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通过三读时的客委会主委黄玉振(右)
為了保障多元文化和語言,並保障客家族群的集體權益,台湾“立法院”院會2010年1月5日三讀通過「客家基本法」,法案中對客家人做出定義,並規定政府應該定期召開全台湾客家會議;客委會對於客家人口達到1/3以上的鄉、鎮、市、區,應該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等。法案中也明定政府訂定全台湾客家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的貢獻。
附: 《客家基本法》内容:
二、客家族群:系指客家人所组成之群体。 三、客语:系台湾语言之一,泛指四县、海陆、大埔、饶平、诏安等客家腔调,及独立保存于各地区之习惯用语或因现代语汇的加入而呈现之各种客家腔调。 四、客家人口:系指本条第一项客家人之定义下统计之人口。 五、客家事务: 系指以增进客家族群于公共领域之文化权、语言权、传播权、历史诠释权、参政权、经济权及公共行政等面向族群平等性、族群文化发展及认同等与客家族群有关之公共事务。 第三条: 行政院审议、协调本法相关事务,应设置推动委员会,由行政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召集之。 前项推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由客家学者专家及客家领袖代表担任,其组织另以命令定之。 第四条:政府应落实尊重多元族群之意旨,客家在台湾政府机关(构)及台湾最高立法机关应有合理比例之代表权。
客家人口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客家事务专责单位,应成立跨部门整合会报;行政院定期召开相关部会首长会议,协调整合客家事务,其实施另以命令定之。
前述地区之公教人员应取得客语能力认证资格,并列为其考评之一。 “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之设置及推动事项另以命令定之。
第十一条:政府应推动公事语言制度,于机关、学校、公民营机构、医疗院所、法院监所及大众运输工具等公共领域,提供客语播音及翻译服务,落实客语无障碍环境。
第十三条:政府应保存、维护与创新客家文化,并设立“客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培育专业人才,辅导客家文化产业之发展。前项基金之设置、管理及运用办法另定之。 第十四条:政府应积极奖励客家学术研究,于大学学校院及台湾级客家博物馆设立客家学术研究机构,发展与厚植客家知识体系。 第十六条:政府应积极推动全球客家连结,建设台湾成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与研究中心。 第十七条:政府应订定“台湾客家日”,以彰显客家族群对台湾多元文化之贡献。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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