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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8-19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叶仕欣
本报梅州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巢雁、黄洪远)年仅8岁的胡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贪玩,手持铁条追逐同学,却不慎刺中同学郑某燕的左眼,致其受伤死亡。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胡某的父母赔偿郑某燕家属近14万元。
案件回放:
玩铁条意外刺死同学
2007年7月6日下午,在五华县周江镇某小学就读的胡某和同学郑某、郑某燕等人放学后走路回家。当行至五华县周江镇一村口时,胡某主动追逐一起回家的其他同学,并手持一根铁条去挑拨郑某,后来胡某手持的铁条正好刺中在其身后行走的郑某燕的左眼圈,导致郑某燕受伤流血。
郑某燕受伤后被送至五华县周江卫生院、五华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终因被铁条刺击左眼眶穿透眶壁至颅内,造成重度颅脑挫裂伤,经抢救3天无效于7月9日死亡。
意外发生后,郑某燕的家长希望胡某的父母能赔偿女儿死亡的损失,但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郑某华夫妇遂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将胡某的父母胡某训夫妇及胡某所在的学校一同状告至法院。
法院:
肇事男童应负全部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纠纷的发生时间是在学校下午放学以后,发生的地点不是在学校所管理的校园范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学校对郑某燕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而被告胡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其顽皮贪玩而直接用铁条刺伤郑某燕左眼圈而最终导致其死亡,虽然被告胡某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郑某燕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胡某应对郑某燕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不过,因被告胡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胡某的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因此判决胡某的父母赔偿郑某燕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训夫妇不服,他们坚持认为事件不是由自己的儿子一个人造成的,郑某燕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梅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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