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州市五华县岐岭镇双头李某夫妻2人2尸3命(其妻已身怀六甲)触电死亡事故
关于梅州市五华县岐岭镇双头李某夫妻2人2尸3命(其妻已身怀六甲)触电死亡事故命案发生于09年8月31号,他们建的房子在第二层就快要封顶的时候,他们在传钢筋时不慎碰到离他们房子不远的一万伏高压线(此高压线没有警示语,也没有包皮完全不符合安全要求,如果没人说根本就看不出来那是高压线),被强烈的电流击中,两人当场死亡,造成2尸3命。
李某家人闻讯后悲痛欲绝,多次找到区供电局要求赔偿,但都遭到拒绝,政府部门还有南方电网都无动于衷,不闻不问。对死者的安葬,以及其家属(母亲52岁,奶奶76岁,因为家境不好,为了建新房子,他们向亲戚借了很多的钱。眼看就要把房子建成了,不幸的事却发生了!)今后的生活安置作出处理,连问都不问,甚至连去慰问慰问都没有,只是一昧的逃避责任。更加令人发指的是,我们去找政府协商,但是供电部门却把全部责任推卸到受害人身上,还污蔑被害人是违法致死(违法?他们是偷你供电局的电还是违规建房了!),要我们把遇难者当做无头尸处理,赔偿3000元(就是火化费用)。
高压线离房子只有3米(一万伏),供电局对此电线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包皮措施,从车站一路上都没有注意安全高压的相关标语,而那些可触及高压线的树木也是在此事故后才开始修剪。房屋是在2001年在政府规划下开始建造,而早在2003年居民就开始要求供电所对这条高压线改线路,只是供电局对此不做任何回应,一直到现在,并且在2007年已有电死一人的事故。
只因为我们是农村人,不懂得法律为自己争取生活保障,所以供电局利用这个漏洞,要我们把遇难者当做无头尸处理,赔偿3000元。请问他们扪心自问下,2尸3命就这样处理!就只为保住他们自己的饭碗而对此不做任何回应,以此了事。但当一听我们说要打官司的时候,就有一两个所谓的代表来说双方好好谈谈,叫我们等等,让他们向上级汇报情况等上面的通知,但一等就是几天。后来才发现他们根本就无心理我们,只不过是一昧的在托延时间。
还有媒体(梅州电视台,民生820新闻)在9月3号已经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可是在过了3天后,却一直没有实事实播。难道媒体认为此事是小事一桩,不值一播,还是另有黑幕呢!但是,当遇难者的尸体在9月7号白天火化后,那天晚上才播出那新闻,但说的与实际采访的有很大的差距,说到底还是不关他们供电局的事,是遇难者自己违法。这播了跟没播有什么区别。难道尸体处理了,他们就认为这件事也就处理了?
现在受害人家属是真的走投无路,上诉无门,官官相护。难道官大就可以只手遮天,为所欲为。如果这一次的事情得不到严肃处理,不但天理国法难容,恐怕家属的情绪难以理顺,社会舆论也不会轻易就此善罢甘休。虽然我也知道人生无常,每个人的生命都会象流星一样匆匆而逝,我只恨命运如此不公,为什么死了都不能还他们一个公道!
为此,特请求您在百忙中关注此事,引起督促有关方面,将此事严肃处理,理顺群众情绪,为党和政府挽回声誉。还被害人一个公道!希望那些有良知的人们帮忙顶起。让大家知道,让更多媒体,更多相关责任机关介入。请大家帮忙转发、转载。不转载的一定会天打雷劈! 某名人讲过:石头和鸡蛋之间,捱永远站在鸡蛋这边!
希望鸡蛋被老去碰石头就是! LIN 大肉在胡说八道。什么鸡蛋石头?你是什么品性?装什么蒜?
如果要关注这件事,要看事实,陈述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要出现失言,一个失言可能导致别人对你所有陈述的质疑。具体情况,自己人清楚,当事人也清楚,旁人不清楚,很难做出评论。说高压线“没有包皮完全不符合安全要求”这句话是外行话,最好是不要再说了。万伏以上高压线通常是没有包皮的,即使有也会烧糊,除非使用高压电缆。高压线是非常厉害的,不用直接碰到电线,只要靠近达到一个触电距离(具体是多大距离,要问懂行的电工才清楚),电流就传过来,听说舞动一根长竹竿靠近都会触电,很可怕。我不懂具体的电工数据,但据网上搜索,可见至少要在五米以外才安全,而有关规定是四五十米“安全距离”。
如果高压线离房子只有三米,这样危险的距离还规划、批准建房子,批准的部门也应该有责任吧?政府规划在这块地安排居民建房,而电力部门没有及时调整线路,谁的责任?如果没经过批准就加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多,等等,一时半会说不清。还有具体事实上需要核实,注重实证,不能偏听任何一方,等等,很复杂。电力管理和其他部门有什么责任,自己又承担多少责任,最好是咨询懂行的人,如果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局免费提供律师服务)。
[ 本帖最后由 情系珠江 于 2009-10-13 11:27 编辑 ] 你说万伏高压线没包皮不符合安全要求,就容易分岔偏离主题,对方说符合安全要求,吵得不可开交,如果调查结论证明说没包皮也符合行业安全要求,谁吃亏呢?问题的关键不在这里。前帖已述。 关键环节在于“安全距离”。
国家规定建筑物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出现违规情况导致死亡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怎么界定?3楼第三段有具体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上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有借鉴作用案例
《梅州司法》第三期2008-10-17 发表
律师热情服务 解决棘手案件
五华县司法局孔荣华
前不久,水寨镇上坝村村民周×浩(属重新回归社会人员,自谋职业)专程到我局上访,称:自己在本村琴江河下游河边新开设“休闲舫”,从事饮食服务,办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距外商投资的上坝水电站有200米左右,2007年4月22日上坝水电站截水发电造成“休闲舫”沉没,要求上坝水电站赔偿损失,请求律师担任他的全权代理人。局领导接访后,当即指派律师受理此案,尽快妥善解决。
律师受理后,经调查了解到:上坝水电站是我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外商周×大老板独资的、我县最大的水力发电站,就建在以周姓为主的上坝村范围。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初步了解的情况,向上坝水电站管理人员曾×通经理说明来意,苦口婆心地做调解工作。由于损失未经鉴定,对造成损失的原因意见不一,无法达成调解。
由于调解不成,律师便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首先,委托县物价鉴定中心对“休闲舫”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损失11万多元。接着,律师帮助当事人起草起诉状,并到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在一审开庭时,律师代表原告出示证据,据理力争。由于县、市水利局对上坝水电站截水发电是否造成“休闲舫”沉没,无法作出因果关系的鉴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官司打到二审法院。虽然仍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但律师坚持认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执业律师的这个论据,为二审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上坝水电站一次性补偿15000元给周×浩,并当即退回了上诉费用1200元。
但是,上坝水电站管理人员提出了种种实际困难,不履行市中院的调解书。当事人周×浩及家属、亲朋好友,多次来到律师事务所,强烈要求律师尽快协调解决好补偿问题。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律师不厌其烦地找到上坝水电站管理人员曾×通经理,多次讲明当事人的要求,讲清依法依规执行法院调解书的严肃性,分析执行与否的利弊关系,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在律师耐心细致的协调下,曾×通经理先垫付给法院15000元,使当事人周×浩如数领回补偿款。一宗久拖未决、难于执行的“棘手案”,终于打上了圆满的句号。
触电死亡事故
去县城寻黄永晌,就话企爸话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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