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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2 23: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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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报名简章
一、活動目的:
藉由舉辦客家音樂 MV 創作甄選活動,鼓勵有興趣者結合客家音樂與現代科技技術,創造客家音樂新意境,提供全新視、聽覺體驗,進而帶動客家音樂之流行與多元化。
二、報名資格:
不分年齡、性別、族群、國籍,凡對客家文化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
三、報名期間及方式:
即日起至 2006 年 7 月 31 日止 ( 以郵戳為憑 ) .
將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及 MV 作品一併寄至「台北市大安區 106 仁愛路 4 段 230 號 8 樓之 2 2006 客家音樂 MV 創作大賽事務組」收,所有表件及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四、比賽組別:
傳統歌謠組、現代流行歌曲組、童謠組。
五、創作表現方式:
創作表現形式不拘,各種實景人物或數位影像 ( 如傳統手繪、黏土、偶、紙雕、電腦動畫等 ) 皆可。
六、評分標準:
內容創意表現(30%)、客家文化元素(25%)、影音整體搭配(25%)、視覺效果設計 (20%) 。
七、獎項及獎勵方式:
最佳薪傳獎:每組各取 1 名,頒發獎盃一座、獎金新台幣 20 萬元及數位家庭劇院一組 ( 市價約 2 萬元 ) 。
最佳視覺獎 :每組各取 1 名,頒發獎牌一座、獎金新台幣 5 萬元及數位相機一台 ( 市價約 7,000 元 ) 。
最佳創意獎:每組各取 1 名,頒發獎牌一座、獎金新台幣 5 萬元及PDA 一台 ( 市價約 8,000 元 ) 。
最佳編導獎:每組各取 1 名,頒發獎牌一座、獎金新台幣 5 萬元及DV 攝影機一台 ( 市價 7,000 元 ) 。
最佳特效獎:每組各取 1 名,頒發獎牌一座、獎金新台幣 5 萬元及iPod 一台 ( 市價約 7,000 元 ) 。
網路票選最佳人氣獎:每組各取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 1 萬元。
八、歌曲來源 :
參賽者以使用主辦單位活動網站 (www.hakka.gov.tw) 取得授權之 客家歌曲 參賽 ( 但不得改變歌曲原有節奏、韻律、形式、音效,或任意進行混音、剪接 ) 為原則,亦可自行取得其他客家歌曲之授權(授權內容需包含 MV 作品獲獎後該首配樂歌曲不限期間及次數之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權利,以便主辦單位進行得獎作品之後續宣傳推廣)參賽。
本活動網站所列之歌曲僅供聆賞,不得下載選用,參賽者請自行取得合法之音樂檔案作為參賽之配樂使用。
參賽 MV 內容須註明歌曲之「詞、曲作者名稱」、「演唱者」及「發行單位」。
九、作品繳交格式:
參賽作品以 DVD 或 VCD 格式繳交,解析度以電腦流暢播放為原則。
得獎作品將於電視頻道播出,得獎者須另交付 720×480 avi 的非壓縮檔,並燒錄成 CD-R 或 DVD-R 的格式。
十、評審辦法及時間:
主辦單位將聘請相關專業人士 5-7 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相關事宜
評審作業分二階段:
初審: 2006 年 8 月間公布初選入圍名單。
決審: 2006 年 9 月間確定得獎名單。
網路票選: 2006 年 8 月間進行,初審入圍作品將置於活動網站,供網友票選出每組各 1 名最佳人氣創作。
得獎公佈: 2006 年 9 月間頒獎典禮後公布得獎名單。
十一、洽詢專線:電話: (02)2708-1000 傳真:(02)2754-9191 。
十二、 注意事項 :
1.參賽者於參加本活動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2.參賽者參賽作品件數不拘,但如同一參賽者之得獎作品超過一件 ( 含網路票選最佳人氣獎 ) ,以獲取最高獎項為限。
3.參賽作品須註明歌曲之「詞、曲作者名稱」、「演唱者」及「發行單位」,如使用其他非主辦單位取得授權之歌曲須於寄送作品時同時提出該音樂授權同意書,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得獎)資格。
4.為尊重原音樂 / 歌曲創作者,參賽者不得擅自更改著作 ( 例如:變更音樂 / 歌曲之原有節奏、韻律、形式、音效,或任意進行混音、剪接等 ) ,另為保持音樂 / 歌曲之完整性,參賽者須以完整之音樂 / 歌曲進行創作。違反上述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得獎)資格。
5.參賽作品不得為政府機關委託創作或接受政府機關經費補助,如有上述情事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得獎)資格。
6.本活動主辦單位所提供創作之音樂 / 歌曲僅限本次活動之用,參賽者如欲另外利用該視聽著作,仍應取得原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主辦單位將於活動網站公布入圍者及得獎名單,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入圍、得獎者出席頒獎典禮,未入圍者將不另行通知。
7.得獎獎金、獎品金額在新台幣 13,333 元以上者,得獎者須負擔 15% 之稅金 ( 國外8.參賽得獎者負擔 20% 之稅金 ) ,獎品不得折抵現金。
9.得獎者須義務配合主辦單位之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
10.網路票選嚴禁有灌水、作弊之行為,經發現違反者,取消其網路票選最佳人氣獎得獎資格。
11.各組所有獎項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未達評分最低標準,得以從缺。
12.主辦單位保有更換等值獎品及變更活動內容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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