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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2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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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9758 于 2007-2-26 22:16 发表
有人们支持即可。国家没有一定的标准,有很多国家也没有加入联合国的。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 ... 6&variant=zh-tw
國家地位的法律標準是不明確的。
通常這方面的法律都被政治情況所左右。
在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經常被引述,這份公約的第一項條文聲明:
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應該必須擁有以下條件:
(1)固定的人口;
(2)既定的國界;
(3)政府;
(4)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
http://www.crt.com.cn/news/Html/aiguo/00009274.html
《陳獨秀自撰辯訴狀》
國者何? 土地、主權、人民之總和也,此近代國法學者之通論...
.....
如果说陈独秀过分政治,那么作为律师,比较中立比较技术比较理性的章士钊的辩护, 具有更大的说服力。章士钊用带湖南腔的普通话清晰地说:“本律师在英伦,曾闻道于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主权、人民之总和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 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试执途人而问之, 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原则也。”他还说, “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遂断为危 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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