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qxlgc 发表于 2004-9-17 10:14:16

网络社会学研究点滴

网络行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
   如同运动是物质的活动形式或存在方式一样,社会行动是人的活动形式或存在方式。社会行动不仅构成了人类社会具体发生的历史起点,而且也构成了研究人类社会的逻辑起点。

社会行动作为人在社会中的行动,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或规定:

第一,社会行动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社会行动作为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活动,是以文化作为中介的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

第二,社会行动是不同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这样一种关于社会行动的基本规定出发,可以认为,网络行动实际上就是以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形式。

在网络行动展开过程中,包含了作为网络主体的“网民”(netitizen)有意识、有目的地利用网络技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思想、情感交流的过程,包含了不同行动主体的信息交换关系的协调。这些都满足了社会学理论中对社会行动概念的本质规定。

网络行动和现实社会的社会行动一样,是由行动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四种因素所构成。行动的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因素:目的(行动过程所要达到的未来状态)和规范(与行动目的相一致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准则);行动的客观方面也包括两个因素:条件(行动环境中不能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和手段(行动环境中能够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网络行动这四个因素中,与人们一般的社会行动的四个因素上有着较大的差别,这是网络行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的原因。

从“目的”的因素上看,除了和一般社会行动中一样,网络行动以人际交流为目的,但是,除了交流这个最终目的之外,在交流手段的选择上,具有利用更加快捷方式的“中间”目的,甚至具有寻求这种快速方式产生刺激的目的。事实上,网络行动方式对人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难于想象的影响。例如,研究表明,万维网对于人们思维方式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

从“规范”的因素来看,和一般的社会行动不同,人们所遵从的网络规范体系,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非实体性的网络生活空间之上的。这个规范体系虽然保持着与一般的社会行动规范体系之间的联接和延伸关系,但在表现形式上却有极大的差别。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定义身份的机会,同时也交给了应遵循的规则的责任。这些需要设计和遵循的新型 “规矩”或“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规则、伦理规范和价值观念的范围,需要新的网络伦理规范补充。

   从“环境”的因素来看,网络行动得以展开的“数字化疆土”之中,环境“条件”或环境“手段”都与现实的社会行动中的环境因素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在网络空间中,信息资源和“知本”将取代权力、货币乃至人际关系(社会资本)等环境因素而成为最基本和重要的环境因素和资源,人们网络行动的“条件”和“手段”也将不再受限于对权力、金钱或人际关系等资源的占有或稀缺程度。

hjqxlgc 发表于 2004-9-17 10:22:53

网络行动的特征
作为网络世界中一种最常见、最简单也是最抽象的社会现象,网络行动构成了人们网络生活的初始要素,同时也蕴含了网络社会生活中一切最复杂、最深刻的关系和结构。一方面,网络行动使得个人与他人在网络上发生互动并构成一定的网络社会关系即网际关系,从而在此基础上组成网络群体、网络社区乃至整个虚拟性的网络社会;另一方面,网络行动作为网络空间中一种最简单和最抽象的现象和范畴,它由于自身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展开和发展的历程,也就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的网络社会的形成过程。因此,社会学对网络的研究应当从对网络行动的分析开始,网络行动不仅构成了一切网络现象和网络过程的基础,也构成了把网络与网络社会同整个人类社会系统联系起来的纽带。

从对几种基本的网络行动方式的描述和对网络行动的理论规定分析中可以看到,同一般的社会行动相比,网络行动有着虚拟性这个独特的特征。

所谓虚拟性,并不是说网络行动不构成为人们的一种特殊而真实的社会行动方式,而是指网络行动得以依附的行动空间是一种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的网络空间或赛伯空间(Cyberspace)。赛伯空间实际上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人类信息交流的虚拟生存环境。以赛伯空间为活动平台的网络行动,无论是电子邮件、网络讨论、文件传送和万维网浏览,还是以其为基础而组合起来的更为复杂的网络行动形式,都不具有现实物理空间中的社会行动那样的可触摸的时空形态,而只有功能上的实在性和可重复性。网络行动的实现,不是来源于实体性的结构而是来自实在性的功能。

与一般的社会行动不同,网络行动只存在于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关系结构之中,它不依附于一般社会行动所必需依附的特定物理实体或时空位置,而是奠基在以光速运动的特殊数字化的运动组合方式之中。在这样一种数字化世界的环境之中,人们的网络行动也就成为了一种虚拟的行动,即如泰普思科所说的那样,当信息形态由模拟化转变到数字化,具体事物便可能成为虚拟的。

作为网络行动虚拟性的重要表现是符号中介性。这是指人们的网络行动不是直接面对真实和对象,而是依赖各种各样的网络图标或象征符号作为其行动中介的性质。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符号化的信息的存储库的这样一个特征,决定了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动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可以说,在网络行动中,以信息传输协议为中心的各种网络协议以及网络上各种各样的象征性图标和符号,构成了网络行动中的一套抽象而虚拟的行动中介系统。正是借助于它们,人们在网络上才能够彼此交流和沟通,并理解各自行为中所传达的信息、知识以及所包含的情感和意义。虽然人们在现实的社会行动过程中也必须使用符号,并依赖于符号运用的能力来适应环境,但在这一过程中,符号仅仅是作为多种行动沟通中介之一而使用的。而在网络行动中,各种各样的信息图标和象征符号不仅是网络互动的必不可少的行动中介,而且更进一步地构成了人们与之直接进行互动的基本对象,网络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奠基在由这些信息符号及其相关的知识系统所构筑而成的虚拟王国之中。

网络行动虚拟性的另外一个突出的表现是角色更迭,这是指同一行动主体可能会快速的转换和更迭角色,而这一转换和更迭的过程有时甚至就发生在同一次网络行动过程之中。在这样一种具有内部交互性质的网络行动过程中,人们对于自身行动的体验,或许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的那样,就像在理发店两排相对的大镜子里一样,看到的是影像之中的影像之中的影像4。

虚拟性的另一个表现是超时空性。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对于时间和空间的超越是人类的一种追求,构成了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变迁动力。文字、电话、电视和传真等技术发明成果,代表了人类通过技术进步超越时空制约而延伸社会行动时空的几个主要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行动,则把人类在其行动过程中对时空界限的超越性质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由于信息在网络上能够进行光速传输和海量存储,可以极大地延伸人们的行动空间,可以极大地缩小乃至取消行动所需的空间,可以极大地伸展行动持续的时间跨度,也使得现实世界中人的行动所必需的时间被大大地压缩甚至被取消。借助网络行动,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也能了解外面的世界,而且也开始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制约而进行交流。可以认为,尽管目前在人们的网络行动过程中超时空的行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到网络信息传输带宽的影响,从而更多的是表现出一种时空压缩化的特点,但是,在一个被计算机网络打通了的全球化的网络生活空间中,人们对于时间、空间和场所的看法的确正在发生着快速的转变;网络行动虽然并没有取消时间和空间的存在,但它却对社会行动时间和空间赋予了新的含义和功能。

在网络上这种超时空的行动中,人们相互之间的接触,有一种“时间离散”的特征,人们总是把自己的一些“点”放到网上,如果我们把某人在这些时点上反映出来的特征当成该人的真实,就会形成一种虚假的映像。因此这种超时空的特征有时也会给人们带来各种麻烦。

hjqxlgc 发表于 2004-9-17 11:05:43

社会学意义上的网络本质
主要指因特网的“网络”(狭义的网络)是人类日常生活于其中的“网络”(广义的网络)的一个形象的再现。

广义的网络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把人们紧紧地包围和环绕于其中了。

在人与社会网络的关系之中,一方面,社会是不同行动者互动关系的产物,是不同行动者互动关系网络的制度化的结果。从社会学的眼光来看,没有什么能够超越或脱离行动者及其互动关系网络的社会,社会说到底就是众多行动者的某种集合,是众多行动者经由社会互动而形成的网络系统。不同行动者在合作、交换、冲突、竞争等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互动网络模式(制度化)。在这种模式中,不同行动者以某种方式实现各自的利益或

权利,同时也确认和建立起基本的共同生活原则。于是,社会就从这种互动网络的模式中产生出来并得以维系。尽管社会并不直接表现为各个单一行动者的互动的产物,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或者说在各个单一行动者的互动与这种互动网络的最终产物之间,还存在着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等中间环节,而这些中间环节本身就是互动网络模式,它们同时构成社会的子系统。因此,社会不能从社会本身得到说明,甚至也不能从群体、组织和制度中得到说明,而只能从不同行动者的互动关系网络中得到说明。因为,作为一个人们互动关系的网络,社会系统不管其形式如何,总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另一方面,个人作为在社会中扮演一定角色的行动者,又是社会网络的产物。每个行动者都是一个社会的自我,都会以某种方式进入社会的角色,因而都是在社会网络的作用下成其为行动者的,这一过程即是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化”。当然,这时的行动者已经不是抽象的、天生的行动者,而是已经把存在于社会的东西内化于自身的个体,是已经社会化了的个人。人的社会化终其一生包括儿童的社会化和成人的再社会化。儿童的社会化是儿童通过学习而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儿童一方面学习在社会中生存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识,通过这种学习获得生存的手段;另一方面以某种方式接受社会的规范(信仰、价值),从而不至于误用或滥用其手段。成人的再社会化一方面是儿童的社会化的继续和加强即保持旧经验并学习新经验,另一方面是当他或她有越轨行为时社会对其予以适当的劝导或惩戒,使其重新按照为社会所接受或为社会所限定的方式生活。社会化本身也是社会互动网络化的结果。社会化的过程表明,正是社会网络才使人成为行动者,个人只能从社会网络中得到说明,人及其行动本身就固有社会网络的性质。换句话说,人的本质其实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由于网络构成了人类行动和人类社会的基本属性,因此,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把不同个体、不同事物、不同群体、不同组织、不同部门等连接起来,促进彼此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实现行动协调、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也就构成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个基本需求,构成了指导人类理性和技术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历史来看,把单个的计算机连接起来,从局部的网络扩展为全球性的网络,从今天的因特网发展到未来的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可以说正是信息技术在不断满足人类这一需求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技术以及相关的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的创新、分化、整合与伸延的结果。

1960年,主持阿帕网建设的利克里德尔发表了题为“人-机共生(Man-Computer Symbiosis)”的一篇文章。在文章中他写提出了一个让人吃惊的预言:“用不了多少年,人脑和电脑将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甚至认为,在不远的将来,“人通过机器的交流将变得比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有效。”利克里德尔认为,通过电脑网络,人与人的交流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容易得多,当“心灵碰撞的时候,新的思想就产生了。5”从某种角度看,这是对狭义网络和人类行动本质关系和一种概括:“网络就是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人与人的交流。”现在可以由此进一步概括出社会学意义上的网络本质:“计算机网络是人类在寻求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人与人交流方式上的一个伟大成果。”

hjqxlgc 发表于 2004-9-17 11:26:36

网络社会运行机理
网络社会的运行从本质上来说是网络社会结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是在网络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分化、整合的过程。而这些过程中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就是网络行动。可以说,网络行动的产生、实现和规制是网络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网络行动产生是源于行动主体的行动动机,即某种需求或欲望,而这些需求和欲望来源于某种价值取向。网络行动的实现依赖于某种网络技术手段。由于网络行动主体的千差万别、需求各异,矛盾冲突产生在所难免,网络社会问题由此而生,规范控制成为必然,而规范控制的依据也来源于价值观念。因此,可以说,网络技术、网络规范、网络文化价值观以及网络行动者、由网络行动者提供的网络资源构成了网络社会运行的要素,这些要素相互影响和作用,形成了网络社会运行的机理。

1、网络技术
网络是一个以贯通全球的通讯线路、众多的自主计算机和数以万计的服务器、网站和数据库等为要素所组成的信息采集、貯存的传输系统。网络技术就是支持和维系网络运行的相关技术,是主要由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而形成的技术集合体,构成了维系网络社会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从目前网络技术的现状及可以预见的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情况来看,网络技术主要包括数字通信技术、数据压缩技术、多媒体技术的数据组织技术这四大核心技术。

数字通信技术是将各种信息都被转换为数字的形式,高速传送到目的地,然后再还原为原来的形式,数字通信技术目前以激光技术为主,正在发展纳米传输技术。

数据压缩技术是对包含大量信息的数据进行优化编码,然后用优化后的编码代替全部数据进行存储和传输,数据的接收者通过相反的解压缩技术对编码进行复原,就可以获得原来的全部数据和信息。

多媒体技术则是在计算机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将数字、文字、图形、声音和图像等信息载体进行集成组合的一种信息处理技术;目前多媒体技术正在实现气味和动感的储存、传输的再现,以调动人的全部感观虚拟现实。

数据组织技术是针对因特网上浩如烟海杂乱无章的信息存贮状况提出的,这种状况使得网络使用者经常淹没在网海之中。数据组织技术的目的是让网上信息可以检索的易于检索。WWW的搜索引擎可以看成是数据技术较为成功的范例,而目前正逐步发展的数字图书馆技术则是向数据组织技术高峰新一轮的冲锋。

网络技术具有以下这样一些基本的特征:

数字化。数字化是将各种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用数字“0”的“1”的组合进行记录,网络上所有的信息都经过了数字化处理。据估算,目前人类新生产的信息在部是数字化的信息,“原子”形态的信息正在以一个越来越快的速度数字化,有人估计数字化信息的总量已经超过非数字化信息的总量。

大容量。由于存储技术和数据压缩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使用,存贮费用的存贮难度不断降低,网络上不仅可以大量存储各种各样的文本信息,而且还可以存储大量的图形、图像、声音、软件等各种类型的信息。由于不同的个人、组织、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各行各业的各种信息均能够存储在网络上,使得网络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容量巨大的信息数据库。

开放性。在网络上,人们可以通过普通的电话线、有线电视接口、光纤和各种专用信息通道进入由海、陆、空等多种传输渠道构成的网络,跨越现实社会的地区和国家疆界进行信息传输与获取。因特网不限制任何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接入,通过遵守共同的协议,任何网络和计算机都可以方便地成为因特网大家庭的一员。

智能化。网络是一个巨大的复杂系统,在这样一个系统面前人类必须借助智能化工具进行活动,智能化成了网络技术发展的重要目标。智能化使得网络易于使用,可以为更多的网络行动者提供上网的方便,众多的网络行动者不断地对网络智能化提出新的要求,推动着网络技术的更进一步智能化。

    在网络技术的支撑之下,“通过寻找信号中的结构和信号产生的方式,我们已经穿过了比特的表面而进入到它的内部,发现了图像、声音或文本的基本构件。这是数字化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实之一。”6网络技术的作用在于形成了一个全球范围的、多媒体的信息传输、接收和处理系统,使人类的信息交流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方便程度。不仅提高了人们对于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且也构成了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成为推动网络社会运动的基本要素。

2、网络行动者与网络资源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由人在其中充当主要角色,在现实的社会系统中,人口因素是制约社会运行的重要因素,而网络行动者则是网络社会运行的重要因素。网络社会运动本质上是网络行动者进行的个别网络行动的集合体所引发的。

网络行动者队伍的扩大是推动网络规模发展的第一动力,网络行动者日益增长变化多端的上网需求则是网络技术发展的终极动因,而许多网络行动者本身就是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参与者。网络技术的发展反过来引起了网络行动者队伍的扩大、质量的提高、需求的增长。这种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关系成为网络社会运行的基本动力。

网络行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成为网络社会运行的又一个重要动因。各个网络行动者由于自身在现实世界中充当的角色不同,文化价值观念不同,上网的动机不同,造成了多种多样的网络需求。诸多网络行动者需求的相互影响和矛盾冲突,以及按照一定价值规范对其进行的调适,构成了网络社会运动的又一个重要内容。

网络行动者的数量以及各种比例关系,例如网络行动者中种类人员的比例,网络行动者占现实社会人口的比例等等,将会引起各种需要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是现实社会各种关系在网上的反映,一部分是网络行动引发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可能只产生在网络行动者之间,也可能会产生在网络行动者的未上网者之间。从技术可能性的角度来看,网络的人口数量与人口结构就是世界本身的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但从实际发展的角度看,网络人口的数量始终小于现实世界人口的数量。因此,这几类问题会始终存在。

网络资源可以理解为固化的网络技术资源的网上信息资源的总体,但在我们的研究中主要是指网络上的信息资源。这个资源是网络行动者的行动过程的记录或结果。网络的本质是交流,交流的过程是信息的发送的接收。网络行动者,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断地向网上发布和储存信息,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信息源,总合成为网络资源。当其形成之后也成了推动网络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对于网络社会的运行而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

网络资源对于网络行动者上网动机的形成是一种巨大的力量,许多网络行动者就是因为受到网络资源的吸引来到网上的。而网络行动者的行动又不断扩大着网络资源的数量,改变着网络资源的结构。

网络技术是网络资源形成、存贮、传输的基础,而网络资源的日益发展又不断对网络技术提出新的要求。网络技术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为网络资源的进一步丰富提供支撑。这种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步步攀升成为网络社会又一道亮丽风景。

3、网络规范的虚与实

hjqxlgc 发表于 2004-9-17 11:27:17

3、网络规范的虚与实
网络规范是又一种网络社会运行中的基本要素。如果说网络技术、网络行动者的网络资源在网络社会运动中更多地扮演一种推动者的角色,那么网络规范则是更多地以一种约束者的面目出现。网络规范的作用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导、协调和控制人们的网络行动来实现的。

与此同时,网络规范也处在不断地分化与整合的状态之中,并体现出一种共同的取向与原则,从而在规范改造和趋于合理化的过程中推动网络社会的变迁过程。

网络规范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网络社会运动的过程。这主要是因为网络规范乃是人们网络行动的创造物,它既是人们网络行动秩序的象征和意义的传达者,也是网络文化价值的载体。虽然在某些特定的时候人为的力量可能会对网络规范的演变施加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的有效性则要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与人们的网络行动过程相联系,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网络规范的本质与取向。

网络规范作为一种推动网络社会变迁的基本要素,其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人们网络行动的影响而体现出来,我们可以把它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规范通过规范人们的网络社会化过程来推动网络社会的变迁。任何人只有通过对既有的网络规范的接纳;认同和依从,才能在网络社会中顺利地成长起来。与此同时,人们也才开始意识到自己正在成为网络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在这一过程中,网络规范把个人与整体性的网络社会全面地联系了起来。由于网络规范能够从人们网络行动的目标、网上行动方式、网络价值选择等方面来影响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行动和观念,引导和协调他在网络社会中自如地存在和发展,从而无疑是构成了二种强大的网络社会变迁力量。

第二,网络规范通过规范人们横向的网络互动和交往关系并维持其行动的秩序,来推动网络社会的变迁。网络行动或网络互动是人们在网络社会中存在的基本方式,无论是个人漫无目的的网上浏览,还是其有意识地加入某一特定的网络共同体的公共生活领域,实际上都是一种网络互动关系的表现。在此过程中,人们的网络角色、义务;权利、责任和预期等,都需要有相关的网络规范来作出引导、协调和模式化,从而使各种各样的网络行动形成必要的秩序。否则,人们所要求的一种合理有序的网络社会生活就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与网络社会中某些强制性的网络法规和网络政策相比较,网络规范在这里所起的作用将表现得更加明显。

对人们的网络行动的规范上,网络规范具有一种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的特征。所谓“外在性”、是指任何个体或网络共同体在进行价值判断或行动选择时,均“不得不”依从于某一特定的网络规范,并期望其他个体或网络共同体也能够如此,从而构成为一种网络社会秩序;所谓“内在性”则是指网络规范随着时间的积累和人们网络行动的增加,将逐渐地积淀在人们的意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人们的网络行动。正是在这样两种特性相统一的基础上,网络规范才能显示出它推动网络社会变迁的作用。

4、网络文化和网络价值观
   所谓网络文化主要是指以人们的网络价值观念为中心内容而形成的各种思想、伦理、道德、习惯和心态等网络精神文化。由于网络社会的变迁如同现实的社会系统的变迁一样,总是要关联着人们的行动,而人们的网络行动总是在一定的网络文化的氛围和环境中展开的,因此,通过对人们的网络行动的作用,一定的网络文化与网络价值观也就必然会成为推动网络社会变迁的重要力量。

由于网络高度开放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没有哪一种网络文化价值能够独立地在网络社会中占据统制和支配的地位。网络中充斥着形形色色的网络文化价值观。对于持有各不相同的网络文化价值观的网络行动者们来说,这些网络文化价值观念不仅构成了他们对于一个自己所向往的网络社会形态所保持的核心理想和信念,而且也在其行动和规范的层面上直接延伸和塑造出了相应的模式。当人们在此种行动模式的轨道上发生互动关系时,由于在基本的价值理想和观念上存有较大的差距和分歧,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行动上的距离、差异、矛盾和冲突,从而使得网络社会呈现出一种分化的态势,而不同程度和不同性质的冲突又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协调、整合与控制。因此,随着冲突的酝酿、产生、发展、激化和解决,网络社会的变迁过程也就渐次地展开了。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目前的网络社会中并不存在一种占据绝对统制地位和功能的网络文化观念,但美国文化或西方文化由于其强大的语言优势、技术优势和经济优势,仍然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网络文化的变迁走向和趋势,甚至形成了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文化霸权和文化殖民的倾向和现实。然而,这并不是说其他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价值观念在网络空间中就将没有任何发挥的余地、空间和作用。相反,随着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上网人数的日益增加,随着其各自独立而特殊的网络社会需要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本土化的网络文化建构过程也将逐渐地产生出来,并构成对网络文化的“美国化”或“西方化”色彩的冲击和纠正,从而形成网络文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和分化趋势。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03:04

网络社会群体中的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

社会学对“社会群体”类型的理论划分,一般把握或坚持四个原则:有明确的成员关系;有持续的相互交往;有一致的群体意识和规范;有一致行动的能力。但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这四个原则既有坚持,又有变化。在网络社会中,“明确的成员关系”因“虚拟”提供的条件和环境——匿名而模糊。而社会成员在不同网络社区中,能否“持续的相互交往”,同特定的网络社区所能提供的“信息”,是否能满足其成员的持续需要来决定。如果参与网络互动的社会成员仅仅是为了获得各自需要的信息,而不是作为社区建设、管理的一员,那么,当进入该社区的成员获得某种“满足”后,便可能随及离开;另外,当群体成员不能在社区或群体中获得某种“满足”时,也同样会离开,甚至长期不回头。至于“群体意识和规范”与“一致行动的能力”等,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既有明确的表现,又因为各种网络“越距”(不规范的联结与张贴)和网上犯罪所表现的非规范性和非一致行动等而受到挑战;同时,参与网络互动与交流的社会成员,比在现实社会状态下,有更多的“自主性”作出判断和更大的“自由度”作出选择可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网络社会群体与现实社会群体之间没有联系。恰恰相反,我们认为,研究应当在虚拟与实存的相互联系中展开。

(1)网络社会群体中的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

“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是社会学理论从群体成员间的亲密程度来划分社会群体类型的方法。

第一,网络社会初级群体。在现实社会中的所谓“初级群体”,又称着直接群体、基本群体或首属群体,它是指成员相互熟悉、了解,并以感情为基础结成的、有亲密关系的社会群体。这种群体在现实中最典型的表征,就是家庭、邻里、朋友和亲属群体等。但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这样的“初级群体”几乎是不存在的,或者已经被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改造得“面目全非”。

“网络社会”,人们也把它称着“电子世界”或“数字世界”。其成员情咸联系的淡薄可见一般。网络社会对每一个现实社会成员而言,它改变了人们交往的物理空间和时间,而且让人几乎感受不到它的“边界”。因而人们“友谊”的增进在理论似乎更困难。虽然它也能使某种“友谊”,甚至“爱情”,由无形(数据)转化为有形(现实中会面)。但“个例”要作为一般理论说明,是缺乏“厚度”的。由此,这需要调整我们认知事物的理论视角。那就是,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中的朋友关系、邻里关系和亲属关系等,实现着再造和重组。正如, “两个华人可能隔着半个地球‘民族’着,而与隔壁的老外‘国际’着”4;,两个“朋友”也可能隔着半个地球“邻里”着,而与同一单元房的人“陌生”着;但是,至于象“家庭”这样的初级群体,在网络世界里是难以生存的。虽然世界上已经有第一对通过虚拟现实婚礼结为夫妇的莫尼卡·利顿与休·丹借助特殊的头盔完成了他们的销魂一吻,但是他们必须重新回到现实社会中,把他们的婚姻与家庭的美梦成真。由此,如果从“初级群体”的理论出发,去揭示虚拟网络社会群体中的“初级群体”,那么,能否把网络社区中人们形成的朋友关系,作为“网络社会初级群体”的一种类型呢?我们认为是必要的;同时,网络社会中的“邻里”群体,虽不如现实社会中的“邻里”关系,存在着狭义的、明确的地理判断;而是需要一种全新的理解。如某一网络社区中的多个“讨论组”之间、多个“聊天室”之间的“邻里”关系;又如某个网络社区与另一个网络社区之间形成的“联结”关系等等。另外,象“亲属”这样的初级群体,在网络社会中,会因为现实社会初级群体在网络社会中的延伸而表现出来。总之,我们或许可以提出这样的假设:由于网络排除了时空障碍,它正在使不可能的关系发生关系,因而网络社会初级群体的研究子项,将比现实社会初级群体的研究子项要多、要复杂。

第二,网络社会次级群体。社会学把“次级群体”又称着间接群体或次属群体。这种群体的特征在于:成员为了某种目的集合在一起,并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结成正规关系的社会群体。在现实社会中的突出表征是:学校、大工厂、政府部门等等。由于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因而在网络社会中,现实社会“次级群体”的形态模式随处可见,如虚拟公司、虚拟组织、虚拟社团等等;但它们又因为“虚拟”而有所区别。这种区别分界出三种类型:一是有些特定的网络社区将会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加入该社区的成员遵守。因而,加入这样的特定社区,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成员,便可能构成网络社会的“次级群体”,如中国的“中经网”成员群体。而能够承认和遵守特定社区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成员,从某种意义上讲,便具有了“共同的身份”,并且交往更具有持续性,如在网络社区中已经存在的为了某种特定商业利益、办学、特定的政治团体等等;二是所有现实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在网络社会环境中的延伸和拓展,都将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次级群体,但它们是“虚拟的”,而不是对现实社会组织的“翻板”;三是为了追求某种特定的文化而自创和自己管理网络社区,并吸引一部分成员共同参与建设和管理而形成的次级群体。当然,任何自创或自己管理的网络,也必须融入更大的国际互联网。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03:58

网络社会群体中的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约(E.Mayo)通过“霍桑实验”最早将工作群体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正式群体的正规化程度高于非正式群体,表现在成员之间互动关系采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常常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一,网络社会正式群体的基本类型。在网络社会中,由于虚拟性,将会导致不同网络社区自定的制度和规范的功能被弱化。由此,以社会学关于正式群体的理论作为参照系来考量,网络社会中的正式群体少于非正式群体,或者说,网络社会中的社会群体更多地表现出非正式群体的特征。但对于网络社会正式群体的基本类型,仍可作出如下判断:其一、现实社会的公益组织、政府机构、社团等组织机构在网络社会中的延伸。虽然它们在制度与规范上会尽可能地明确,但其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将因为网络的公开性和广泛参与性而受到挑战(甚至受到破坏);其二,网络社会中的商业机构(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载体)、网络中介组织、自愿的动态组合虚拟公司等,为了维持商业活动的信誉与有效性,都将制定具体的制度与规范,并要求所有参与其中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遵守,从而形成正式群体。其三、网络社会中的政治与文化组织中的正式群体。这类正式群体以共同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为基础。他们会对基本成员在制度与规范上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不符合自身价值与道德的政治意图和道德伦理取向,采取“封堵”,即在网站中删除,以保持网络社区内部的共同价值取向,从而维护正式群体的生存。当然,从总体上来讲,网络社会正式群体在制度化、规范化、有型化方面的特征,明显模糊于现实社会正式群体。而这些特点和特征,在抹上社会学研究网络社会正式群体的几分蒙胧时,也凭添了几分值得研究的媚力。

第二,网络社会非正式群体的基本类型。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公开性和广泛参与性(自由度高),有必要把非正式群体的基本概念拓展至“一群人”;并以此作出相关的判断。其一、自由的或随意性的“上网者”,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互动与交流对象时,便与他或他们构成“暂时性” 的非正式群体。这些随意性的上网者,即使参与某个网络社区中的讨论组,或者进入某个“聊天室”,也未必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未必会自觉地遵守某些规定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其二、网上“浏览者”群体。这里的“浏览者”指那些不参与网上讨论组与网上聊天室的“一群人”(“a group”)。他们在网上自由地流动,因而他们仅仅就是“一群人”。他们上网浏览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信息或下载资料,他们把网络仅仅视为能够提供某种信息资源的平台面已。其三,参加特定网络社区的“讨论组”活动或经常进入某类“聊天室”。其相关成员共同关注同一问题,并寻求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和判断,甚至成员之间有时还互发电子邮件等。这类成员就相似于现实社会中的“趣缘群体”。虽然他们的互动关系不一定特别持续,也不一定有明文式的规章与制度,但他们会在,或必须在讨论问题时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与要求,否则讨论与聊天都无法进行下去。

另外,在网络社会中,“以网结缘”更容易培育出正式群体,而“因网结缘”会产生出更多的非正式群体;同时,“以网结缘”和“因网结缘”两种情况,都表现出了“网缘群体” 的特征。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11:06

网络群体中演变的群体与群体的演变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拓展,这一方面意味着现实社会的中的社会群体在虚拟的网络社会环境中“直白地”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虚拟的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群体将起着重组与再造成的作用。

从社会成员个体方面来看,一般而言,个体都有群聚的本能,并通过群体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要,如安全、自尊、爱等等需要。这种“合群”的本能很早就被人类自身所认识。正如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由来》一书中说到,“谁都会承认人是一个社会性的生物。不说别的,单说他不喜欢孤独的生活,而喜欢生活在比他自己的家庭更大的群体之中,就可以使我们看到这一点。”因此,当虚拟的网络社会拓展了人类生存与生活的空间,虽然人们是自由地选择走进不同的网络社区,但人们“合群”的内在需要没有改变,而是以另一种方式表现了出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希望生活在更大的空间与环境之中。当网络社会提供了这样的环境和条件时,人们作出走进网络的选择,便会重新形成或结成不同类型的网络社会群体。在这一过程中,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网络社会群体的形成,更多地是人们根据个人的自身需要而产生,它少了现实社会环境给人们“自主”选择的压力。

从社会自身来看,群体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产物。群体生活是社会的本质。网络社会是一种真实。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由于网络社会能够提供网上购物、网上旅游,以及更宏观的网络经济、网络资源、网络生态等等,因而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结成群体,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是必然的和客观的“真实”。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虚拟的网络社会既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实现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网络社会本身,是人们“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的产物,也是人们“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的新环境。人们在这种新的环境中的互动与交往,既实现了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也实现了与他人交换活动的需要,进而促成新的群体关系发生和新生的群体形成。而且,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这种新的虚拟社群产生和形成的速率,比现实社会更快,其环境和条件更广泛和充分。


达尔文.《人类的由来》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16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362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15:36

郝华德·雷因哥德(Howard Rheingold)的“虚拟社区”概念

学者郝华德·雷因哥德(Howard Rheingold)曾自创一词,名为‘虚拟社群’(Virtual Community),它的意义在于:为网络衍生出来的社会群聚现象,也就是一定规模的人们,以充沛的感情进行某种程度的公开讨论,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个人关系网络。在许多方面,网络世代已经在网络上形成了各种类型的社群,这些社群不仅包括了他们在学校及现实生活中认识的朋友,他们还逐渐地将触角延伸到其他人。从郝华德·雷因哥德提出“虚拟社群”所涉及的理论界域,其结构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网络社会中,“虚拟社群”已经存在,它的构建需要“一定规模的人们”。二是“虚拟社群”的产生,是人们“真实”互动过程的体现和结果。三是网络社会中的“虚拟社群”,是以个人为中轴构建的一种“关系网络”。四是网络社会中“虚拟社群”的结构具有开放性和共建性特征。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24:12

对郝华德·雷因哥德(Howard Rheingold)的“虚拟社区”概念的感想

我们的客家人社区就是一个已经实存的虚拟社群,并且有网站创建者,加盟管理者,会员,及常常光顾又随时离开的游客这一人群构成。

我们在这的一切活动和话语,都是“真实”互动过程的体现和结果。

我们来这都是以我们个人为中轴活动的,所以就对别人的话语会提出各种自己的看法,以希望引起别人的关注和回应。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36:03

群体形成的力量来源

一是人际吸引;
二是群体成员对群体规范的遵从;
三是对群体目标的趋同认识。


那么,我们的客家人社区的群体凝聚力何在啊?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39:45

网络社会群体的吸引力

在网络社会中,人们首先把“网络”视为一种资源、一种可以自由参与或离去的环境,而不应把它视为情感的“仓库”。但在现实社会中却发生这样的现象:在Internet线路上倘佯的大部分人都在寻求人情交往而不仅仅是乏味的数据;甚至有人认为,据估计,有80%的用户是抱着扩大交往的目的上网的。在这里,我们不辩析这种根据美国《时代》周刊的“估计”而形成的判断本身是否真实,但确实有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可以考察到。那就是,许多人走进网络世界,以缓释现实社会生活给自身造成的种种压力,同时又能扩大交往,并由此产生出“虚拟社群”却是一种客观和真实。只是这种客观和真实,并不意味着交往中一定有“充沛的感情”和情感的真实。随着网络社会环境的成熟,当人们发现,一个人可以从网上获得他所需要的一切时(这里的所谓“一切”并非网络社会环境自身能够提供,正如国内外都在热论“网络生存实验”,是以现实社会能提供各种必要条件为支持的),现实社会人际交往空间的“重新放大”与“重新缩小”将是同时发生的。虽然不能说“虚拟社群”的生产,就必然会造成现实社会群体的消解,但是,虚拟社群生产并迅速扩大说明,现实社会层级结构中重垂直交往、轻联系横向的“传统”,将会因为网络自由交往空间和条件的存在而得到改造,即变为重视横向联系、轻视垂直交往。或许正是网络社会提供了这样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更愿意生活在网络社会的虚拟社群中,从而使网络社会虚拟社群具有了更强的吸引力。当然,人们不能忽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人们要有现实社会的物质基础作为支持。正如发达国家的人要“生活”在网上并不困难,但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国家的人们却困难重重,甚至全世界目前有更多的人还不可能走进网络。所以,美国斯坦福大学人类学博士卡洛琳·伊贝拉关于:“电脑社区与人们通常的朋友圈子并没有多大的不同,只不过它不再受地域的限制”的说法,应当是基于网络社会发展的不成熟,基于美国中上阶层的现实而已。另外,还有不同民族国家因制度文化的需要而必然设置的某些“限制”,也会对网络社会群体的交往产生影响。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虚拟社群内部的交往以及不同虚拟社群之间的交往都会随之不断扩大。因此,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网络社会的群体交往将表现出两种可能性:一是在虚拟社群中,交往者难以准确判断与之交往的是谁,即谁也说不清,自己“充沛情感”的付出,不过是另一个人的“再一次点击”。二是“信任”将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与规范确立和完善而成为虚拟社群交往的基础。



如最近我们国家把北京大学bbs一塌糊涂,爱国者联盟,万科思想等等网站的封堵和关闭就说明了这一点。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40:51

网络社会群体的内聚力

网络空间的自由,是“虚拟社群”产生出具有特殊意义的内聚力的条件。在网络社区中,以个人为中轴构建“关系网络”的看法或许太狭隘,换一种表述就是:志同道合者的共同心理需求和事业需求,构建了虚拟社群人际互动的关系网络。

“人际吸引”在“虚拟社群”中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是一种相互的“人际吸引”,而不一定如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核心式”吸引。正如在网上“讨论组”和“聊天室”常常可以看到的一样。参与者可能对众多的“匿名”者已经非常熟悉,但未必知道“真实的”他们或她们究竟是谁(这种状况,至少在我国目前是如此)。很显然,这种“人际吸引”,与现实社会中明确知道“彼此”而生产的“人际吸引”是不同的。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网络社会中的某些特定的、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社区;或各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需要直接控制的;或某些政府认为一般社会成员不必或不该进入的网络社区等。在这样的网络社区中形成的虚拟社群,其成员间的信任度相当高;成员之间一般具有相同的背景,彼此间基本上相互认识,并采用真名实姓。这类虚拟社群中的成员,他们实际上是现实社会相关群体在网络社会环境中的延伸;他们会自觉遵从社区规范和群体规范,并对群体以外的成员进行必要的“封堵”和采用自动技术鉴别,从而使这类虚拟社群具有很强的内聚力。第二种是没有如此严格的一种“例外”:如包括一些关于婚姻、爱情的网络社区、同性恋者社区、爱滋挟带者社区等等。这类以某种特定需求而形成的虚拟社群,其成员在背景大同小异,他们因共同的文化与心理需求,而使由此结成的群体具有较强的内聚力。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45:45

专业者才能进的网站当然他们的内部规定也多,华人与狗是不得入内的。


关于婚姻、爱情的网络社区、同性恋者社区、爱滋挟带者社区等等,不是这种人谁进这种站,进了这种站,自然也会共同自觉履行其中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了。

hjqxlgc 发表于 2004-9-20 09:49:07

网络社会群体的凝聚力

在网络社会中,群体凝聚力主要表现为:“人际吸引”和“共同目标”两个方面。群体成员间“共同目标”的形成,是群体凝聚力最高层次的表现。对于更多的“上网者”来说,很难在网络社区或虚拟社群中与他人建立这种“深厚”的关系。对一般上网者而言,更多地是遵从网络社区在技术上设置的规范,即对成员而言的那些外部要求。对社区和群体的内在“目标”通常抱忽视的态度。但是也有例外,有些特定的网络社区,由于其“目标”的明确,为社区中的某些“虚拟社群”产生凝聚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全球商业网络(GBN. Global Business Network)。它的付费会员是各种公司,有些已联网,有些正在进行之中。这一网络社区中的每家公司要付35000美元的年费,而且成员的数量是受到控制的,只有大约100个公司会员。所以人们把它戏称为全球最严的读书俱乐部。而该俱乐部的真正价值却在于会员间彼此的互动。又如,在美国的Kids Con网络社区,是以家庭为主要关注点的、现在拥有超过15万名年龄在4 岁-15岁间的积极注册使用者的社区。再如“中国经济信息网”,在中国国内ICP中形成了自己独树一帜的风格和业务模型,已经“引起国内各家的重视,进而引起华尔街和香港的大投资机构的高度兴趣”。

《网络与信息》2000年1、2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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