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控制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和省政府与河源市政府签署的《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空气质量稳中有升,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从2014年7月1日起,河源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排放限值;2014年底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有关电厂实施) 2.全面推动锅炉及建材行业污染整治。 (1)根据《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河府〔2013〕87号)要求,2014年完成禁燃区范围内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本数)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工作,要求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其他锅炉在2017年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建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35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并需同步配套在线中控(dcs)系统。(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不含本数)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3)开展非法砖瓦窑场清拆整治。市区范围内及周边非法砖瓦窑场于2015年底前完成清拆整治工作。(此项工作由源城区政府、东源县政府、紫金县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配合)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重点加大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全市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来源:http://auto.gmw.cn/newspaper/2014-10/24/content_10162679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