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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前阵子的喧嚣,我们试图努力了解这个问题,以便建立合理规范的奖励制度,大家来讨论:
1, 雨后梧桐 通过在法律界工作 同学 初步了解到:
“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需政府部门审批,要有自己的章程、办公用地等,不然就会成为非法团体”
2,鹏城浪子 了解到:
有关评奖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只是涉及《合同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两项法律。
发布的有关评奖活动的规则(章程),在《合同法》意义上,视为邀约合同。
只要是应约方(参赛者)符合规则(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他就同时拥有了约定的权利(所写文章参加评奖和受奖)。
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是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有两种,其一是正常的劳动报酬或薪金。此类收入的计税方法是:月收入减法定免税额,作计税额。按超额累进计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二是一次性收入,评奖的奖金收入即在此列。其计税方法是:取得的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金额乘20%的固定税率,则是应交税额。
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作为举办者,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发给参评者的奖金金额应是税后金额。举办者实际付出的金额则是:发给参评者的奖金金额除于1减20%的差。
假如发1000元奖金,举办者实际付出的金额则是:1000/(1-20%)=1250(元);其中250元就是要交的个人所得税。
有关公证的问题,只是举办者为了使其的公平性得到法定的权威证实,而采取的一种行为。并非法定的程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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