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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5 0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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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客家文化协会章程
韶关学院客家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韶关学院客家文化协会”,简称“客协”。
第二条:本会是经韶关学院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合法部门。
第三条:本会会址定于韶关学院校园内。
第四条:本会宗旨为“研习客家文化,振奋客家精神,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第五条:口号:加强客家认同,创新客家文化。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有韶关学院学籍及任职之教职员工,只要对客家文化有兴趣且思想品行端正者皆可入会。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会员有出席会员大会,了解本会运行状况之权利。
2.会员于会员大会有选举,罢免,否决、复议之权利。
3.会员有提名或连署会长,副会长之权利,会员有担任会长、副会长和其他部门干部之权利。
4.会员有权协调和解决本协会会员的矛盾和冲突的权利。
5.会员有参与本会所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权利,经本会同意,可进行相关代表本会的活动。
6员有监督之权利。
第十条:本会会员履行的义务如下:
1. 坚持学校“以人为本”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职责,遵守校规,会规,有优良的道德。
2. 会员应尊重协会财务部门的独立性,不得随意干预协会的财务会计活动。
3.积极支持并协助本会所举办的各类活动。
4.在不损学校名誉的前提下开展对本会有利的活动。
5.会员大会选举,罢免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务
A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的决议机构。对协会动向、行为、重大活动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会长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协会的走向,计划及行事。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以书面提出会议目的并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签名,会长须自受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有权根据本协会的发展需要而修改本章程。
B:客家大学生论坛
第十五条:本论坛隶属于会员大会,由高级会员主持本论坛,旨在促进客家大学生的交流和培养客家大学生的热爱客家文化思想。
C:会长
第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会长负责作发展规划,推动协会工作正常运转,统筹协会的全面工作,进行合理的人员流动,召开例会,统筹各部干部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负责人,对外代表本会,为本会争取应有权利。
第十九条:会长卸任之后,为本会之当然顾问。
D:副会长
第二十条:对会员大会负责,协助会长处理各项会务,审核干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副会长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副会长于会长无法处理会务之时代理会长之职务。
E:顾问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顾问若干人,除当然顾问外,其余由现任会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会长卸任之后为当然顾问。
第二十五条:顾问有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指导本会正确发展方向的权利负责经验之谈,指导会务,并被咨询。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
1. 秘书长:(直管档案管理部、财务部、外联部)
工作对会长负责。整理协会的计划,总结各种资料,会议记录。
2. 档案管理部:
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活动的计划,过程,总结等)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整理,并及时交由秘书部备案
3. 财务部:
负责各财务收支事宜
负责学期初财务预算,学期末财务总结。
会费之收支皆须有凭据
应及时向会长、副会长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所有与本会无关的活动费用不予补助,报销
负责拨款到各部开展各活动,并保留凭据
4. 外联部:
负责各种联谊活动,及各项资金赞助
5. 执行理事:(直管宣传部、活动部、编辑部、)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向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长反馈情况
协助会长工作,组织落实会长安排的各项工作
6. 宣传部:
结合时事形势,积极做好有关客家动向的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为本会的相关活动开展宣传工作
进行张贴海报等活动
7. 活动部:
组织各种文体活动
组织客家文娱交流活动
组织体育友谊竞赛活动
组织旅游活动
组织召开座谈会
组织其他有利于本协会的活动
8. 编辑部:
关注并向协会报告各地客家最新动态,和我校之客家新闻。
负责一切网络事宜
负责将客家大学生论坛的讨论成果和各地客家最新动态编写成本会会刊和征稿等事宜。
9. 纪检部
负责各项活动的纪律安全
负责协会相当常务性的监督工作,执行有关奖罚条例
第四章:选举 罢免
第二十七条:于每年四月选举下届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干部。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皆有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干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选举办法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长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商议并由会员大会商讨决定。
第三十条: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干部若有怠忽职守及其行为有碍本会之发展时,得由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连署,提出罢免案,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罢免有效。
第三十二条:干部罢免以后,当即由会员大会商定代理人选。
第五章:干部会议
第三十三条:干部会议由副会长主持并定期召开;干部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干部会议,视为未能履行职责,应给予适当的处理;协会的重大决策应由干部会议共同商讨并通过。
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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