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語言公平法』草案
語言使用:每個人有權選擇參與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或是宗教事務所使用的語言。
國家承認:國家必須容忍、了解、以及尊重語言的多樣性,它們都是台灣的文化資產,特別是少數族群的語言。
定義:國家語言包括北京話(華語)、客家話(客語)、鶴佬話(閩南話)、以及原住民族的各種語言。
權利保障:本法的條文不應限制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的進一步保障
反歧視:每個人有權在公開、還是私人場合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遭到不公平的排斥、或是限制。
有關歧視語言、舉止的罰則,另外以法為之。
國家責任:國家在執行有關語言權的責任之際,必須考量各種語言發展的現況、必要性、需求、以及可行性。
命名: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國家必須加以承認。
少數族群在其聚居的地方,有權以自己的族語來命名。
路標、或是公家機構的招牌,除了漢字以外,應該另外以各種國家語言的羅馬拼音標示。
司法權:每個人在法庭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視為無效。
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不應由當事人承擔。
教育權:國家必須在各級學校提供適切的課程來教導國家語言。
國家必須教導與國家語言相關的歷史、文化。
如果有人願意學習其他族群的語言,國家必須提供適切的課程。
國家必須透過適切的課程來促進族群間的語言溝通。
各族群有權設立以自己族語為教學媒介的各級學校。施行細則另以法為之。
行政措施:每個人在與政府接洽之際,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公家機構因地制宜,必須用相同的語言作答覆。
政府的政令宣導應以各種國家語言發布。
政府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包括語言加給,鼓勵公務人員學習各種國家語言。
公共場合:大眾運輸、醫院、百貨公司、或是其他公共場合的廣播,必須以各種國家語言為之。
傳播:在法律範圍內,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文字出版、電影拍攝、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或是其他各種形式的電子媒體。
國家應扶助各族群設立自己專屬的廣播、電視頻道。
除了公共頻道,全國性的廣播、電視頻道應有適當的少數族群時段;平面媒體應有少數族群版面。
語言復育:國家應積極對於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進行復育工作。
相關部會應整合資源,進行語言、及文化的復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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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洲鮮用語言協會」(European Lesser Used Languages Bureau) 前會長,愛爾蘭籍/裔。
[2] 見施正鋒 (2002、1999)。
[3] 在戰前,客家人及鶴佬人(福佬人、閩南人)的人口總數大致可以透過人口普查取得,也就是根據當時漢人的祖籍為廣東省或福建來區分。在日治時代 (1905-40),曾經有幾次「戶口調查」及「國勢調查」;另外,在昭和元年 (1926),有過「台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調查」。如果扣掉原住民、以及日本人,客家人當時的人口在13.7-15.7%之間(連文希,1972:14-16;江運貴,1996: 276)。當外省人於戰後避秦台灣後,「福建 [省] 人=鶴佬人,廣東 [省] 人=客家人」的二分法就左支右絀了。在戰後的第一次人口普查裡,再度區隔台灣省籍漢人的祖籍,源自廣東的約佔15.05%,大致穩定。不過,誠如連文希(1972:19)所言,廣東省潮州、汕頭人士操閩南語、福建省汀州府則操客語,因此祖籍並非精確的族群歸屬的指標。日後的人口普查更難推斷客家人口,因為本省籍漢人未再以祖籍來分,一般同意15%是合理的估計。
[4] 不管是謀生、求職、或是受教育而言。\r
[5] 見Ó Murchú (2000: 85-86)、以及Packer (2002)。
[6] 見Hamel (1997)、Ó Riagáin (2000)、以及De Varennes (2001、1997、1996)。
[7] 包括拼音的標準化、創作、以及字典/辭典的編纂;我們可以通稱之為語言的現代化。
[8] 我們不願意用「多數族群」(majority group) 是因為,支配性族群的人數可能比較少,譬如過去南非的白人。
[9] 也就是「ethnic diversity」、以及「linguistic diversity」;
[10] 北愛爾蘭在1970、1990年代分別進行和解,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著重權力的分配,後者則兼顧語言的公平性、以及對於族群認同的尊重。自從北愛爾蘭、英國、以及愛爾蘭三方在1998年簽署『北愛爾蘭和平協定』(Northern Ireland Peace Agreement 1998) 以來,除了設立相關的語言振復機構外,「北愛爾蘭人權委員會」更是積極地在草擬中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 裡頭規劃「語言權條款」。參考Forced Migration Project (1997) 對於愛沙尼亞、以及拉脫維亞的考察。
[11] 在我們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進行的「語言政策及制定『語言公平法』之研究」(2002) 中,其中的一項工作是將外國的相關法規譯介給國人,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ESCO) 所屬的一個網站MOST (Management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譯為「社會改造管理」) 裡頭,有一部份就針對語言權作了相當周詳的蒐集,這本書大致是將這一部份譯介給國人。見http://www. uneso.org/most/ln.htm。
[12] http://www.hrweb.org/lega/cpr.html。
[13] http://www.unhchr.ch/html/menu3/d_minori.ftm。
[14] http://www.osce.org/docs/english/1990-1999/hd/cope90e.htm。OSCE的前身為CSCE。
[15] http://www.unesco.org/most/ln2po16.htm。
[16] http://www.unesco.org/most/ln2po17.htm。
[17] http://www.coe.fr/eng/legaltxt/148e.htm。
[18] http://www.troc/es/ciemen/mercator/altres-GB.HTM。
[19] 中國自來有籍貫之別,並沒有族群的區別;籍貫只是一種地域式的認同,再加上血緣關係籍貫並非單純的出生地認同,是來自於家庭(父親),而且並非經由個人的選擇。然而,客家人在中國並非侷限於單一省份而已;此外,並非所有的廣東住民都是客家人。羅肇錦 (1999)、認為,福建省漳州人並不一定都是鶴佬人。如果光以省籍來作族群認定的標準,台灣將只有本省人以及外省人的差別,客家族群同樣地會被虛無化。
[20] 根據莊華堂 (1999: 78) 的估計,台灣的鶴佬客至少有一百萬人。
[21] Leng (1997: 26, 44-45) 以為,客家人的認同是在遷徙的過程中與他族接觸時,才有集體的自覺性意識。譬如在明末時由梅縣到靠海的海豐、惠陽,面對當地人的敵視,經過競爭、動員、衝突的階段,才逐漸由客家「文化集團」(cultural group) 昇華為「客家族群」(ethnic group);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只有客觀上的共同特徵,後者則已有主觀上的共同認同感。由此可見,客家認同是隨情境而高度變動而偶殊的 (contingent),特別是遷徙過程、以及墾殖經驗所構成的情境 (context)。
[22] 其實,當台灣的客家人抱怨目前中央政府的五院院長沒有客家人、客籍部會首長過少之際,或可推定認同的原鄉概為台灣,而非遙遠的中國,更非虛無飄渺的客家國度。
[23] 世界客屬懇親大會始於1971年,第十五屆大會於1999年在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舉行。首次國際客家學研討會於1992年在香港舉行,第四屆於1998年舉行於台灣,第五屆同樣在1999年於馬來西亞舉行。見香港崇正總會出版的《崇正報導》57期 (1999/11/27)。
[24] 試想,由「女工」、「女作業員」、到「公主」,由「小弟」到「少爺」,由「番仔」到「原住民」,整體的社會提高了嗎?名稱改進只是必要的第一步而已,並非充分條件。
[25] 諸如媒體、醫院、或公家機構等場所。
[26] 譬如立法院可以考慮使用同步翻譯。
[27] 見附錄筆者所草擬『語言公平法』初稿。http://mail.tku.edu.tw/cfshih/ln/discuss.htm亦有相關討論區。
* 發表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2002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全球化、在地化與客家新世紀」,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02/ 12/13-17。作者通訊:106臺北市郵政信箱26-447號;電子信箱ohio3106@ms8.hinet.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