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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6 01: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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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契
最初的港主契約非常簡單,僅附上港主的姓氏或簡名即可;直至1884至1860年蘇丹阿布巴加統治柔州後,港主契約才附帶了法律條件,而港約大部份是由州政府的高級官員所簽署的。下面是一份1900年墾約主要內容及一份1901年完整十五款墾約,兩份墾約似乎條件類似,也有一些區別。
(一)新福州墾場墾約:
墾約十七款,黃乃裳於1900年簽訂後,第一批墾民於1901年1月9日抵達詩巫新珠山。爾後又陸續分批到達,主要內容有下列各要點:
1、新福州港主(也稱包工人)招致男婦農民一千名,從事墾殖。
2、沙撈越政府負責貸與農民成人每名三十元,小童每名十元。自次年起,六年內償還貸款。
3、每一成人給予墾耕地三畝,二十年內免稅。二十年期滿,向政府請領地契,年納賦銀一角。
4、合約期滿二年後,移民墾殖成功,則新移民可由中國再來,政府允予協助。
5、包工與移民於墾殖成功發展時,政府允予經營商業。
(二)新廣東墾場墾約:
一九0一年砂拉越者布律克簽署開墾條例函件予鄧恭叔及江祖旋(華文譯本)
有關於要成立一家公司,以便在拉讓江地帶引進一批華人移民進行墾荒,我要依據下列條件予以批准。
1、政府將根據你們的計劃的目的,在宋溪南蘭及其附近地區,保留足夠的士地,供貴公司所引進移民之用,並且將不征收地稅,或其他費用。雖然只要貴公司真實地利用該塊土地作栽植用途,它便歸貴公司所有。但,政府無意發予永久地契,並且一被廢置,它將重歸政府所有,這塊土地不准售賣或過名給其他人士。
2、貴公司不准以任何方式,割讓這塊地或利用它來抵押或償還。
3、政府保留建造道路或軌道過往上述地的權力,或保留在上述地段開礦。墾植區因政府建路,或築軌道,或採礦所造成的損失,政府將作出合理賠償。
4、貴公司可委任港主,維持移民秩序,處理小事端及向縣長報告所有罪案。港主的委任須經過政府批准。在必要時警方將給予必要的協助,移民也將受到各方面的保護。
5、若有需要政府將建造所有登陸處,包括道路,行人道及橋樑。
6、政府將為貴公司在詩巫建造貯藏倉庫,以供移民放置農產品之用。
7、政府擔保付還貴公司在拉讓區所引進的成人移民每名五元,數額最高限制五千名,而每年不可引進超過五百名成人(不包括小孩)。
8、貴公司擁有他人同等權力,在河流或海洋捕魚。
9、政府將與其屬下的農民官作出安排,以便所有的園地皆有港主掌管,在甘蔗與胡椒的縣區內,賦港主同等的權力。這項權力只包括移民居留的保留地區。而不批准售賣鴉片,興奮劑,酒精及葡萄酒或與移民賭博。
10、移民可小量釀製米酒供婦女分娩時用,情況若在中國一般,所製米酒不准售賣。
11、港主在移民要求下,享有權力售賣移民農產品,及以本地市場價格買進他們的產品。其他人士不得與移民買賣或以物易物。
12、政府將批准貴公司輸進槍枝,供移民保護農作物,但事先須獲得准證。
13、政府將永久租貸一塊土地供貴公司作墓地之用。
14、政府將根據一般收費儘量協助貴公司以政府貨輪運送公司或移民產品。
15、由即日起,貴公司若在一年內,不能在保留地內引進不少過五百人,上述條件將終止。
簽發於古晉,一九0一年三月五日
從新廣東墾場墾約中,當時的開墾似乎以公司方式進行,公司之下委託港主,所有權力中心都在簽約的公司負責人。另外港主受到委託需要經過當局同意,也有相對權力,港主的領導地位猶如酋長,所有的園地大小事務皆歸港主掌管,在權限內有類似警察和法官所擁有的司法權。禁止一切的售賣鴉片,興奮劑,酒精及葡萄酒或與移民賭博非法活動。移民公司受到限制,數額最高限制五千名,而每年不可引進超過五百名成人(不包括小孩)。簽約後一年內,不能引進五百人,條件將終止,而移民公司獲得佣金成人移民每名五元。
從新福州墾場墾約中,政府給予貸款成人每名三十元,小童每名十元,並分期償還。移民中每一成人給予墾耕地三畝,二十年內免稅。
這樣的墾約,應該是開墾荒地同時利用農民的種植,促進農商的貿易,以達到國家繁榮的目的。而墾約條件相當優厚,確實吸引人,堪稱冒險家的樂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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