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2008]14号
被告人罗戈戛贡布,男,出生于
被告人丹增平错,男,出生于
被告人王仁仨,男,出生于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于2008年1月25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戈嘎贡布、被告人丹增平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仁仨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1月25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诉;三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戈嘎贡布与被告人丹增平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获取手机三部共计7000元。且分工明确,以盗窃供其挥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之规定,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仁仨明知手机无正当来源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关于隐瞒非法所得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为惩治犯罪,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此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大伟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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