子就此了结。
例二,亭头村人谋杀湘村刘路长案。1920年前后,湘村有个名叫刘路的,前往桃溪乡的亭头村赴墟。回家时在亭头村境内被人谋杀,凶手是谁查无实据。但根据案情分析,系亭头村人所为。湘村人只好把事情惹到亭头村的首脑人物头上,要求他们交出凶手,而亭头村的首脑人物矢口否认是亭头村人所为。于是,湘村人就邀请了武北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十余位,进行“投人”。后经公亲处断,由亭头村的首脑人物之一的李东明出面在桃溪局下的公王坝上发誓,湘村人给与300斤猪肉洗嘴。发誓后,双方均无异议,一条人命案就得以了结。
例三,湘村神背屋人刘某某(下称刘甲)强奸下墟坪人刘某某(下称刘乙)媳妇案。事情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刘甲强奸刘乙媳妇后,刘乙找上门,因未当场抓获,刘甲死不承认。刘乙及其亲房遂要求刘甲发誓,如果发誓就不再追究,如不发誓则决不罢休。在下墟坪人的威逼下,刘甲到村中河边大坝上(今大桥脚下)发誓。发誓后,刘乙及其亲房也就心甘情愿,双方未再发生冲突。⑹
由此可见,发包、投人、发誓在武北村落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其中,公亲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那么,公亲的处断为何具有如此强大的效力?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些公亲的调处职能得到官方或明或暗的维护,因为告上官府的诉讼,地方官在接受诉讼状之后往往将案件批回,最后仍以民间调处的方式解决(见下文),即使不经批回程序,公亲的裁断也常常成为地方官判案的基础。
第二,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定,理亏的一方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有理的一方就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报复手段。如你杀了我一个,我也杀了你一个,你强奸了我的媳妇,我也想办法强奸你媳妇,而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一般都能严格执行公亲的处断,消弥矛盾。
第三,各村落、宗族都有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或宗族的族规、祖训家规。公亲处断的依据往往也是这些乡规民约、祖训家规,当事人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等于是违背乡规民约、祖训家规,势必遭受来自各方面舆论的谴责。在封闭的村落社会里,社会舆论的压力是一种极为可怕的惩罚,一般人是不敢冒险一试的。
第四,公亲是村落社会里长期形成的民间权威,往往由当地社会比较公直、具有一定声望、荣誉的人充当,当事人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十分容易险于社会孤立,并且容易导致日后若有其它纠纷发生,不再有人帮助处理的恶果。因此,一般人也不会将公亲的处断等闲视之。
第五,公亲的处理具有较大程度的公正性与公开性。从我们搜集到的武北村落契约看,几乎所有的契约都有在场房亲、中见人,或说合中人、见证邻右,以及乡约、士绅等的画押签字,表明在民间经济交往这样的场合,亲族、中人及四邻的到场、画押是不可缺少的,由此也说明在村落纷争处理过程中,这些人往往是当事人的投诉对象,也是排解民间纠纷的合法权威。而这种权威正是基于他们最了解情况(如四邻对于土地界址),或者与纠纷当事人双方的某种联系(如房亲、中人等)。这些人的责任不仅是帮助订立契约,还要准备对以后有磁这一契约发生的纠纷负责。日后,只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当年的交易提出新的要求,他们都要责无旁贷地向对方提出见证。此外,这些人的介入使得交易,以及日后的利益冲突的解决具有公开性,而这意味着将当事人置于一种“公众的场合”。
当然,也有一些人依仗人多势众,拒不执行公亲的决断,或一开始就未经过发包、投人、回席等程序,而致矛盾纠纷升级,酿成大规模的械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