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qxlgc 发表于 2007-4-6 10:27:59

对网络社区规范产生的研究——以客家人社区的个案研究为例

对网络社区规范产生的研究——以客家人社区的个案研究为例


摘要:本文从社会行动的“行动参照构架”,即“手段-目的构架”或“条件-规范构架”去探讨网络社区里的行动者规范的形成。网络社区的行动者对所属社区的认同和资源需求,造成了他对该社区的依赖,通过民主讨论后内化于网络行动者行动中的价值观道德观,就成了网络规范。

关键词:网络行动规范 社区 客家人

   网络行动是一种社会行动,但又有它的特殊性。“在网络行动的展开过程中,包含了作为网络主体的“网民”(netizen),有意识、有目的地所引发和实践的一种技术、思想、情感、仪式等因素相结合的过程,包含了不同网络行动主体就网上信息和话语主题的供给、传输、交换和讨论之间协调与冲突的互动关系,以及同一网络行动主体在网络行动的目标选择上的内在角色冲突和调和。”①
   网络行动是人类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催生出来的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它将给人类带来方方面面的巨大变化,最大的变化将产生于人的思维方式方面。研究网络中人们的行动,除了主观性地去描述它的外观性质,概括它的特点,或者是对比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异同外,更有必要运用现有的社会学理论架构去对待“网络社区”,重新建起用于分析网络社区的社会学的叙述框架和研究视角。本文把研究的重点着落于网络社区里网络行动者规范的形成上,这对运用社会学理论架构去研究网络行动有着一定的理论启发意义,同时,对规范我国当前汹涌澎湃的网络行动,指导网民用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去规范自己的网络行动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行动是由行动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四种因素所构成。行动的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因素:目的(行动过程所要达到的未来状态)和规范(与行动目的相一致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准则);行动的客观方面也包括两个因素:条件(行动环境中不能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和手段(行动环境中能够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上述四种因素一起构成了所谓社会行动的“行动参照构架”,这一构架往往又被简化为“手段-目的构架”或“条件-规范构架”。按照这一行动参照构架的图式,我们认为,除了“目的”这一要素以外,网络行动与人们一般的社会行动之间在其行动参照构架的“规范”、“条件”和“手段”等三个因素上是有着较大的差别的,这实际上也就是网络行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的缘起。
   既然人的行动是以目的为动机,利用现有条件,采取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规范下发生的,那么,其规范来源于何处,受什么影响呢?特别是网络行动的规范与现实社会行动的规范又有什么不同呢?
    从“规范”的因素来看,在一般的社会行动过程中,人们所遵从的是以现实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变迁过程为基础而确立起来的一整套行动规范体系,这一整套行动规范体系得以建构、维系和发挥功能的基础是实体性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而在网络行动中,人们所遵从的网络规范体系,却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非实体性的网络生活空间之上的。虽然这一网络规范体系也仍然保存着与一般的社会行动规范体系之间的沟通和过渡关系,但在表现形式上却与之有着极大的差别。埃瑟•戴森(E•Dyson)就曾经指出,“网络像任何一个家一样,它有自己的规矩,但也有一定的准则。……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掌握自身命运、在地方社区和全球社会中重新定义公民身份的机会。它也把自我治理、自主思考、教育后代、诚实经商以及同其他公民一起设计我们身份中所应遵循的规则的责任交给了我们。” ②
   网络社会由于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比起现实社会来,对它的管理和控制都更难把握,但它总是由活生生的人的活动构成的,所以,就象研究尚未进入政权和法制干预状态的初民社会一样,网络社会是否存在一种人们自我调整和互相整合的规范,以达到共同利用网络资源的目的呢?假如存在这种规范,它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二
   首先,笔者就客家人社区作一介绍,它是一个以客家人为主的网络社区,网民在那里讨论客家方面的相关事情,如客家文化,客家方言,客家音乐,客家优秀人物,客家新闻,客家人的创业事迹,客家美食,客家民居等,网民利用BBS(Bulletin Board System)的方式进行各个特定主题的讨论,针对主题张贴相关的意见或问题,寻求他人的答复或帮助,并借此引起讨论或激发其他人的参与。除了上文提到的文化,方言等分类讨论区外,该BBS系统还可以聊天(与碧海银沙里的“客家人民聊天广场”相链接)、留言、自动转信、进行网上创作等等。在这个网络社区里,有创办网站的站长(网名:未名扁舟,一个北京大学2000届毕业的闽西长汀县人),有17个版块的版主,其中汕头大学的语言学严教授(网名:yanxiuhong9)最积极,可算得上该网络社区的精英人物,当然还有近万注册网民和千千万万的未注册的游客。到目前为止,它共有 9154位会员 , 13813篇主题贴 ,153295篇跟帖 ,访问3521755次,比起较有影响的天涯论坛,人民网里的强国论坛来,它算是个中等级别的论坛,但由于全球客家人众多(一说有六千多万,一说有一亿三千万),且客家人是汉族人中比较讲族群认同意识的民系,最主要的一点是,当今一些客家精英富有客家忧患意识,觉得广府文化,福佬文化,和潮汕文化正借助它们的经济优势同化着客家文化,觉得客家文化正走向消亡,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客家话的流失,越来越多的客家年轻人不会讲客家话,而去学广东白话或者闽南话。所以有着这种忧患意识的客家人认为他们需要振兴本族群的文化,需要起来奔走呐喊,使客家年轻人警醒过来,重视本族群的文化。
    在这个网络社区里,我们一样能看到网络行动者采取文字,图片或者其他符号系统,利用客家人社区这个场域,通过与其他网络行动者跨时空的对话,以达到表达自己观点,或者从中吸收客家文化知识,放松心情,沟通客家人之间的乡情,唤起客家青年人的客家意识等目的。要达到此目的,又有这么多人在这里活动,自然就需要一定的规范。但规范不是规定,不是由站长版主们作出些规定,整个网络社区的规范就能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作出规定是一方面,但要把这些规定内化为该社区网络行动者自觉遵守的价值观,道德准则才能称之为规范。
                              三
   各个社会学大师把社会行动分成不同的类型,韦伯把社会行动分为,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网络行动属于价值理性行动和情感行动,但也不排除具有工具理性行动的可能性,比如,人们利用网络进行商业广告的发布和找寻职业。我们研究发现,在本文探讨的客家人社区里,其中的网络行动者进行的多是与价值相连的行动,如出于审美的需要在其中浏览客家图片听客家音乐;在客家人社区里的另一种网络行动是情感行动,网民在这抒发感受,找寻归属感和族群认同感,甚至宣泄不满情绪。但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行动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因为用文字表达的方式比起直观的用身体,动作,表情来表现非理性的情感行动来要难得多。
在客家人社区里,由于各方的互动,摩擦和碰撞,冲突和消解,最主要的是由于各网络行动者在那里都各有所求,或是找到了族群认同方面的情感上的归属,或是获得了文化知识,或是利用了其中的娱乐资讯,或是在自我表现后得到他人的赞许和欣赏,甚至是愤懑情绪的宣泄之后得到他人的回应等等,所以就形成了它的一套规范,其中的所有行动者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执行着。但是,这套规范的形成绝对不能仅仅理解为网络个体对成就和利益的理性追求和满足所致,它的形成是由于网络个体的一系列的一般可能性和理念所限定的。
   在这套指导性规范形成后,谁在网络行动中维护执行之,谁就更能获得个体的成就和满足感,就能得到其他网络行动者的尊重,回应和认同,反之,谁就遭到他人的冷落,甚至围攻。
    我们虽然不能把网络社区里的一切行动都理解为因交换的动因而产生,或者因交换的诱人结果而导致,但这些行动也大体合乎人们在行动后想得到一定利益的普遍性原则,网络行动之得以成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其实体性的结构而是由其实在性的功能而来。“与人类的具有实体性和可感知性的一般性社会行动不同,网络行动只存在于以数字化的形式而存在的信息或比特的关系结构之中,它既不依附于一般社会行动所必需依附的特定物理实体或时空位置,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或能量流动的过程之中,而是奠基在以光速运动的比特及其特殊的数字化的运动组合方式或过程之中。”③
    也就是说,在网络中,网络行动者想获得的利益不是物质性的,而是功能性的,它虽然不是有形之物,但有作用,能满足行动者的某些需要,且大多数是精神上的需要,如称颂,尊重,认可以及关注等。
    网络行动者对自己所作出的行动的回报也没有象现实社会里一样的普遍的“急功近利”,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迂回或间接的方式,一个人在权威的形成之前,是经过了他不断地提供各种网络资源的努力才产生的,反之,一个在网络中行动的名声狼籍的行动者,也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正如霍曼斯所举的例子:对于一个衣冠不整的管理者来说,不会因为扣除报酬受到直接的威胁,但却会在以后的人们的评价中大打折口而损害了他的利益。④
    广大网络社区的行动者依照他们在现实生活里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会对其他网络行动者的所作所为有所评价,或赞同,或抨击,网络权威就在这里形成,而后,有权威的网络行动者就会利用其权威形成一定规范,说白了就是,他的话有人听,他的指令和要求有人会去执行。当然网络权威的形成要比现实社会的权威形成民主得多,因为它是行动者经由每个节点提供信息的多寡及有效程度,再通过其他网络行动者的内化而转化成认同而得来的。
                              四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网络规范源自三方面:一,明文规定;二,网络精英的权威;三,网络行动者在互动中的感知认可。
    在客家人社区里,就有着规范网民言行的各种规定,例如,要成为其会员的条款规定,谢绝发布谩骂攻击性贴子和发表意见时莫用粗俗字眼的提醒,国家关于互连网有害信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论坛管理规定等等。笔者发现,在规定的分布和通过过程中,它不同于现实社会里的各种规定的发布过程和被确认过程,这些规定发布后,马上有很多网民跟贴,就规定内容发表各自的见解,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补充的,有对某方面提出自己看法的,有用严肃的口吻写的,也有以轻松诙谐的口气写的。这一充分的讨论过程,体现了网络的民主性,对现实社会具有借鉴意义。笔者发现,经过大家的讨论,这些由站长,版主们分布的规定,逐渐内化成了网民们自觉的网上行动准则,社区成员虽然不是对每条规定都遵守,但经过大家讨论以后认可的,有利于该社区生存发展的规定就会得到大家的遵守,因为他们把自己看成该社区的重要一员,该社区成了一个有向心力的共同体,社区里的事就成了大家的事,捣乱的贴子众人就去围攻理论,好的贴子就去回应支持。
   象现实社会里的行动者一样,网络社区里的行动者一部分人控制着特定的资源,另一部分人对这些资源又恰巧感兴趣,这样就会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在网络空间中,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本将取代在现实里的人们社会行动的环境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权力、货币乃至人际关系(社会资本)等环境因素,而成为最基本和重要的环境因素和资源,人们网络行动的“条件”和“手段”也将不再按照其对权力、金钱或人际关系等行动资源的占有或稀缺程度来进行划界。依照霍曼斯等人的交换理论看来,在供给与需求之间会形成一种依效益最大化原则运行的互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动者把控制自己的权利交给了集体,行动者在行动中会考虑到自己能为集体贡献什么,而不是只由着自己的需要,兴趣,情绪来行动,权威和网民之间以规范为行动准则形成了一个互相关联的共同体,规范也就在这里形成。



参考文选

①冯鹏志 .网络行动的规定与特征 ——网络社会学的分析起点 《学术界》(双月刊)  总第87期,2001.2
②〔美〕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海南: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③戚攻 邓新民 .《网络社会学》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1版
④ [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77页

hjqxlgc 发表于 2007-4-6 10:28:39

实体法规,技术限定和网内自规范——谈网络规范的构建


摘要:网络规范的构建须整合实体法规和网络技术限定的力量,但更重要的是培养网络社会内部的自规范机制。网络规范不是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形成的,而是多方互动协调整合的结果。

   关键词:网络社会规范技术限定



   随着近年来网际网络在世界日益的蓬勃开展,网络越来越成为一个公共领域,人们在地缘,血缘,业缘的关系中又派生出网缘关系,它为我们带来忧喜参半的问题,喜是因为科技为人类带来了便利,忧则是虚拟社群的秩序建立不易掌控,成为现代社会的隐忧。这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造成的,因为使用者可以拥有许多不同的ID并以匿名的状态呈现,而在网络匿名的使用中,许多人开始展露现实生活中不敢展现的邪恶面,原本就不愿接受社会规范的人,借由网络匿名的特性,趁机为非作歹,做一些非理性行为,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网络谣言等等随之产生,给现实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网络的管理和规范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一)

    在人们把网络视为一匹来自北方的狼,并大喊狼来了之时,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它呢?
    其实,与其把网络看成狼,倒不如把它看出一股洪流,对洪流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疏而不是堵,而且,网络科技的发展永远向前,是堵不住的,堵之则漫流四野,泛滥成灾。摸清网络这股水流的运行规律,化有害为有利,才是我们真正要做的事。
    再则,对网络的规范和管理功夫不仅在网络内,也在网络外,即社会环境的整治和管理上。因为,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反映,它有时候是直观的反映,有时候是折射性的反映。“在网络发达的国家并没有造成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分裂,比如,已进入网络社会的美国、芬兰等国家,网络只是被人们用作参与社会生活的纯粹工具,用来学习、购物、发送邮件、向提交工作议案等等”,而不是被当作聊天,当作发表各种非官方消息或者言论的场地和游戏的空间,这是为什么呢?因为那里的人们无须利用网络做这些事情,发育的市民组织,无所不报道的新闻媒体足以代替他们在网络上做这些事情。
    但这也不代表实体法规在网络管理上面的无所作为,在当前网络非理性行为来势汹汹的情况下,利用实体法规管理网络运行虽非治本之道,但也是必要的。
    利用现实世界的实体法规来管理网络社会指的是,利用公共权利制定相关法规来限制网络行动者的某些行为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引导网络行动者树立所希望的正确且健康的网络价值观,并借网络教育引导网络规范的作法。
   目前世界上利用实体法规来管理网络世界以“介入网络内容管制的程度来区分,各国家及组织对网络内容的规范所做的归纳,可以看出新加坡、德国、澳洲、中国大陆等皆特别订定网络专法管制,英国、加拿大、香港、日本、台湾等,则在现行法律上对网络管制加以延伸解释,而如美国则主张责任在于业者,业者应求自律”。然而网络是无国界的,光是由单一国家来对于网络实施规范就期能维持秩序是不可能的,例如网络犯罪中有相当部分是跨国性的,网络商业纠纷也是如此,所以诸如欧盟的波昂宣言、德国的Bertelsmann基金会、联合国网际网络观察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运作,也扮演了联系与催化网络秩序与规范的重要角色。
    但是,由主导的经由法规方式作出的对网络管理的集体选择,并透过信息科技的运作以取代个人选择,是否会让网络更有秩序? 就好象只用法治而不用德治现实社会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一样,只用实体法规来管理网络也一样不能奏效。何况,当积极介入后,可能会忽略了网络由下而上的多元化的本质。所以的运作过程,一定要透明化,并且须接受全民的监督才可行,网络世界作为一个沟通的社会,本质是以互动沟通作为正当性的基础。故应思索网络社会的互动沟通特性,而不是透过各种管道渲染网络世界的黑暗面,仅仅用强制的手段监管网络社会。

                                 (二)

    通过法规来规范和管理网络社会,往往是经由拥有网络科技的人员来实施的,但这些网络科技人员也不一定就是单单执行法规来规范网络行动者的行动,他们也会参照人类业已形成的公共道德准则来约束和管理网络社会,这些道德准则包括:个人行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行动的自由,不对公众造成安全隐患,不采取不正当行为和其他违反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里说的技术限定指是,国家或通过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实施对网络社会的监管,以及网络社区的创建者,各网络版块的版主等人依照人类基本行为准则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来管理网络行动者的行动的过程。前者如有些国家设置网络警察专门监督网上言论,后者则是普遍见于网上各论坛的规定等。
   具有网络技术能力的人员一方面是网络社会里的权威,另一方面又是网络社会里众多行动者行为的监管者和参与者。每一个网络社区的创建,社区创建者都会在网民想成其为它里面成员之前,让他同意在该社区里的行动准则,并告诫他不遵守准则将会受到诸如删贴,扣除积分,禁止发言,踢出社区,封IP等处罚,只有在同意之后,网民才能够成为它的成员。
    当然,管理别人的人自己首先应该有良好的道德水准,对网络社区成员的处罚要具有合理性。这其中隐含了这样一种情形:当网络社区里的行动者受到来自网络管理者的处罚而他本人又认为处理不当时,他会提出反驳意见,甚至对管理者也提出需要受到众人监督的看法,虽然他没有处罚管理者的手段和措施,当众多网络行动者多次受到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处罚时,就要看该网络社区的资源的吸引力的大小,资源丰富吸引力大,虽则受到不公正处罚也会让他们继续留在该社区,反之,大家则会离去,那么,该社区也就会衰落。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网络社会相比与现实社会,是一个较自由和民主的领域,人们在里面的活动有较大策略选择空间。而现实社会因为人总是以特定的空间为活动场所和特定的人群为活动对象,资源来源的渠道基本固定,没有这种游离的选择性,因而也少了许多的自由度和民主性。
也正因为如此,网络社会的规范存在其内部的自规范形成机制。

                              (三)
   那么。网络内部的自规范形成力量来自哪里呢?
   各网络行动者在网络里各有所求,他们来到网络社会或是可以获得文化知识,或是利用其中的娱乐资讯,或是在自我表现后得到他人的赞许和欣赏,甚至是愤懑情绪的宣泄之后得到他人的回应等等,所以就形成了它的一套规范,其中的所有行动者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执行着。但是,这套规范的形成绝对不能仅仅理解为网络个体对成就和利益的理性追求和满足所致,它的形成是由于网络个体的一系列的一般可能性和理念所限定的。
    在这套指导性规范形成后,谁在网络行动中维护执行之,谁就更能获得个体的成就和满足,就能得到其他网络行动者的尊重,回应和认同,反之,就会遭到他人的冷落,甚至围攻。
    就象现实社会里的行动者一样,网络社区里的行动者一部分人控制着特定的资源,另一部分人对这些资源又恰巧感兴趣,这样就会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在网络空间中,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本将取代在现实里的,在人们社会行动的环境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权力、货币乃至人际关系(社会资本)等环境因素,而成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和资源,人们网络行动的“条件”和“手段”也将不再按照其对权力、金钱或人际关系等行动资源的占有或稀缺程度来进行划界而是围绕信息资本来运行。依照霍曼斯等人的交换理论看来,在供给与需求之间会形成一种依效益最大化原则运行的互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动者把控制自己的权利交给了集合体,就这样,行动者在行动中就会考虑到自己能为集体贡献什么,而不是只由着自己的需要,兴趣,情绪来行动,权威和网民之间以规范为行动准则形成了一个互相关联的共同体,规范也就在这里形成。
   所以,我们认为,以因特网为主体的电子信息网络,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系列全新的社会行动方式和交往方式,而且也逐渐地建构出了一种通过人们网络行动的模式化、惯例化而定型和建构起来的网络内自规范。
   就网络规范的功能特征而言,它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从网络规范功能效应的外在性来看,当任何个人或网络共同体在网络社会中进行行为选择或价值评判时,往往会向一种共同的网络规范靠拢,并希望其它人也能够如此,由此逐渐形成一种网络社会中的人际互动秩序。第二,从网络规范功能效应的内在性来看,随着网络规范在电脑空间中的逐渐普及并积淀在人们的意识之中,它将会逐渐地获得人们的认同和接受,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人们网络行动的展开”。
                                 (四)

   我们认为,社会是一个既定存在的系统,人们别无选择地生而处于该系统之中,并不假思索地参与其中运行,成为其中的极小的一分子。社会不是由个体参与者建构出来的,它利用一整套的文化模式与行为规范有行无行地支配着个体的行动,使个体不得不遵循着,服从着,即使有个别个体对整体社会地逻辑构成发起挑战,也将很快被拖回正轨,网络社会也不例外。
   社会又是由两种协调机制来加以控制和规范的,“其一为协调行动者取向的机制,即内化于行动者心中的道德规范和文化价值观,它要求规范集体良知的道德内容;其二为确保行动的意外结果功能意义上的相互契合的机制,它借助的是个体决策的非规范性的制导(nonnormative steering),而非主观上的协调”,也就是权利机构制定出来的指导,约束,控制行动者行动的法规,并采取强制的形式执行。
   在原始社会,两种规范机制的大体范围相同,后者由于社会演化的复杂化,才出现了专门负责制导的政治行政及经济管理的各种组织。从此,两种机制共同作用于社会系统中的个体与整体,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行动规范,以达到整合的效果,构建出一个新的人类社会的共同体运行空间。
   网络社会的规范也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考虑建立,即既要利用权利的力量制定法规来约束,又要充分利用人类本身具有的道德良知,让网络行动者进行网络内自规范,前者治表,不可滥用,后者治本,须长期构建和培养,再通过具有网络技术的执行者来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利用前两者来制约网络技术拥有者,网络所有成员和具有网络技术的人员在网络社会里多向互动,相互协调整合,而不仅仅是管理与监督的关系,那么,我们相信网络世界将也会拥有良好的运行秩序。


参考文选:
夏学銮:《网络社会学建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一期
范杰臣:《从多国网路内容管制政策谈台湾网路规范努力方向》, 资讯社会学研究第二期 2002年,216页 嘉义:南华大学社会学研究所。
冯鹏志:《网络行动的规定与特征 ——网络社会学的分析起点 》,《学术界》(双月刊)  总第87期,2001.2
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74页

hjqxlgc 发表于 2007-4-6 10:29:37

网络社会研究方法探析


摘要:本文对照传统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研究方法,认为两个社会场域的研究方法互相关联,网络社会研究方法具有本身特点,提出利用互补性多元方法研究网络社会,并指出网络田野调查的特殊性。
关键词:网络研究方法   互补性多元方法网上田野调查

    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人慢慢开始重视网络这个虚空间对我们所造成的影响,并着手研究它的特性,运行机理,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系,网络行动者的行动规范的形成等等,在这个有别于以往真实研究场域的虚空间之下作研究,研究者自然会考虑到用什么方法去研究这一特殊的场域,是否可以借用传统社会的研究方法论与具体方法,还是用新的方法体系?毕竟网络社会有许多特性是有别于真实世界的,例如匿名性、便利性、交互性、实时性、虚拟性、私人性、去中心化,非线性文本,低成本、多媒体及无国界等特性,因而,对网络社会的研究,肯定有新的方法,我们应该以一种开放的视野,为网络研究寻找新的方法,但同时也应当秉存传统社会的研究方法。
    目前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网络研究方法依然是传统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延伸。传统社会学研究方法依然适用于网络研究,只是在形式和方式上有所不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研究方法是对传统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创新。网络研究需要用全新的方法和假设。这一观点认为,网络研究不等于对网络的研究和在网上进行研究,它还意味着对传统社会学研究的本体论假设和方法论的创新。关于这两种观点其实最终还是涉及到对网络文化的理解,最根本的问题是网络的本质,即虚拟和真实的关系。
    下面,笔者就三个方面谈谈个人对网络社会研究方法的一点见解,以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前研究者对网络社会常采用的研究方法
目前网络社会学研究运用的主要还是传统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只是在形式和方式上有所不同。总体来讲,网络研究方法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种。定量研究包括:1、问卷调查研究,包括传统的网下调查方法和网上调查方法。传统的调查方法,如亲自访问、电话访问、邮寄问卷等。网上调查则主要有电子邮件调查、网页调查和可下载调查;2、二次资料分析,主要是定量的内容分析;3、实验法。定性研究包括:1、文本分析;2、个案观察;3、在线焦点团体法;4、深入访谈;5、民族志。

    但是,我们特别要注意的是,采用网上电子问卷虽然如下优点:
1)      快速:可在很短期间得到适当数目的回函;
2)      填答问卷时间具弹性:受访者可在任何时间作答;
3)      弹性:问卷內容修改方便;
4)      生动:可以多媒体呈现;
5)      资料取得的快捷性:不需人工输入资料,电脑可检查填答是否完整并除错;
6)      可排除重复填答现象;
7)      受访问人员干扰少;
8)      较具匿名性;
9)      容易进行回访并建立固定样本。
    但也拥有如下缺点:
1)      代表性差而又难以摸清作答者的真实身份(研究者根本不清楚作答者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网络行动的价值取向等,这一切都源起于网络的虚拟性)。
2)   作答者的自我选择问题:对特定的问题被调查者偏偏不答,不要他答的他却答了,皆因网络的自主性和个性化造成;
3)      回收率低;
4)      结果的推论性有限;
5)      成本结构的特性:便宜,但质量可能有问题。

二,      互补性多元方法论的提出
    如果将传统的研究方法,转移到网络研究上,势必会产生优劣不分。以定量研究来说,研究者愿意以网络问卷的方式进行研究,不外乎,研究者可藉由网络资讯的快速取得及节省传统问卷所须的时间成本,許多研究者仍然趋之若骛,但必须注意的是,网络本身具有极高的匿名性,容易发生受试者隐瞒其真实身份的情况,直接影响到研究结果的信度,一份缺乏信度的研究报告,更遑论其效度。
    所以, 在网路研究中单纯用一种方法的比较少,大多研究都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一项网络研究往往同时运用网上调查和网下调查、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台湾网络研究学者吴美娟在分析现有的网络研究架构的基础上,指出网络研究的新趋势是定量和定性研究的整合和互补。吳美娟在台湾地区2002年网络与社会研讨会中指出:网络量化的研究固然有可重复操作、具客观性、有预测性以及能够了解特定变项的表征现象,然而对象却不具代表性(匿名或多重ID),是需要特別小心注意的。吳美娟也指出:面对网络的复杂现象(本体论),应同时結合量化,质化、理解与实证的研究方法(知识论),避免过度推论,即便是利用現成的理论或分析方法,也应该要有反省性,了解网络互动文本的特性,以克服停止于表征现象研究的危机。所以,她提出以“互补性探究资料分析”(Complementary Explorative Data Analysis,简称CEDA)模式整合量化和质性研究。
    事实上,这种整合模式在网络研究中经常是必须的。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如果仅仅用一种方法,所得到的资料和结果很可能是片面甚至是虚假的。比如,如果仅用网上调查研究方法,由于在网上总体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和推论性,因此就必须以网下调查弥补网上调查的局限。或者,对某些网络研究的议题(比如网络恋情)必须同时运用量化和质化两方面的资料才能确保研究结果可靠和深入。
    综观国内外关于网络的研究,大多数的研究者身兼多重身分,既是网络的参与者、使用者,也是网络的观察者、研究者;此外,网络上的研究实不能以质性或量化二分法来作分界,许多研究者都是利用多种方法来作研究,例如设计问卷、参与观察、深入访谈、利用网络上现有的资料作分析…等,并且会亲自进入研究场域,以自身的经验为基础,来分析研究各种线上行为或现象。网络空间是一个多元的沟通环境,如WWW、E-mail、BBS、chat、MUD…等,不同沟通环境有不同的基本特质,而这些基本特质,影响我们的行为表现并呈现出不同的互动模式与特性,并产生许多特殊的网络现象。在网络研究之初,兼容并蓄的包容各种行为、思想,并尝试各种研究方法,才能为网络研究另觅一条新的出路
    多元方法的广泛运用,使得当前许多研究经常可见同时并存多种研究方法的混合体,例如利用定量的问卷调查,取得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后,再辅以使用化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弥补定量研究标准化问卷格式的不足。而这一切打破传统界线的做法,为的就是希望对于网络文化中的一切行为模式,能够拥有更多的掌握与了解。

三,网络社会的田野调查方法的特殊性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衍生出来的网络行动者在网上行动时的匿名性,网络研究者在作网上田野调查时具有它的特殊性。网络行动者对他们在网上行动时的匿名性看得特别重,把它看成是重要的隐私权,他们往往认为这样可以省去很多现实中的因身体在场时的不必要的表演性行为。这就要求研究者在尊重被研究者这一重要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研究,这也加大了研究的难度。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往往采用参与观察法进行网上田野调查。
    研究者往往也是网络行动中的某一成员,参加到该网络社会的一切行动中,发表自己具有价值倾向性的言论,与某一网络群体“同呼吸共命运”,这样才能取得该网络群体所有成员的认同和信任,才会配合研究者所作的调查。
   笔者曾参与到一个叫“客家人社区”的网络论坛中去作田野观察,因为笔者也是客家人,在这个社区里身份得到认同,而且与众网民一起行动,其中几个版块的版主与笔者在某些问题的看法上类似,互相间的发贴得到对方的欣赏,在随后笔者所作的电子问卷调查过程中,这几位版主就相当配合和支持,而与笔者没有网上互动交往的另外几个版主就明显显得冷漠。
    但是,这样就会产生人们常常提出的问题:当研究者在参与观察过程中显露出了自己的价值倾向后,被调查者还能客观地回答研究者的问题吗?我们的回答是,任何研究项目要不受研究者本身的主观价值倾向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在你一开始选取研究对象和研究单位时就掺和了研究者的主观成分在内,作为研究者要做到的是在观察过程中不带主观评判,“不为情所动”。
    运用网络社会的田野调查方法到网络上进行调查,我们认为,通过研究者的长期参与观察,并使观察者的文本论述风格与网络事实的表述一致、及对网络社群文化长期浸润,可归纳出与面对面沟通同等深度的理解。至于网络行动者的真实性判断方面(这里指的是交互作用过程研究对象表現的一致性,及线上(online)与线下(offline)生活之相乎性),首先我们要承认真实性不应被看成是绝对的,而是在情境中被不断协商互动形成的。在現实生活世界与网络行动者面对面的沟通方面,也同样存在检念真实性的重要面向,我们认为,在网络研究中,研究者必须从纯粹的观察者转变为参与观察者,与研究对象相互合作,使问題得以浮現、概念得以分析。

    最后,让笔者来归纳一下对网络社会研究方法的看法,网络社会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各种调查方法混合运用的综合互补的多元的调查方法。网络研究方法和传统社会学研究方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社会研究不是传统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简单延续,其中可能受着传统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前提假设的影响(如社会学一直存在的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执,价值中立问题的论争),网络文化的独特性决定了网络研究方法的不同,在研究方法上网络研究比传统的社会学研究更具对等的互动性。对于网络社会的研究,我們不仅需要新的研究方法,更需要新的思维模式、新的视野,以了解我們在未來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夠即时、深刻地对自己的社会加以反省检视,只是一味地等待西方理论的救赎,那将是未来网络研究的一项可怕的隐忧。





参考文选:
戚攻 邓新民,《网络社会学》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2001.6
冯鹏志 ,<<延伸的世界——网络化极其限制>> 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吴美娟,《整合、互补性网络研究途径》,台湾新竹,清华大学会议发言,5月31日。)
Costigan, J. (1999). Introduction: forests, trees,
and internet research. In S. Jones(ed.). Doing Internet Research. xvii-xxiv.
Turkle, S. (1995). Life on the Screen: Identity in the Age of Internet.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5;Baym,1998;
Jones, S. (1995). Understanding communi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In S. Jones(ed.). Cybersociety: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ty. 10-35.

hjqxlgc 发表于 2007-4-6 10:30:14

网络社区:信息共同在场的表演舞台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建立了除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的另一种新型关系——网缘关系,正如在现实社会里一样,人们通过角色的扮演来得到他人对自己身份的识别,同时,也得到同一社群对自己身份的认同,并成为其中的一分子,与其他成员一起参与到各种行动中,在各种行动中既受有他人行动后果的影响,又会为他人所考虑,仿佛有一种集体性的能力,召引着大家一起建立起各种关系,形成各种规范并遵守之,随后又把各种规范制度化,社会就这样形成。
    每个人在这个社会的大舞台上都成了这部永远也演不完的人类历史剧里的一个角色,同时又是他人演出中的一个观众。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带着“面具”,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一种表演。在特定的场景下,按照特定的角色要求戴上特定的“面具”,并且尽量使自己的行为接近我们想要呈现给观众的那个角色,以满足他人对自己的角色期待,观众看到的是那个带着“面具”的我而非真正的我,真实世界里的“本我”总被“超我”拽回到“自我”状态,。“面具”分离了表演世界与真实世界,也将演员与观众分隔开来,从而造就出一个表演中的世界,使观众暂时忘记真实世界的存在而全身心地投入到这个表演世界中去,跟着演员所呈现出来的那个角色去体验另一种生活。
    当然,人们在表演着形形色色的角色时都是与他人的行为相互关联并互相控制的,角色扮演的直接效果,反映在个体对于他自己反应的控制之中。只要个体能够扮演他人的角色,那么,他就自动控制他自己在合作过程中的行动。正是这种透过扮演他人角色而实现的对于个体自己的反应的控制,才使得这种沟通对群体中的行为组织具有了价值。理性生活中不顾他人的反应的行动是没有的,人们总是在“反身性”的过程中完成他人投射在自己身上的影响的行动的。
    与现实生活里人们的拟戏剧性相比,网络社区里的网络行动者的行动更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表演,他们充分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特征,在网络空间恣意扮演着各种角色,窈窕淑女可以扮成肌肉猛男,翩翩少年可以扮成垂暮老者,“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人们在扮演着各种大相径庭的角色的同时,角色冲突和人格异化的问题接踵而至。
    如果说现实世界人们是以身体的共同在场扮演着各种角色的话,网络社区我们是以信息的共同在场来完成角色的扮演的。共同在场是以身体在感知和沟通方面的各种模态为基础的。一旦行动者感到他们是如此地接近,以至于自己正在做的一切,包括对他人的体验,都足以被他人感知到,他人也足以感知到自己这种被感知的感觉,就具备了戈夫曼所谓的共同在场的充足条件。虽说完全符合条件的只有发生在那些物质上在场的人之间的无中介接触,但各种现代电子通讯手段,尤其是电话和网络,已使得中介性接触也可以带有共同在场情形下的某些亲密性。
    网络所存在的诸多虚拟空间,不仅是个信息共同在场的舞台,也成为每个人的最佳心理实验场所,在这里,心灵各式防卫机制与心理运作程序都得到开展,也能得到满足。逐渐地,各种心理与人格特性,都能合理而有效地发展,成为自成一类的存在,也成为个人心灵不可分割的部分。这当然有助于青少年社会化的锻炼。网络是个充斥着道具、观众和演员的身份实验室,可以让个人实验。虽然许多人扮演的角色和他们现实生活中的自己很像,只修改了一些他们想改善的特质,特别是想让自己外向些,可是也有人跨越了印象管理和欺骗间的界线。许多人在网络中扮演某一角色,开始时都是扮演和他们本身完全不同的角色,可是大部分人最后通常往往会把自己的部分个性投注到角色的身上。“没有谎言,人性就会在绝望与厌倦中毁灭,反过来说,谎言会带来兴奋与喜悦”。这也是网络吸引人的一个理由。网络世界不需具名,也没有视觉、听觉的线索能知道谁是谁(当然音屏视屏聊天除外),因而我们不需承担后果,而网络上也就有了各种角色扮演、欺骗、虚实莫辩与夸大的空间。
    但是,网络上的虚拟表演还是与真正的戏剧表演有所差别的。
    戏剧行为由于事先已经预设,就不会再产生超出预想之外的新思想和观点。而网络交往行为却有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因为,网络交往具有平等性和虚拟性,人们可以完全不考虑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种族肤色等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的差异,进行一些比较单纯的、非功利性质的精神交流。交流的双方都不会产生任何心理上的负担,这是一种全身心的参与和自身独特个性的充分发挥,从更深的层次上,给参与者带来了心灵的冲击,ARPAnet的创始人之一利克莱德认为,通过互联网络,人的交流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得多。而“当心灵碰撞的时候,新的思想就产生了”。



参考文选:
1,(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徐江敏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
2,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266,142.
3,郭 良.网络创世纪.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米 德.心灵、自我与社会.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5.

hjqxlgc 发表于 2007-4-6 10:30:47

网络:话语权利新的角逐场





      网络如滚滚洪流,势不可挡,各方权利主体皆利用它,进行着一场话语权利的争夺战。
权利意味着社会实体对于其它类似实体来说具有特定的影响或效力;权利的行使是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占有过程,而它本身又是一种可资利用的资源;权利一方面表现出特定程度上的集中趋势,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多元式的广泛分布和持续争夺状态,它的使用和运用主要表现在国家或政体对于其它社会单元所具有的掌控能力,以及社会各单元对国家或政体的反掌控能力上。
   网络的出现使这种掌控与反掌控的角逐公开化,表面化,国家或政体与社会各单元纷纷登场抢占这块话语权力的阵地。为什么国家没有用习惯的作法把网络一封了事呢?那是因为除非某个国家愿意承担被世界抛到资讯角落的风险,要不没有谁会拒绝全球联网,而一旦全球联网,不管怎么封堵,凭着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每个社会单元都拥有话语权。在网络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办一份自己的报纸,并让他人阅读,评判,参与到其中。这就打破了传统组织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变成了去中心化的散点式。人类数千来梦寐以求的个性张扬和对自由的追求曙光初露。
   但是,这场通过网络进行着的话语权力之争才刚刚拉开帷幕,国家与社会,社会中的各单元彼此之间的争斗将持续进行下去。
    网络作为一种理想的手段,推动着公众意见的表达。借助网络,公众更能接近政治上的消息,信息已不再可能受到封锁,一切消息均可于网络上取得。公众还可以经由网络活动,促使公众的代表们倾听于公众的意见,并要求针对个别公众的需求进行回答。就这样,权力的运作可在文化符码和信息脉络的产品和传播中察觉,公众成为政治上的主角,取代以往监视公众的角色,反过来公众可以监视的行政运作并质疑其合法性。
    在网络话语权利争夺的过程中,国家或政体当然没有一味退却而把该阵地拱手相让于大多数情况下一盘散沙的公众。比如新加坡,它是由一个强而有效率而又高度发展的威权体系的所治理,它采用现代化的科技作为促进国家发展的工具,同时,为了想要把网络与威权支配相接和,新加坡当局一方面扩大公民网络的使用率;另一方面却企图用审查网络服务业者的经营来保留政治控制权。美国也不例外,他们也试图控制网络,美国国会与法务部表示:对孩童来自于色情的保护应该漫游在网络之中。1995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声明:如同网络的强度是混乱的,所以我们自由的强度也是依赖在混乱、不和谐之上。这个治理“混乱的权利”,被联邦最高法院所支持(1997年6月27日)。
    常常利用多样的网络控制技术,如识别、监视和调查的技术来掌控或限制公众的话语权利。辨识的科技包括了密码的使用、Cookies、以及辨认的程序。监视的科技则是另一种不同的形式,它通常依赖于辨识的科技来找出个别使用者。监视的科技拦截信息(放置能追踪来自特定计算机位置的信息的卷标)并监视机器的运作。监视的科技可以在信息的原点辨识一个已知的服务器。调查的科技涉及到来自于监视与资料取得的结果之数据库的建构。一旦资料以数字的形式收集,数据库中的所有信息项目可以被加总、相减、结合、以及依据目的和产能来分辨。
    但就算如此,公众仍有办法透过使用网络来拓展自由效度、保障人权以及针对政治议题提出看法。事实上,自由从来就不是被授予的。网络提供表达公民权的可能性,并且传达、沟通了人类的价值观,但网络并不能取代社会变迁或是政治改革。网络提供人们交流的平台,来表达意见、分享愿望,人们对这个公共平台的控制,或许是网络兴起所带来的最重要的政治议题。
   所以就有学者(Castells)提出一个新的政治体,称之为“信息政治”(Informational Politics),“信息政治”本身有别于以往的政治体,在其中网络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是建立于媒体政治以及信息体系之上,信息媒体引导人们发表其赞成或反对的意志,进而影响着人们的选举和公众决策行为。而所谓“媒体政治”是高度个人化的且有组织性的,围绕着对于政治候选人的形象和公共政策话题进行批判或形塑,媒体本身俨然已成为现代政治中的批判性武器,这同时影响市民对候选人的投票行为和公共决策过程。
    总而言之,网络的开放性,可借着使用网络与媒体的散布的方式,让一些谣言与政治消息加以散布和自行消解。在网络时代中,没有所谓的政治秘密,使用信息的手段被当作政治性的武器。
    我们相信,使用网络来发表自己话语,国家与社会各单元都不是输家。虽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信息时代将把人类带进一个更适合人生存的理性世界。

yanxiuhong 发表于 2007-4-6 15:43:52

多谢昌哥提出理论概括,社区有幸成为你解剖的麻雀,获得一个认识自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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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对网络社区规范产生的研究——以客家人社区的个案研究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