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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計畫提高補助比率

2012-9-10 22:15| 发布者: 客家影音| 查看: 1227| 评论: 0|原作者: 客委会|来自: 客委会

摘要: 台湾2012年8月8日客會文字第1010013111號令訂定發布;並溯自台湾2012年6月11日生效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加強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語言、文化及文化產業傳承與發揚,透過中央政府資 ...
 
台湾2012年8月8日客會文字第1010013111號令訂定發布;並溯自台湾2012年6月11日生效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加強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語言、文化及文化產業傳承與發揚,透過中央政府資源挹注,加速客家語言、文化及產業之健全發展,爰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院授主預政字第一0一0一0一三0二號函示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適用限制:
  計畫實施地點以本會發布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列之鄉(鎮、市、區)為限。但計畫部分實施地點超出該重點發展區者,以該超出部分之計畫經費占計畫總經費不超過二分之一時,準用之。

四、計畫類別:
  前點計畫應為本會推動辦理之下列計畫之一:
 (一)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
 (二)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先期資源調查暨整體規劃計畫。
 (三)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計畫。
 (四)客家社區聚落空間保存及再利用計畫。
 (五)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公共設施類)。

五、評核標準:
  每年依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財力情形、客家人口比例、計畫執行成效與能力及政策效益等面向,經本會綜合評核後據以調整該鄉(鎮、市、區)最高補助比率。


六、最高補助比率:
    依前點規定評核結果確有需求之鄉(鎮、市、區),本會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附表一「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五級為基準,優先依各級次分別調高補助比率如附表。

七、檢討與考評:
 (一﹚經本會評核調整最高補助比率之鄉(鎮、市、區),執行單位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將不定期加強各補助計畫督導機制,進行實地現勘、訪視或查核,以有效運用資源並提升計畫執行品質。
 (二)前款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於計畫執行當年度通知回復其原補助比率:
   1.未依本會原核定計畫推動、未配合本會督導及未依本會督導結果積極改善者。
   2.受補助計畫屬於工程類,經本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評列丙等者,於後續提案申請補助時。
 (三)因前款第一目情形回復原補助比率,嗣後積極配合本會改善且成效良好者,或有前款第二目情形經本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再次查核列為甲等者,本會得於計畫下一年度評核時調整最高補助比率。

八、提案之補助計畫,其情形特殊經本會專案或政策性核准補助者,得不受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本會其他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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