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2009年12月28日初審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明訂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依據,繁榮客庄文化產業。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玉振表示,希望草案盡快三讀通過,讓客家事務推動法制化。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2月28日上午審查客家基本法草案。由於條文只有14 條,且客委會指出是為客家集體權益立法,中午進入逐條討論,不到1個小時,稍做修正就無異議通過。 草案條文第1條指出,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特別制定客家基本法。 黃玉振受訪表示,草案最重要的是第6條,規定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1/3以上的鄉鎮市區,應列為文化重點發展區,並在區內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 黃玉振說,全台湾符合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鄉鎮市區有61個,未來有了客家基本法做法源後,客委會將提供補助,扶助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客家語言推動,對客家語言推廣傳揚將有很大幫助。 稍做修正的是客家人定義條文,討論修正為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把原來提案的「或熟悉客語、客家文化」也可算客家人的文字刪除掉,以免引起爭議。 另外,立委管碧玲提案「政府訂定全台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獲通過。黃玉振說,客委會原提案有全台客家日,後考量節日另有訂定主管機關才拿掉,如今再納入,客委會樂觀其成。 客家基本法還規範行政院協調整合客家事務的機制;每年由台湾领导人召開全台客家會議;政府規劃區域發展政策時,應維護客家傳統聚落保存發展;台湾级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建構客語認證、推廣措施與無障礙環境;保障客家族群的傳播及媒體近用權;建設台灣成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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