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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092000079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5點
1 壹 緣起
由於客語長期邊陲化,致現代意義的表達能力萎縮,使家長或學生不
易接受,視客語課程為負擔。為使客語回歸主流地位,提升客家學生
對母語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爰訂定本要點,以遴選有意
願推廣客語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使客語在校園常態生活
中成為被接納、鼓勵及廣為使用的生活語言或教學語言。
2 貳 目標
一 營造生活化的客語學習環境,使學童自然學會客語。
二 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機會,提昇學生學習的興趣。
三 建立聽、講客語的自信心,體認客家語言、文化之美。
四 配合教育部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教育精神,塑造學生人本、鄉土情懷
及培養其民主素養。
3 參 主辦機關: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4 肆 協辦機關: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5 伍 經費來源:本會及教育部年度預算。
6 陸 實施對象:有意願推動客語生活學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
。
7 柒 實施原則:
一 生活化原則:以當地客語為校園生活主要使用語言,包括教師之間、
學生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日常生活接觸溝通,均能自然地以客語
交談溝通,並相互鼓勵。
二 公共化原則:學校正式公開場合,如朝會、月會、運動會及各種會議
等公共生活,能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三 教學化原則:除鄉土語言課程外,一般教學過程能以趣味、活潑、遊
戲的方式,交錯使用華話及客語,並嘗試以客語表達現代詞彙或術語
,使客語進入知識體系。
四 多元化原則:客語生活學校應培養學生多元文化的寬廣心靈,校園生
活和教學活動中能靈活設計安排,並將客語融入九年一貫課程之各學
習領域教學中,使學生對客語文化有尊嚴和自信,也具備對異文化了
解和尊重的能力;學生應有機會學習社區週邊或共同生活的不同族群
語言文化。
8 捌 推動方式
一 自主化:由各學校依據所在社區特質和學生、教師組成之特性,經過
師、生、家長之討論互動,擬具適當的推動計畫,並訂定自我評量的
指標,以建立有效運作的推動機制。
二 彈性化:在非客家社區,可視條件特質,組成跨族群的師、生、家長
客語學習夥伴群體,以生活化方式推動客語學習,並促使校園其他師
生有興趣認識或學習客語。
9 玖 申請方式
由擬參與之學校以校為單位,依據實施原則訂定推動計畫,經主管教
育機關審核通過,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前送本會申請,遴選通過後
施行。 (申請書如附件一)
10 拾 計畫內容:包括下列數項
一 現況分析:校園客語教學和使用現況的分析,以掌握問題癥結。
二 資源條件:可資運用之條件與資源,包括教師的語言能力、社區之語
言生態、社區之參與及支持等。
三 組織架構:參與本計畫的所有成員,包括校長、教師、學生、客語教
學支援工作合格人員、社區人士等。
四 運作方式:依不同對象和實際情境,設計具體有效之實施方式。
五 計畫願景:對推動「客語生活學校」之長期願景及如何內化於校園文
化中。
六 經費概算:推動計畫所需經費項目、自籌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
七 試辦期程:期程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八 評量指標:提供預期效益、自我檢討和激發士氣的評量指標。
11 拾壹 遴選與執行
一 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實施計畫內容之創意活潑度、
詳實度及師資、學生、家長及社區參與程度等,以及計畫之具體可行
性為評量遴選標準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之學校由本會函送審查結果據
以執行。
二 未能依實施計畫執行者,本會得撤銷其參與資格,相關補助經費並不
予辦理核銷。
三 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參與計畫之學校團隊交流工作坊或期中觀摩學習活
動,以激發創意,增進計畫成效。
四 經核准之參與學校,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敘明理
由報本會備查。
12 拾貳 成效評估
各校應依據第柒點實施原則,訂定成效評估方式,評估方式計分採
自行評估佔百分之六十及共同評估佔百分之四十兩項:自行評估係
學校依據實施計畫成效、注重師生自我發展及具體目標等,辦理自
評;另學校必須辦理成果發表活動作為共同評估之依據,發表活動
得採自由彈性方式辦理,並考量邀請本會、教育機構、參與計畫學
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區代表等,共同評估推動之成效,以作為改
進之參考。
13 拾參 補助原則
一 參與之學校,由審查小組開會討論,依所提計畫規模、成效、參與對
象 (含人數、社區參與度、團隊精神) 及具體可行度等審查,審查通
過者,核給補助經費。每校補助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二 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經費核撥:審查通過之參與學校,於計畫開始執行後兩個月內,檢
附領據 (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 送本會請款暫撥付二分
之一經費。
(二) 經費核銷: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及成果報告書 (如
附件二) 報本會辦理核銷;惟經審查成效不佳者,本會得酌減補助
。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放棄。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原始憑證應保留相關帳簿、憑證十年,以供本
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
受補助單位提送之。惟若執行計畫實際支出全數由本會補助者,結案
時應將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
有關補助金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14 拾肆 參與學校於計畫完成後,經評估實施績效卓著者,本會將建請教育
主管機關表揚或敘獎。
15 拾伍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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