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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0 中國時報
廣電三法修正三讀 黨政軍二年內退出廣電媒體
蔡慧貞/台北報導
黨政軍最遲可望在二年內退出媒體!立院昨三讀通過修正廣電三法,政府、政黨、黨務、政務與選任公職人員等,不得投資廣播與電視,政府與政黨須在廣電三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退出投資,而黨政公職人員必須在六個月內退出並解除職務。未來將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理廣播電視。首當其衝,由政府、政黨投資的無線三台及國民黨主控的中廣都將交出經營權。
此外,廣電三法中也規範,廣播、電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的節目、短片、廣告。最早提出相關修正內容的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表示,這是為了避免行政資源遭到濫用,因此這項條文也被外界視為「阿扁傳真條款」。
總統大選白熱化,連日來藍綠陣營為政黨出資介入政論節目、置入性行銷等政府、政黨不當介入媒體情事相互批評,爭議多年的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衛星電視法等「廣電三法」修正案,昨日在立法院順利完成三讀修正,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不再只是空談。
為了落實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廣電法第五條明訂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此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改正。主管機關也須在此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政府對廣電媒體持股的處理方式。有線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也做同步修正。
依據這項修正,國民黨持有的中視、中廣股份,必須在兩年內出脫,政府持有的台視、華視,也須在六個月內提出處理方式;依據政府先前的規劃方向,台視、華視將走向一公(公共化)、一民(民營化)的處理方式。立院同時也通過附帶決議,無線電視的釋股,應該由立院依政黨比例推薦的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無線電視台員工組成釋股監督委員會,制定並執行釋股的相關事宜。廣電三法中也規定,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持股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一。此外,政府、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的發行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已經擔任者,必須在此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解除職務。
另為了確保媒體主管機關的獨立超然,廣電法中明文規定,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取代現行的新聞局,組織應在此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定之。未設立前,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避免外資介入媒體,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三項也修正為: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又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的節目。
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及廣電事業不得播放政府出資製作候選人廣告時,廣電事業將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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