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狼吼 发表于 2004-5-28 11:49:05

【转帖】施正鋒:母語傳承與母語地位

来源: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21213/20021213.htm
母語傳承與母語地位*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 . . , language is always a political issue, overt or covert, since it clearly involves questions of different power.

Helen Ó Murchú (2000: 82)

壹、前言

我國追求民主鞏固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的任務眾多,其中又以多元族群的整合最具挑戰性挑戰,特別是在總統直選後,族群票源的動向被視為左右大局的關鍵。弔詭的是,過去威權體制下的「國語政策」,雖然已在多元文化主義 (multiculturalism) 抬頭的潮流中逐漸退位,不過,經過全球化 (globalization) 包裝的過度商業化媒體,似乎讓少數族群又萌生相對剝奪感 (relative deprivation),特別是佔有台灣人口至少百分之十五(四百萬)以上的客家人,長期以來面對下意識的同化壓力,感受到因為語言、文化消失所產生的強烈危機感,並未因為民主化而有所稍逝。

      一般人常說:「語言只不過是一種溝通的工具」,這種「語言=媒介」的說法,雖然不能算是錯誤,卻也只能算是呈現局部的事實,因為語言除了是個人所擁有的一種能力 (capability),也是傳承文化的負載者 (carrier),因此,可以視為一個族群所擁有的特色、或是資產 (property),甚至於,語言往往是被用來當作辨識集體認同的一種重要指標 (signifier、indicator)。所以,一個人能否自由而舒坦地使用自己的語言,除了是一種基本的權利 (right) 以外,更代表著族群的集體尊嚴。特別是在一個有多元族群的國家裡,對於少數族群來說,不僅語言的有無代表著集體生存的命脈,語言的地位更象徵著族群之間的權力 (power) 關係是否平等;其實,當語言被用來區隔為「自己人」(insider)、以及「旁人」(outsider) 之際,只要有人佔有優勢,就會有人居於相對劣勢,衝突自是難免 (Packer, 2002),也因此,語言的多元不免被視為社會衝突的根源,或者至少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如果從語言政策說「權力」的觀點隱含著政治現實上分配的無奈、或是鬥爭,「權利」的觀點則有立足點平等的規範性期待。就具體的語言政策目標來看,我們可以根據Annamalai (2002),以光譜分布的方式歸類為消滅 (elimination)、容忍 (toleration)、以及推動 (promotion)。消滅性的語言政策就是以處罰的方式禁止某語言在公開場合、甚至於私下使用,用意是讓使用者覺得該語言是一種負債,轉而採取被認可的語言,最後達到語言轉移 (language shift),也就是同化的地步。顧名思義,容忍性的語言政策就是保持現狀,並未刻意去扶助弱勢族群的語言,也不想去扭轉跟隨語言而來的結構性不平等,甚至於就是令其自生自滅。推動性的語言政策就是想辦法避免任何語言的消失,包括鼓勵私下使用、或是確保公開使用而不被歧視。

在進入討論之前,我們先將討論「母語」(mother tongue) 一詞的涵義。從1980年代開始,不管是客家族群的「新个客家人運動」、「原住民運動」、或是鶴佬族群的各種「母語運動」,大致上是以「媽媽講的話」來對抗國民黨政權的「獨尊國語」政策。其實,這樣的訴求之所以對一般人有相當的說服力,除了以崇高的「母親」來抗蠻橫的「政府」外,背後還有一個條件式的修飾詞故意被隱藏起來,也就是「本土的」(native)、「被支配」(subordinate) 族群的母語,至於「支配性」(dominant) 族群的母語是否需要保障,前者並沒有權力/權利去置喙,除非兩者的角色互易。因此,我們以為,表面上看來中性的、全稱式的母語一詞,如果用在嚴肅的討論,恐有誤導的可能。此外,不少少數族群的成員因為被迫選擇、或是硬加的他族語言,他們母語已經不是原本的族語,此時,嚴格來說,此時所謂的母語已經失去號召族人的道德正當性。

在學術上,相關的用語有「區域/地方性語言」(regional language)、「鮮少用語言」(lesser used language)、「次要語言」(minor language)、或是「少數族群語言」(minority language)。「區域/地方性」是相對於「全國性」、「鮮少用」是相對於「時常用」、「次要」是相對於「主要」,唯有「少數族群」相對應於「多數族群」,除了比較沒有明顯的相對重要性暗示,甚至於有規範上需要國家/政府加以正面復育 (revitalization)、維護 (maintenance)、或是發展 (development) 的期待,在下面的行文,我們將把「少數族群語言」當作一般人所了解的「母語」的同義詞。也就是說,就概念化 (conceptualization) 而言,「少數族群」並非人數較少的族群,而是「被支配的族群」。

在下面,我們先將簡短說明,一個國家內部多元語言/多元族群的現象,與該國是否會有衝突/和平,並沒有絕對的關係;接著,我們將從人權的觀點來切入少數族群語言,提出幾個可以用來衡量其地位的指標。再來,我們要考察客家話對於建構客家族群認同的重要性。其次,我們將提出一些具體的政策建議。最後,我們會將研擬中的『語言公平法草案』放在附錄中作為拋磚引玉。



貳、少數族群的語言權與族群衝突的化解

在過去,統治者傾向於將一個國家內部的多元族群 (ethnic diversity) 當作是衝突的亂源,因此,一定要想辦法來加以淨化 (cleanse),不管是驅逐、滅種、還是同化;相關的,語言多元 (linguistic diversity) 當然也不免會被當作是妨礙國家團結的障礙。也就是在這樣的錯誤認知下,被壓抑的少數族群即使被迫習得支配性語言,年幼時期的羞辱經驗徘徊不去,這才是日後政治齟齬的真正病痾。我們把多元族群/語言與衝突/和平的關係,整理成下列的概念架構(圖1)。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21213/p1.jpg
圖1:多元族群的概念架構
在戰後,西歐/北歐國家逐漸認識到,語言權 (linguistic rights) 是少數族群權利 (minority rights) 的一種──不管是個人的權利 (individual right)、還是集體的權利 (collective right)──絕對不能加以限制。他們的基本假設是這樣子的:國家採用的國家語言、或是官方語言,雖然出發點可能是善意的,也就是想要透過一個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整合 (integration),然而,這種對差異 (differences) 不寬容的作法,往往是社會衝突的來源;為了避免族群間的衝突,對於少數族群的語言作起碼的保障是必要的,甚至於要求僅可能去推廣。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當前國際潮流對於多元語言的看法有重大變動,也就是在超越宿命式的衝突觀、發展到對於差異的起碼接受,進而企盼進行正面的合作,把語言當作是化解族群衝突 (conflict resolution) 的調和劑。

      以北愛爾蘭為例,自從1969年的「動亂」(the Trouble) 以來,在30年的內戰中,超過3,600人喪生、30,000人受傷。如果我們比較北愛爾蘭在1970、1990年代分別進行和解,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著重權力的分配,後者則兼顧語言的公平性、以及對於族群認同的尊重。自從北愛爾蘭、英國、以及愛爾蘭三方在1998年簽署『北愛爾蘭和平協定』(Northern Ireland Peace Agreement 1998) 以來,除了設立相關的語言振復機構外,「北愛爾蘭人權委員會」更是積極地在草擬中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 裡頭規劃「語言權條款」。

      有關語言權的規範,大致出現在國際條約/規約、非政府組織的宣言、或是各國的憲法/法規,譬如聯合國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 (1992)、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 (OSCE) 的 Document of the Copenhagen Meeting of the CSCE (1990)、Hagu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Education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1996)、Oslo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and Explanatory Note (1998)、歐洲理事會的 (Council of Europe)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1992)、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1995)、以及民間推動的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Linguistic Rights (1996)。在這裡,我們根據OSCE (n.d.) 的一項報告,從七個面向來觀察少數族群語言在公共領域的地位,也就是教育、媒體、以及公家機構。

      一、這個國家是否有國家語言、或是官方語言?少數族群語言是否具有國家語言、官方語言、或是其他特別的地位?是全國性的、還是區域性的地位?甚至於,是否根本不承認有少數族群存在?

      二、少數族群語言是否通行於國家文書、司法單位、或是一般公家機構?要有怎樣的資格?是否有區域性的限制?是透過憲法、立法、或行政命令來保障?

      三、學校是否充分提供學習少數族群語言的機會?此外,一般科目是否用少數族群語言來教學?學習的時機是從國民教育、中學、還是大學開始?是全國性的、還是局部性的?是否非少數族群也有學習這些語言的機會?是否在學校以外,也有更大的學習環境?

         四、學校的課本是否涵蓋少數族群的觀點?是限於少數族群自己、還是傳遞給所有人?是放在一般性的課本、還是擺在特別的教材裡頭?

      五、政府是否允許少數族群成立自己的私立學校?政府是否願意加以補助?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的關係為何?父母是否有權決定將小孩送往何種學校?

      六、公共媒體是否有少數族群的空間?是由政府提供、還是少數族群自己出資設立?是全國性的、還是區域性的?是多語的、還是單語的?少數族群對於社論、或是輿論版是否有主導權?

      七、是否允許少數族群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身分證件、或是其他證照是否可以用少數族群的語言來申請?公務人員是否被要求會使用少數族群語言?政府是否設立特別的單位來處理相關議題?

天狼吼 发表于 2004-5-28 11:51:23

參、客家族群的認同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21213/p2.jpg
圖2:客家人的身分
a:自認為是客家人、不會說客語、有客家血緣

b:自認為是客家人、會說客語、有客家血緣

c:不認為是客家人、會說客語(ψ)、有客家血緣

d:不認為是客家人、會說客語、沒有客家血緣

在台灣的諸多族群現象中,客家議題大致以政治權力的分配、以及集體認同的維持為要。不過,到底客家人是誰?這牽涉到要成為客家身分的資格為何,也就是客家成員如何來辨識(或識別)的標準何在。一般而言,一群人的族群認同不外建立於某些共同的客觀條件,不管是具體的血緣、語言、或宗教上的特徵,或是抽象的共同經驗、歷史、或是記憶;更重要的是,一個人的族群認同離不開集體認同,也就是說,這群人必須在主觀上有共同的認同感,覺得彼此福禍與共。

大體而言,語言是最為方便的族群區別標幟,譬如說台灣的四大族群,大致上可以說各自有特別的母語。外省族群的父母可能來自中國不同的省份,甚且可能非為漢人,但家中大概以北京話為通用語;鶴佬、客家族群或以鶴佬話、或是客家話為家庭用語,但也不盡然如此,尤其是都會區者為然;原住民各族也各自有母語,但流失的情況更嚴重。因此,語言並不是最有效的族群辨識方式。不過到目前為止,台灣的客家族群強調以語言來作認同的指標,傾向於以會不會說客家話來辨識一個人的客家「純度」。譬如說,前總統李登輝自許為客家人,卻因不諳客語,是否被接受為客家人?至若於那些世居彰化、雲林、嘉義、台南的「福佬客」,也就是已被鶴佬人同化、沒學過客語的客家人,不論是在客觀上不知道、還是在主觀上不願意承認是客家人,是不是就因此失去客家的身分了?又如台北、台中、高雄的都會區客家人,儘管他們過去沒有機會、或缺乏學習客語的誘因,現在主觀上希望取得客家人認同,是不是會被接受呢?根據國際潮流,認同應該是由自我作認定,決定權在客家族群自己。

根據建構論的說法,集體認同概為建構出來的,尤其是菁英覺得族人在政治權力、經濟資源、或是社會地位上,遭到歧視、排斥、甚或打壓之際,因而以想像的歷史記憶、或共同經驗來作集體動員。果爾,客家人認同是人為打造出來的,要經過萌芽、成長、及成熟的階段。不論在中國廣東、或是台灣,客家人的認同是經過與他者 (other) 的對照才成形的,不管是廣東人、還是鶴佬人。台灣客家族群的集體認同,應該是早在清季開發時期與鶴佬人競爭資源,為保衛家園而凝聚而成,尤其是朱一貴事件、林爽文事件、以及分類械鬥,面對鶴佬人的壓力、歧視、排擠、以及資源上的競爭,「義民精神」就是台灣客家人意識的發軔。當六堆客家人為保鄉衛土而對日軍進行武力抗爭之際,台灣的客家人不再是這塊土地的「客」了;此後,現代化的台灣意識,儼然已經是客家人刻骨銘心的認同基礎。一直到自由化開始進行的1980年代,弱勢者以社會運動的面貌來呈現自己、挑戰國家的政治支配,客家人的族群運動便以弱勢者的方式作試金石。在這段時期,在野運動對國民黨的挑戰,往往帶有強烈的族群正義色彩,也就是要求台灣人當家做主、取代外省人壟斷的政經結構。由於「台灣人」的意涵有意無意中被解釋為鶴老人,客家人未免懷疑是否被排除在本土主人 (natives) 之外,跨越全台灣的客家認同才明顯地凝聚起來。

儘管如此,集體認同也不能憑空杜撰,必得起碼建立在些許的客觀基礎,而如前所言,客家人的認同一向強調客家話。近年來,全球性的客家「離散」(diaspora)運動方興未艾,卻仍停留在精英的參與,尚無法深入台灣客家人的民心,主要在這種超越國界 (cross-national) 的「泛客家」認同,尚難與民族國家 (nation-state)相庭抗禮,因為在當前的國際體系裡,每個人的認同,還是要有一個終將倦鳥歸巢的父祖之國。也就是說,台灣的客家人已把這裡當作是他們的國家;也因此,即使是台美人 (Taiwanese-American) 之間有客家人,這些離散的客家人,魂縈夢牽的母國已是台灣,其原鄉已是六堆、桃園、新竹、苗栗,甚或花蓮、台東了。

即使沒有台灣以及中國間的主權糾葛,也並非所有的客語使用者都具有共同的認同感,因為自從民族主義在十八世紀出現以來,離散世界各地的客家人已有迥然不同的經歷,除了語言/文化以外,很難想像其集體認同如何凝聚/想像而成。同樣地,台灣的外省族群內部也有客家人,卻未能廣為本省籍的客家人所認同,因為彼此的歷史記憶不同:前者有中華民國肇建、對日抗戰、跟隨國民黨退走台灣的共同經驗;相較之下,後者雖然來自原鄉不同地方,分別聚居高屏六堆、桃竹苗、花東等地,卻有開疆闢土、閩客械鬥、馬關條約、太平洋戰爭等共同經驗。尤其是經過1980年代「客家運動」的洗禮,領導者揭櫫「新義民精神」、「新个客家人」,就是努力著去塑造「台灣客家人」的族群認同。目前,本省人中的的客家人,大致是舒坦地依違於客家人、以及本省人的認同,取得兩者的平衡。因此,台灣的客家人應該已是台灣人中的客家族群,即客家裔台灣人 (Hakka-Taiwanese),而非客居台灣的客家人 (Taiwanese Hakka)。



肆、多元文化主義下的政策走向

國人對於族群議題一向諱醫忌疾、甚至於視而不見。在過去「國語」(北京話) 的支配下,再加上鶴佬族群在人數上的相對優勢,客家話在非客語區要注定淪為非通用語,除非政府主動推行多元官方語言、並且在義務教育中推行多語政策。如此一來,客家族群勢必要隨著語言的衰退而沒落,也難怪,近年來客家運動的訴求,最憂心的是文化及語言的傳承,也就是自我文化認同的定位。

社運界、以及族群生存發展的少數族群學界人士,長期以來對於少數族群語言的地位付出相當的關注。不過,教育部近年來所推動的「母語教學」,大致上仍然把客語得學習當作父母家庭的責任,吝於挹注國家資源,也就是以消極應付來取代過去的「獨尊國語」;在一般化「鄉土教學」的遮掩之下,客語雖然不再是被污名化的「方言」,還是被當作是點綴式的「鄉土語言」。

如果依照目前聽任「自然發展」的語言政策趨勢來看,未來台灣的語言版圖將是三分天下的態勢(圖3):在無限上綱的國際化要求下,英語再將來會在政治、經濟上扮演獨大的地位,特別是政府正在考慮將英語當作第二官方語言,甚至於有要求公務人員檢定英語程度,也有大學開始要求必須通過英語資格考才能畢業,更不用說從幼稚園到小學對英語無條件的接受。北京話將會有普通語言 (general language) 的地位,特別是在都會區、或是公家機關,因為歷史結構的支配性很難調整。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21213/p3.jpg
鶴佬話將是民間多數通用的混合語言 (lingua franca),理由很間單,因為鶴佬族群的人口最多,純粹就日常生活的經濟消費行為而言,以鶴佬話當媒介的商機自然最高,特別是點子媒體(包括有線/無線電視、以及廣播)。除非客家族群有意識地施加強力政治壓力,客家話才勉強有可能與其他三個優勢語言有起碼的立足點平等,別是在客家人自己的原鄉(桃竹苗、六堆)。至於原住民各族語的復育,原本就是治絲而棼,若要並駕齊驅,挑戰恐怕難於客語千百倍。

儘管如此,這樣的語言結構並非不可能扭轉,最困難的還是人心的改變。問題在於我們是否真正的服膺多元文化主義的精神,也就是說,不管族群人數多寡、實用性多少,每個語言都是獨一無二的、都是國家的文化資產,應該都享有同等的地位。

短程而言,客語應該立即在公共領域取得平等的地位,也就是說,除了現有大眾運輸工具的播報外,更重要的是在公共場合、以及前往公部門洽公,也多要求能讓少數族群的母語有自由使用的空間,因此,特別會強調公務人員使用多種語言的能力,進而要求符合起碼的語言檢定資格、甚至於積極以語言加給作正面的鼓勵。下面幾項是可以努力的目標:

一、新進公務人員經過考試、在訓練過程當中,除了共通語言(國語、北京話)應該增加其個人母語以外的其他族群語言;發聘任職以後,公務人員必須限期取得進階的語言檢定。

二、公務人員前往特定族群聚居的任職,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取得該區多數人所使用母語的語言檢定。

三、在多元族群混居的地區,特別是都會區,公家機關必須能以各族群的母語來服務百姓,特別是擔任接待工作、或是服務台人員,必須有雙語、或是多語能力。為鼓勵公務人員取得語言檢定資格,政府或可積極採取語言加給。

四、公務人員如果是因為少數族群的身分獲得保障錄取,必須事先取得相當程度的語言檢定資格。

中程而言,除了要確保每個人使用自己母語的權利外,國家/政府還必須用心在教育、傳播媒體上推動各種母語的復育、以及學習。此外,要確保語言不誓就業歧視的一個藉口。我們以為,應該有制定『語言平等法』的必要性,至少讓客語有平等的「官方語言」地位。

長期而言,客家族群除了有學習母語、以及使用自己的母語的自由,更應該有透過母語接受教育的權利;甚至於,其他族群應該也有充分學習客語的機會,包括在學校、或是社區。與其讓政客在選舉之際以客語討好客家族群,不如讓大家都有學習客語的空間,剩下來的,就看對方的誠意了。

天狼吼 发表于 2004-5-28 11:52:25

附錄、『語言公平法』草案

語言使用:每個人有權選擇參與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或是宗教事務所使用的語言。

國家承認:國家必須容忍、了解、以及尊重語言的多樣性,它們都是台灣的文化資產,特別是少數族群的語言。

定義:國家語言包括北京話(華語)、客家話(客語)、鶴佬話(閩南話)、以及原住民族的各種語言。

權利保障:本法的條文不應限制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的進一步保障

反歧視:每個人有權在公開、還是私人場合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遭到不公平的排斥、或是限制。

有關歧視語言、舉止的罰則,另外以法為之。

國家責任:國家在執行有關語言權的責任之際,必須考量各種語言發展的現況、必要性、需求、以及可行性。

命名: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國家必須加以承認。

少數族群在其聚居的地方,有權以自己的族語來命名。

路標、或是公家機構的招牌,除了漢字以外,應該另外以各種國家語言的羅馬拼音標示。

司法權:每個人在法庭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視為無效。

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不應由當事人承擔。

教育權:國家必須在各級學校提供適切的課程來教導國家語言。

國家必須教導與國家語言相關的歷史、文化。

如果有人願意學習其他族群的語言,國家必須提供適切的課程。

國家必須透過適切的課程來促進族群間的語言溝通。

各族群有權設立以自己族語為教學媒介的各級學校。施行細則另以法為之。

行政措施:每個人在與政府接洽之際,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公家機構因地制宜,必須用相同的語言作答覆。

政府的政令宣導應以各種國家語言發布。

政府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包括語言加給,鼓勵公務人員學習各種國家語言。

公共場合:大眾運輸、醫院、百貨公司、或是其他公共場合的廣播,必須以各種國家語言為之。

傳播:在法律範圍內,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文字出版、電影拍攝、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或是其他各種形式的電子媒體。

國家應扶助各族群設立自己專屬的廣播、電視頻道。

除了公共頻道,全國性的廣播、電視頻道應有適當的少數族群時段;平面媒體應有少數族群版面。

語言復育:國家應積極對於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進行復育工作。

相關部會應整合資源,進行語言、及文化的復育。

 

 

【參考文獻】

江運貴。1996。《客家與台灣》。台北:常民文化。

莊華堂。1999。〈客家人、福佬客的開發背景與現況〉《歷史月刊》134期,頁70-78。

連文希。1971。〈客家入墾台灣地區考略〉《台灣文獻》22卷3期,頁1-32。

羅肇錦。1999。〈「漳泉鬥」的閩客情結初探〉(上、中、下)《客家雜誌》106期,頁32-38;107期,頁61-62;108期,頁53-54。

施正鋒。2002。《台灣民主鞏固的擘劃──政權輪替與制度改革》。台北︰前衛。

施正鋒。1999。《台灣政治建構》。台北︰前衛。

Annamalai, E.2002.“Language Policy for Multilingualism.”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ld Congress on Language Policies, Barcelona, 18-20 April. (http:// www.linguapax.org/congres/plenaries/annamali. html)

De Varennes, Fernand.   2001.“Language Rights as an Integral Part of Human Rights.”MOST Journal of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Vol. 3, No.1.

De Varennes, Fernand.1997.To Speak or Not to Speak: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 to Linguistic Minorities. (http://www.unesco.org/most/ln2pol3.htm)

De Varennes, Fernand.1996.Language, Minorities and Human Rights.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Forced Migration Projects.1997.“Estonia and Latvia: Citizenship, Language and Conflict Prevention.”http://www.soros.org/fmp2/html/baltics.htm.

Hamel, Rainer Enrique.1997.“Introduction: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in a Sociolinguistic Perspectiv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nguage.”No. 127, pp. 1-24.

Leng, Sow-Theng.1998.Migration and Ethnicity in Chinese History: Hakkas, Pengmin, and Their Neighbors.Taipei: SMC.

Northern Ire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Language Rights Working Group.n.d.“Language Rights Working Group Advice to the Northern Ire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http://www.nihr.org/ files/wgr_Language_1.htm)

Ó Murchú, Helen.2000.“Language, Discrimination and the Good Friday Agreement: The Case of Irish,” in John J. Kirk, and Dónall P. Ó Baoill, eds. Language and Politics: Northern Irel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and Scotland, pp. 81-88.Belfast: Queen’s University Belfast, Cló Ollscoil na Banríona.

Ó Riagáin, Dónall.2000.“Language Rights as Human Rights in Europe and in Northern Ireland,” in John J. Kirk, and Dónall P. Ó Baoill, eds. Language and Politics: Northern Irel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and Scotland, pp. 65-73.Belfast: Queen’s University Belfast, Cló Ollscoil na Banríona.

OSCE.n.d.“Report on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Minorities in the OSCE Area.”http://www.osce.org/hcnm/documents/reports/ linguistic_rights/index.htm.

Packer, John.2002.“Towards Peace, Dignity and Enrichment: Language Policies in the 21st Century.” Speech delivered at the World Congress on Language Policies, Barcelona, 18-20 April. (http://www.linguapax.org/congres/packer. html)



--------------------------------------------------------------------------------

「歐洲鮮用語言協會」(European Lesser Used Languages Bureau) 前會長,愛爾蘭籍/裔。

見施正鋒 (2002、1999)。

在戰前,客家人及鶴佬人(福佬人、閩南人)的人口總數大致可以透過人口普查取得,也就是根據當時漢人的祖籍為廣東省或福建來區分。在日治時代 (1905-40),曾經有幾次「戶口調查」及「國勢調查」;另外,在昭和元年 (1926),有過「台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調查」。如果扣掉原住民、以及日本人,客家人當時的人口在13.7-15.7%之間(連文希,1972:14-16;江運貴,1996: 276)。當外省人於戰後避秦台灣後,「福建 [省] 人=鶴佬人,廣東 [省] 人=客家人」的二分法就左支右絀了。在戰後的第一次人口普查裡,再度區隔台灣省籍漢人的祖籍,源自廣東的約佔15.05%,大致穩定。不過,誠如連文希(1972:19)所言,廣東省潮州、汕頭人士操閩南語、福建省汀州府則操客語,因此祖籍並非精確的族群歸屬的指標。日後的人口普查更難推斷客家人口,因為本省籍漢人未再以祖籍來分,一般同意15%是合理的估計。

不管是謀生、求職、或是受教育而言。\r

見Ó Murchú (2000: 85-86)、以及Packer (2002)。

見Hamel (1997)、Ó Riagáin (2000)、以及De Varennes (2001、1997、1996)。

包括拼音的標準化、創作、以及字典/辭典的編纂;我們可以通稱之為語言的現代化。

我們不願意用「多數族群」(majority group) 是因為,支配性族群的人數可能比較少,譬如過去南非的白人。

也就是「ethnic diversity」、以及「linguistic diversity」;

北愛爾蘭在1970、1990年代分別進行和解,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著重權力的分配,後者則兼顧語言的公平性、以及對於族群認同的尊重。自從北愛爾蘭、英國、以及愛爾蘭三方在1998年簽署『北愛爾蘭和平協定』(Northern Ireland Peace Agreement 1998) 以來,除了設立相關的語言振復機構外,「北愛爾蘭人權委員會」更是積極地在草擬中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 裡頭規劃「語言權條款」。參考Forced Migration Project (1997) 對於愛沙尼亞、以及拉脫維亞的考察。

在我們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進行的「語言政策及制定『語言公平法』之研究」(2002) 中,其中的一項工作是將外國的相關法規譯介給國人,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ESCO) 所屬的一個網站MOST (Management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譯為「社會改造管理」) 裡頭,有一部份就針對語言權作了相當周詳的蒐集,這本書大致是將這一部份譯介給國人。見http://www. uneso.org/most/ln.htm。

http://www.hrweb.org/lega/cpr.html。

http://www.unhchr.ch/html/menu3/d_minori.ftm。

http://www.osce.org/docs/english/1990-1999/hd/cope90e.htm。OSCE的前身為CSCE。

http://www.unesco.org/most/ln2po16.htm。

http://www.unesco.org/most/ln2po17.htm。

http://www.coe.fr/eng/legaltxt/148e.htm。

http://www.troc/es/ciemen/mercator/altres-GB.HTM。

中國自來有籍貫之別,並沒有族群的區別;籍貫只是一種地域式的認同,再加上血緣關係籍貫並非單純的出生地認同,是來自於家庭(父親),而且並非經由個人的選擇。然而,客家人在中國並非侷限於單一省份而已;此外,並非所有的廣東住民都是客家人。羅肇錦 (1999)、認為,福建省漳州人並不一定都是鶴佬人。如果光以省籍來作族群認定的標準,台灣將只有本省人以及外省人的差別,客家族群同樣地會被虛無化。

根據莊華堂 (1999: 78) 的估計,台灣的鶴佬客至少有一百萬人。

Leng (1997: 26, 44-45) 以為,客家人的認同是在遷徙的過程中與他族接觸時,才有集體的自覺性意識。譬如在明末時由梅縣到靠海的海豐、惠陽,面對當地人的敵視,經過競爭、動員、衝突的階段,才逐漸由客家「文化集團」(cultural group) 昇華為「客家族群」(ethnic group);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只有客觀上的共同特徵,後者則已有主觀上的共同認同感。由此可見,客家認同是隨情境而高度變動而偶殊的 (contingent),特別是遷徙過程、以及墾殖經驗所構成的情境 (context)。

其實,當台灣的客家人抱怨目前中央政府的五院院長沒有客家人、客籍部會首長過少之際,或可推定認同的原鄉概為台灣,而非遙遠的中國,更非虛無飄渺的客家國度。

世界客屬懇親大會始於1971年,第十五屆大會於1999年在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舉行。首次國際客家學研討會於1992年在香港舉行,第四屆於1998年舉行於台灣,第五屆同樣在1999年於馬來西亞舉行。見香港崇正總會出版的《崇正報導》57期 (1999/11/27)。

試想,由「女工」、「女作業員」、到「公主」,由「小弟」到「少爺」,由「番仔」到「原住民」,整體的社會提高了嗎?名稱改進只是必要的第一步而已,並非充分條件。

諸如媒體、醫院、或公家機構等場所。

譬如立法院可以考慮使用同步翻譯。

見附錄筆者所草擬『語言公平法』初稿。http://mail.tku.edu.tw/cfshih/ln/discuss.htm亦有相關討論區。

* 發表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2002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全球化、在地化與客家新世紀」,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02/ 12/13-17。作者通訊:106臺北市郵政信箱26-447號;電子信箱ohio3106@ms8.hinet.net。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转帖】施正鋒:母語傳承與母語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