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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屆金曲獎將於9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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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3 17: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院新聞局第19屆金曲獎將於9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含特別貢獻獎),此次金曲獎重要變革如下:報名單位增列民間表演團體;流行音樂類演奏類增設「最佳作曲人獎」,並開放該類音樂錄影帶亦可報名參賽「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傳統暨藝術音樂類除原以CD之型態報名外外,各獎項首次開放影音光碟型態(DVD或VCD)亦可報名參賽,惟仍以「音樂」為主要評審內容;另增設「最佳編曲人獎」及「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並將原設置之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及最佳民族樂曲專輯獎合併,改設置「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

凡獲得出版獎者將頒發獎金新台幣15萬元,個人獎及評審團獎將頒發獎金新台幣10萬元,除評審團獎由評審委員提名外,其餘獎項歡迎踴躍報名。

新聞局聯絡人:
出版事業處第3科曾瑞珍小姐 電話:02-33567803

傳真:02-23568227

相關資料請上行政院新聞局網頁網址為 www.gio.gov.twwww.gm2007.org.tw



相關附件:
19屆行政院新局金曲獎獎勵要點全文

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88年8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版三字第1293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9年9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89)琴版三字第1428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1042158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2年10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2042135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3042109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40421077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50421131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1217Z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獎勵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1、演唱類:

出版獎:
(1)最佳年度歌曲獎
(2)最佳國語專輯獎
(3)最佳闽南語專輯獎
(4)最佳客語專輯獎
(5)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單曲製作人獎
(6)最佳國語男歌手獎
(7)最佳闽南語男歌手獎
(8)最佳國語女歌手獎
(9)最佳闽南語女歌手獎
(10)最佳客語歌手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歌手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演唱組合獎
(14)最具潛力新人獎

2、演奏類:

出版獎:最佳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2)最佳作曲人獎

3、音樂錄影帶類:
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

4、評審團獎

5、特別貢獻獎

(二)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出版獎:
    (1)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
    (2)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
(3)最佳兒童音樂專輯獎
(4)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
(5)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

      2、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
(6)最佳演唱獎
(7)最佳演奏獎

        3、評審團獎

    4、特別貢獻獎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
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獎牌乙面或獎座乙座。但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乙面或獎座乙座。
(三)評審團獎部分:
  各類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
(四)特別貢獻獎部分:
各類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委員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審委員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各類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限,並可從缺;特別貢獻獎部分,評審委員會得為增額或從缺之決定。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六、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网络来源:www.gm2007.org.tw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7-12-26 1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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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3 21: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噶阿可以参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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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14: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97年(第19屆) 金曲獎報名須知

一、        本須知依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

二、        報名收件日期: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收件地點: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2號B區2樓)。

四、        報名規定:

(一)        報名單位以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民間表演團體、公司或個人工
作室為限。出版獎報名單位應與參賽單位一致,同一件作品不得由不同單位
重複報名。
(二)        各獎項參賽作品應以於民國9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首次出版
發行地為臺灣之鐳射唱片(CD)為限(依參賽作品登載時間為準)。但屬流
行音樂作品類「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各獎項之
參賽作品應為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影音光碟型式。
(三)        報名單位應依參賽作品之屬性,於「流行音樂演唱類」、「流行音樂演奏類」、「音樂錄影帶類」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四類報名表擇一填寫。
(四)        每張專輯使用1張報名表,名稱請使用全名,於適當欄位勾選或填寫參賽獎項,並附參賽作品:流行類21張、傳統暨藝術類10張,請自行拆除塑膠封套。
(五)        報名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者,請填寫專屬報名表並檢附各報名參賽專輯作品之順序,集中拷貝6片DVD-R(數位影音光碟),每張DVD以不超過12首為限,並請於片頭製作選單,以利點選。另為利於辨識,請以報名表所附之標貼固定於影碟外殼正中央,倘因標示不清或音樂錄影帶內容發生錯誤等情形時,由報名公司自行負責。
(六)        報名傳統暨藝術音樂類各獎項,得以CD、VCD或DVD三種影音光碟中擇一種類型報名,惟不以影像為主要評審內容。
(七)        報名最佳作詞人獎者,請於電腦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之空白畫面繕打歌詞;報名客語及原住民語相關獎項者,應同時繕打中文譯本。
(八)        報名各獎項之作品,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列為參賽人;合唱團及演奏團體,應以指揮為代表,無指揮者,得指定一人為代表。
(九)        入圍者及得獎者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        參賽作品及附件資料,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

五、        獎項說明:

(一)        流行音樂演唱類:
1、        最佳年度歌曲獎:以全新創作之歌曲整體表現(包含詞、曲及演唱)為評分範圍。
2、        最佳國語專輯獎:以演唱國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輯中應有半數(含)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3、        最佳台語專輯獎:以演唱台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輯中應有半數(含)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4、        最佳客語專輯獎:以演唱客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輯中應有半數(含)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5、        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以演唱原住民語通俗流行歌曲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輯中應有半數(含)以上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6、        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歌曲製作人為參賽原則,且該製作人必須製作該專輯5首(含)以上之作品。
7、        最佳單曲製作人獎:專輯或單曲EP中,以全新創作之單曲製作人為參賽人,已報名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之曲目,不得報名本獎項。
8、        最佳樂團獎:由樂團成員自行演奏樂器,並結合團體演唱方式,呈現整體效果之樂團。
9、        最佳演唱組合獎:以人聲呈現重唱或合唱之團體。
10、        最具潛力新人獎:參賽者應於民國96年1月1日前未曾出版發行個人專輯,其參賽作品應以民國96年間首次出版發行之個人專輯為限,參賽者得檢附個人簡歷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21份供參。
11、        各獎項除演唱類「最佳年度歌曲獎」、「最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最佳單曲製作人獎」、「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及演奏類「最佳作曲人獎」係以單曲為評鑑基礎外,其餘獎項皆以整張專輯為評分範圍。
12、        英語專輯可報名流行音樂演唱類中之「最佳年度歌曲獎」、「最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最佳單曲製作人獎」、「最佳樂團獎」、「最佳演唱組合獎」及「最具潛力新人獎」。
13、        在國內或國外已出版發行之歌曲,均不得報名創作獎項。但該曲係重新填詞,得報名最佳作詞人獎,其為重新編曲,亦得報名最佳編曲人獎。

(二)        流行音樂演奏類:
1、        最佳專輯獎:以演奏流行音樂為內容之專輯,且該專輯中應有逾半數(含)以上為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2、        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製作人為參賽原則,且該製作人必須製作該專輯5首(含)以上之作品。
3、        最佳作曲人獎:以單曲之作曲人為參賽對象。

(三)        音樂錄影帶類:
音樂錄影帶導演獎:以聲音及影像之結合,經由導演以拍攝手法錄製成音樂錄影帶(Music video)、VCD或DVD,以流行音樂演唱類及流行音樂演奏類為參賽對象。
(四)        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        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我國傳統音樂(含民族音樂)之器樂獨奏曲、合奏曲或歌曲,或根據傳統音樂創編之作品,如現代國樂、絲竹樂、吹打樂、戲曲曲藝、臺灣原住民音樂或其他各民族之傳統音樂型態,能注入新生命之編作,並呈現傳統音樂之特質,賦予藝術性和時代性之作品。
2、        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含器樂(合奏、重奏、獨奏)與聲樂(合唱、重唱、獨唱)等各類音樂專輯,其選輯、詮釋、錄音、文字說明與美編等各方面表現傑出之古典音樂專輯作品。
3、        最佳兒童音樂專輯獎:以兒童為欣賞群或教育對象,所編創、選輯之音樂專輯,富有創意、教育價值、音樂藝術品味,專輯中音樂之選輯、詮釋、錄音、文字說明與美編等各方面表現傑出、精緻、符合兒童趣味之音樂專輯。如搭配朗誦敘述或講故事,音樂需為專輯之主體。
4、        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以各種宗教所使用之禮儀音樂與非禮儀音樂之演唱或演奏作品。
5、        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風格與表現方式介於藝術音樂、流行音樂、傳統音樂或現代音樂之間,是融合不同音樂素材與技法(東方/西方、傳統/現代、古典/流行等)進行創作或改編的音樂作品,其技法高超流暢,能自成一格者。該專輯中音樂作品之創意、音樂選輯、詮釋、錄音、文字說明與美編等各方面表現傑出之專輯。
6、        最佳作曲人獎: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具原創性之完整作品,含器樂(為我國傳統樂器、西洋樂器等各種樂器所作之獨奏或合奏曲)、聲樂(獨唱、合唱或大型作品)等各類作品。報名本獎項時,除個別單曲外,如屬交響曲或以數首曲子連結成套的樂曲,應以整首交響曲或套曲報名,不以樂章或個別樂曲報名。
7、        最佳編曲人獎:為原創性音樂藝術作品或本國傳統音樂(含民族音樂)注入新生命之編作,既能呈現原創音樂及傳統音樂之特質,又能賦予藝術性和時代性之作品。
8、        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所製作之音樂專輯,在音樂編創、選輯、詮釋、錄音、文字說明、美編等各方面都表現傑出、精緻,特別是在音樂藝術的創新或保存、發展、推廣任一方面有特殊意義及貢獻者。
9、        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詮釋(演奏、演唱、指揮等)本國傳統音樂(含民族音樂),如台灣南管、北管音樂、客家音樂、原住民音樂,以及各種戲曲曲藝(如說唱、歌仔戲、京劇等),表現傑出並具有特殊意義者。本獎項之參賽者,請以該專輯最具代表性之詮釋者為主,如為團體,請以指揮為代表,另報名本獎項後,不得再報名最佳演唱獎及最佳演奏獎,反之亦同。
10、        最佳演唱獎:演唱本國當代藝術音樂創作(含現代國樂)或外國古典音樂作品,具國際水準或特殊表現者。
11、        最佳演奏獎:演奏本國當代藝術音樂創作(含現代國樂)或外國古典音樂作品,具國際水準或特殊表現者。

(五)        評審團獎:獎勵本屆報名參賽作品中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由流行音樂作品類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評審委員分別提名,經各類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通過,各遴選得獎者一名,或可從缺。
(六)        特別貢獻獎: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及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1、        參賽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為限。
前項參賽者不包括主(協)辦單位之工作人員。
2、        推薦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限。
3、        推薦者應以書面說明推薦理由及參賽人簡歷(含現職、學經歷、重要作品或事蹟、曾獲榮譽等)並得提供參賽人代表作品或其他相關資料至少各2份作為評審之參考。


六、        本年度出版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個人獎各獎項及評審團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得獎者如為二人以上,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得獎者若拒領獎座視同棄權,主辦單位應不核發獎金,得獎名單亦不再遞補。
七、        為維護出版業者及從業人員之良好形象,報名單位應事先徵詢參賽者或其繼承人之意願並附同意書,另應查明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後始可報名;如有身分不合規定、參賽作品資格不符或著作權歸屬尚有疑義者,請勿報名,以免造成糾紛,損及商譽。
八、        各類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www.gio.gov.tw)。為進行核對,請各報名單位以A4紙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或推薦表)等資料,參賽者同意書應請參賽者親自簽名(特別貢獻獎免提供),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連同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一併送交本局。
九、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請向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洽詢。
電話:(02)33567803
電子信箱:jjc@mail.gio.gov.tw


来源:http://www.gio.gov.tw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7-12-25 14: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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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14: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曲獎報名作業流程

一、
請填妥密碼與帳號申請表格,俟本局派發密碼後,即可進入報名系統填寫參賽資料,個人獎之報名應先徵得參賽者之同意後填妥報名資料,當報名表列印出來時,同意書及送件清單亦一同被列印出來,請確認所填資料是否正確。

二、 確認後,請將同意書交給參賽者親自簽名,如參賽者未在國內工作,請以傳真方式繳交同意書,如該參賽者入圍時,請提交正本同意書,以昭公信。

三、 報名作詞人獎者,請於繕打歌詞並列印後,以迴紋針或燕尾夾裝釘,勿以釘書針裝釘。

四、 送件時,請將報名表、同意書、歌詞、參賽作品(已拆除塑膠薄膜)及其他相關資料打包郵寄至本局。

五、 本局地址:台北市天津街2號 新聞局出版處三科 曾瑞珍小姐
電話: (02)33567803 傳真 02)23568227 或手機:095200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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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1: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音乐包子 的帖子

同样的问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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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11: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namlow 的帖子

经过本站版主阿钊古和宝贝等人致电新闻局,得到到消息系:只有在台湾发行个专辑或者单曲正可以报名台湾金曲奖。

但大陆歌手可捞台湾个唱片公司或者本站音乐人合作出版客语流行专辑,就可以报名台湾金曲奖流行音乐类“最佳客语歌手奖”、“最佳客语专辑奖”两个奖项。哩系一个对大陆歌手增加知名度十分有效个一种方式,如果得奖,势必会引起媒体个极大关注,因为目前还无大陆歌手去报名台湾金曲奖个客语奖项。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7-12-26 1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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