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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製作客家議題電視節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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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23: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客會傳字第○九九○○○七一五○號令訂定

一、目的: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廣播電視事業製作客家相關議題電視節目,增加客家語言及文化議題於各大電視頻道之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補助範圍
(一)節目主題
節目形式不拘,應以具創意、吸引觀眾收看,妥適運用客家文化、語言元素結合電視節目表現為原則。目的除鼓勵觀眾透過節目收視接觸、親近客家外,並期望透過節目呈現多元、真實、創新、新時代感之客家,塑造大眾及社會對於客家的新意象。
(二)節目類型及長度
 1.迷你劇集類/電視電影類:製播集數在四集(含)以內之單元戲劇、迷你影集,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2.連續劇類:製播集數在五集(含)以上之連續劇,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3.紀錄片類:指以拍攝、記錄製作者所感知的真實人、事、物之影片,製播集數至少一集,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4.教育文化節目類:以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製播集數應為五集(含)以上,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5.音樂/綜藝節目類:形式內容以娛樂觀眾為主要目的之節目,製播集數應為五集(含)以上,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6.綜合/其他節目類:提供生活資訊、時尚流行、休閒育樂等多元綜合性或其他內容之節目,製播集數應為五集(含)以上,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7.如有其他更佳之節目長度規劃,得於企劃書中敘明。

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每一電視節目補助款不得逾本會核定之企劃書所附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五,每集補助款並不得逾下列各款金額:
 1. 迷你劇集類/電視電影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2.連續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3.紀錄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4.教育文化節目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5.音樂/綜藝節目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6.綜合/其他節目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之計畫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四十五者,本會將依比例酌減補助款。
(三)其他
 1.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同意書。
 2.語言使用不限,但應視劇情及內容需要,適時呈現客語。
 3.節目計畫內容應於公告申請日起始日前尚未製作完成、且未曾公開發表、播送者。
 4.節目不得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製、補助,亦不得與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臺有製作、委製、合製之情形。經本會同意補助後,亦不得再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5.申請補助款之節目屬合製者,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單位同意由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
 6.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申請截止日後四個月內提送節目完整計畫(請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提供相關文件)並完成開拍,並依第五點第一項所訂之期限完成補助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類比無線或類比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至少一次(政府機關捐助及編列預算成立、委託營運之電視臺除外)。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每年受理二次:
 1.第一次:於當年度2月28日前受理申請,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次年度7月15日前完成補助節目之製作、公開播送。
 2.第二次:於當年度8月31日前受理申請,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次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補助節目之製作、公開播送。
(二)郵寄方式送達者,以受理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自行送達者,應於受理截止日下午5時30分前送至本會收文處,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請註明「補助製作客家議題電視節目徵選」。
(四)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特殊因素者,由本會公告之。
(五)申請單位應於前項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一式10份: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節目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三)。
 3.資格文件影本: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
 4.其他文件
 (1)製播迷你劇集或連續劇類別節目,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同意書。
 (2)預定播出頻道同意公開播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3)主要製作團隊成員之合作意向書(或同意書)。
 (4)申請補助款之節目屬合製者,請檢附其他合製單位同意由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資格審查:由本會就申請者資料文件、資格條件、表格填寫及企劃書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等進行資格審查;本會並得視情況,請申請單位依本會指定期限補充文件或提供審查程序所需之聲明書、證明、授權文件,逾期不補件者,視同資格審查未通過。
(二)實質審查:審查委員會就符合資格審查之申請案,針對企劃書進行書面審查,通過書面審查者,本會將通知於審查會議時就申請案件進行簡報。審查委員會就該企劃書及申請單位之簡報內容進行審查,並建議補助名單及額度。

七、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五至九位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查委員會議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審查項目及配分
(一)節目整體內容規劃之創意、表現及客家文化內涵之呈現(40%)
(二)播出之頻道及時段(30%)
(三)經費編列合理性(10%)
(四)節目推廣宣傳、跨媒體合作計畫及其他加值服務(10%)
(五)製作團隊之專業性與廠商執行、管理能力的經驗與實績(10%)

九、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選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會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契約由本會另訂之。
(二)獲選之受補助單位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受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於受補助節目全數製作、播放完竣,繳交結案報告經本會審查通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三)受補助單位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受補助單位有第十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事者。
 2.受補助單位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選補助款者,或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會得視情況取消受補助單位補助款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返還履約保證金,受補助單位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款。經法院判決確定受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3.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受補助單位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款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會得取消其補助款受領資格,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撥款及核銷程序
分三期撥付,未通過第一期之審核者,本會得終止後續之補助。
(一)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應於申請截止日後四個月內提送第一期款收據及節目計畫(節目製作團隊、主持人或演員、節目主述者名單、節目播出頻道、日期、時段、播出電視頻道同意書,及節目宣傳計畫)。
(二)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節目播放超過二分之一集數後,檢送第二期款收據及節目於電視頻道播出監播表、節目收視率、觀眾輪廓分析等分析報告。
(三)第三期款(百分之四十):節目全數播放完竣後,檢送第三期款收據及結案報告(節目製作之情況、檢討及對客家語文傳播提升之績效、影響,電視頻道監播表、節目收視率、觀眾輪廓分析等分析報告,節目行銷宣傳成果、得獎紀錄,製作完成並配有字幕之Digital Betacam節目播出帶、無字幕分軌帶各乙套、節目劇照),經費支出明細表,以及支出原始憑證。

十一、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一)受補助單位(受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受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於本會核撥第三期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將該節目非商業性之著作財產權無償授權本會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會並得將受補助款之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無須另行支付費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其範圍包括: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公開上映,及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如有特殊情形請於企劃書敘明,經審查委員會及本會審查通過並與本會另行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受補助單位(受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受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保證受補助之節目全部內容及所利用之材料、道具、音樂或其他著作,自本會核撥第三期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已依法取得在國內外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租售、編輯、視聽產品的重製發行、剪輯為影音出版品之著作權或授權,使其併同本補助案所完成之電視節目,本會得為非商業性之利用,並有權授權第三人利用,無須另行支付費用。如有特殊情形請於企劃書敘明,經審查委員會及本會審查通過並與本會另行約定者,從其約定。因著作權或授權等所衍生之法律、權利糾紛,均由受補助單位自負全責;如因此致本會遭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指控違法者,應由受補助單位賠償本會因此所受一切費用及損失,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解賠償金、差旅費等。

十二、輔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企劃書規定時程按期完成各項工作,並提送相關資料及申領補助款,以供本會記錄及評估。
(二)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不定時抽調節目帶或派員實地了解執行情形及績效,遇有未符合補助計畫之內容,本會得限期要求改善,未依限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刪減,或取消補助、解除契約,且不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因節目製作進度延遲,或未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或其他原因而未依企劃書規定時程執行及請領各期款項者,經本會指定期限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且無合理原因者,本會得視情況取消補助款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返還履約保證金,受補助單位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四)遇有製播節目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時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三、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之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金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
(二)受補助節目之片頭或片尾或其他適當處,須註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贊助拍攝之文意或相關文字內容;各項相關宣導資料等,亦應於適當位置標明相關字樣,以提高本會及客家之能見度。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本會得撤銷其補助;如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受補助單位不得將節目製作權轉讓其他單位或將受補助之資格轉讓。
(六)受補助單位之企劃案內容有變更者,應函經本會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惟申請變更次數不得逾三次。
(七)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八)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與本會規劃之宣傳活動(如記者會、座談會等)或提供相關資料,以強化節目宣傳效果,提升播送效益。
(九)政策性補助項目,得經專案審查,不受第三點至第八點之限制。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来源:客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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