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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矿难曾云高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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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20: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料图:2005年9月1日,两个孩子捧着遇难父亲的遗像离开祭奠现场。


      兴宁“8·7”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昨天上午在梅州市兴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其中,兴宁大兴煤矿投资人曾云高、曾繁金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和11年。

     据记者了解,一审判决书共有70多页,主犯曾云高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偷税罪,单位行贿罪5项罪名,但在昨天的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了3项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超强度开采,特别是在2005年7月梅州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曾繁金等人仍顶风非法开采,最终导致当年8月7日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伤致残,经济损失4725万元人民币。

      法院还查明,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和他们经营的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组织开采煤矿,据估算,造成煤矿资源经济损失9亿元。曾云高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还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人民币52万余元、港币5万元。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副董事长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非法采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和非法采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被判处7年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也因犯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被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8800万元。

     曾云高其人

     兴宁矿难令农民出身的曾云高名动天下。事发时,他既是商人,又是政府公务人员,是人大代表,还有个隐蔽身份——警察。

     1999年7月30日,曾云高以“当地政府指定受让人”的身份,买下大兴煤矿。此后他又强行买断其他一些煤矿的经营权。积聚亿万财富后,曾云高开始了慈善事业,企图名利双收,但因利欲熏心违规开采造成严重矿难,终于令其梦成泡影。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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