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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yoio

[其他地区] 027 湖北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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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23: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客家联谊会章程

湖北省客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湖北省客家联谊会;
        本会英文名称:Hubei Fellowship of HAKKAS;
第二条:凡居住在湖北的客家、客属、客裔人士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省内外广大客属,弘扬客家文化,汇聚客家乡情、亲情、友情,广泛联络海内外客家乡贤,促进经济文化学朮方面的研究、合作与交流,为湖北的繁荣兴旺、和谐发展作出贡献;为会员牵线搭桥、排忧解难,提供各类信息资讯服务,积极开展商贸活动,促进会员与海内外各经济组织的合作交流;倡导会员参与公益事业,努力回报社会。
第四条:本会按照“自愿入会、自筹经费、民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暂设在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沟边街69号
     电话:027-86816651  邮编:430062  电子邮箱:zm799@yahoo.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本着弘扬客家文化、繁荣湖北经济,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1.积极搭建各类经济文化交流平台,聚合海内外各界客属精英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贸洽谈和联谊活动,加强客属之间的感情交流,团结互助,资源共享,不断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2.在海内外组织商务考察、会议研讨等各种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为会员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
3.竭力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4.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其它各种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入会条件如下:
1.凡承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在湖北省内的客属企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2.凡承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规的在湖北省内居住的客属人士,经本会审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入会手续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3.对于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客家藉各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及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荣誉)会员称号;
4.凡认同和遵守本会章程、支持客属事业发展的非客属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方可入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1.领取《湖北省客家联谊会会员登记表》;
2.提交入会申请,由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
3.秘书处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4.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
5.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申请人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6.入会人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向本会反映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种活动;
4.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海内外最新商务资讯及经济活动信息;
5.享受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所有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3.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商贸、联谊、文化学朮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履行本会授予的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理事会研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若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藉。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犯罪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和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对本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3.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4.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须身体健康,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强的经济实力,热心本会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4.协调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工作;
5.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和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3.考核任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4.处理其他由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5.秘书长外出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工作。
笫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 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2.各方面的友情捐赠;有关部门的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将资产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笫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内容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有关执行细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过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政府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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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23: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客家相关名词解释
( 客家小词典)
“客家”
    “客家”是汉族民系其中一支的名称。这支称为“客家”的民系,是南迁汉人,在唐末至明中叶聚集于闽、粤、赣连结地区,经过与当地畲瑶等土著居民融合而成的,具有有别于汉族其他民系的独特的方言、文化和特性的一个汉族民系。它以汉人为主体,同时包含经融合已“客化”的畲瑶等少数民族。
    客家民系是以汉人为主体的,其文化的主要特征又表现出继承中原汉族文化,所以应肯定为汉族的一个支系。但是这只民系不是纯汉族血统,其文化也不是纯中原汉文化,所以作为一个群体,其成员就应该包含相互融合,享有共同文化特征的不同民族的成员。因此,“客家”是一个汉族民系的称谓,但并非种族概念,而是文化概念。
客家先民
    客家先民,是在客家民系形成之前,生活在民系形成地区的客家人的祖先。
    客家先民,概言之,本应该就是客家人的祖先,但情况比较复杂。客家人的祖先除当地“客化”的少数民族之外,都是南迁汉民,但南迁汉人中,不少在辗转大江南北数百年之久,数代之后才迁入闽粤赣客家民系形成的地区,进入客家形成区的南迁汉人有的已经不是离开中原的第一代,甚至不是第二代、第三代•••••,他们有的定居于别的民系形成区,成为其他民系的成员。所以如果把客家人的祖先统称为客家先民,那么“客家先民”这一称谓就没有特殊内含,或说概念杂乱,因此必须用时空加以限制。时间就是民系形成之前,空间是在客家民系的形成区。也就是直接产生客家的祖先,方称客家先民。
客家人
    客家人,是客家民系的成员。凡是有客家血统、客家文化素质和客家认同意识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两项条件的人,便是客家人。
    客家血统,不要误认为就是汉族血统。因为客家民系虽然是汉族的一支,但它是以汉族为主体,同时包容了“客化”的畲瑶等少数民族。也就是说,客家民系是汉族客家先民(主体)与非汉族客家先民(即客家民族孕育时期居住孕育区的畲瑶等少数民族)共同孕育的。所以,客家血统是形成客家民系的各族成员血统的总称。文化素质主要表现在语言和生活习惯方面。客家认同意识,即是自我承认是不是客家人。鉴别是否客家人的三要素中,更重要的是客家文化素质和自我认同意识,而不是血统。
客家后裔
    客家后裔可以解释为客家后辈,但如果其后辈仍然是客家人,就没有必要冠以“客家后裔”,因为客家人的前辈是客家先民,之所以称其“先民”,是因为他还不具备客家人的素质。如此推论,客家后辈,应是具有客家血统而无客家文化素质和客家认同意识的人。比如迁离客家社区时间较长,而已不会讲客家话。自己也不认为是客家人的原客家人或客家人的儿孙。客家后裔应是现已不是客家人的客家后辈。
客家族群在歷史上的五次大遷徙
1.        第一次大遷徙,是在公元三一一年。肇因於五胡亂華、晉室南度,部分落腳於洞庭湖流域一帶,部分到現在的江西北部及福建一帶。
2.        第二次大遷徙,是在公元八七四年到八八O年的唐宋。肇因於黃巢作亂,落腳於江西東南部、福建西南部及廣東東北部。
3.        第三次大遷徙,是在公元一二七六年。肇因於客家先民文天祥勤王抗元,客家義民戰死者十之七八。其餘客家先民則流逃至廣東東部及嘉應州梅縣一帶。
4.        第四次大遷徙,是在明末清初二百多年間。肇因於內陸人口膨脹,遷至廣東中部及沿海地區與四川、廣西、湖南及台灣。
5.        第五次大遷徙,是在公元一八六七年以後。客家先民一部份遷於廣東南部及海南島,這是客家人移往海外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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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23: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客属恳亲大会的由来
 客家是汉族的一个支系。客家人的祖先大多为古代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黄河流域一带的中原汉民,自晋唐以来,由于战乱等原因,他们逐步往江南、再往闽、粤、赣边,然后又往南方各省乃至东南亚以及世界各地迁徙,并最终成为汉民族中一支遍布全球且人文特异的重要民系族群。据有关学者估计,目前全世界约有1亿多客家人。其中约6500万人分布在中国大陆的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湖南、四川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的 180多个县(市),约1500万人分布在港、澳、台地区,近3000万人分布在世界80余个国家。
  为加强联谊,扩大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1971年9月28日, 在香港之至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客属社团──香港崇正总会藉其成立50周年的机会,特邀世界各地49个客属社团的250位代表参加庆典盛会。会上,与会代表决议:将这次活动定为“世界客属第一届恳亲大会”,并决定原则上每隔两年轮流在世界各地有关城市召开一次世界客属恳亲大会。至2005年它已在亚、美、非三大洲10个国家和地区共17个城市先后举办过20届。
  世界客属恳亲大会是海内外客属乡亲联络乡谊和进行跨国、跨地区交往的重要载体,创办以来,得到各地世界客属社团的积极响应与其它炎黄民系的关注和效仿,参加的社团和代表一届比一届增加和拓展。特别是近几届,其规模由最初的几百人扩大到数千人,内容也由原来侧重于联谊恳亲拓展为含文化、经贸和学术等方面的交流,而且每届召开之际,都受到承办社团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随着客家热遍布全球,世界客属恳亲大会已不单单是海内外客属乡亲的聚会,而被经济界、学术界乃至政界广泛关注,备受全球华人所注目。
历届客属恳亲大会概况简介
第一届  香港
    1971年9月28日,“香港崇正总会”为庆祝其成立50周年暨“崇正大厦”落成,特邀世界各地47个客属团体250位代表,于香港九龙弥敦道“国际大酒楼”及设在跑马地的“香港崇正总会”大礼堂举行庆祝活动。其中与会代表决议,将这次活动定为“世界客属第一届恳亲大会”,并将每隔两年轮流在世界各地有关城市召开一届。此次会议决议通过第二届恳亲大会由台北“中原客家联谊会”负责筹办。
第二届  台北
    于1973年10月5日至8日在台北市延平南路“中山堂”举行。大会由“中原客家联谊会”主持,有来自世界各地67个客属团体共2400位代表参加。大会决议第三届恳亲大会由“泰国客属总会”筹办。
第三届  台北
    由于泰国当时国内情况有所变化,第三届恳亲大会改由台北“世界客属总会”主办,并推延至1976年10月7日至9日在台北市延平南路“中山堂”举行,有世界各地61个客属团体共1352位代表参加。
第四届  旧金山
    于1978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在旧金山“皇后大酒店”举行,由美国“三藩市崇正总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25个客属团体共820位代表参加。此次大会决议:为保持客属传统固有语言口音,今后凡客属人士集合,均应采用客家话发言。
第五届  东京
    于1980年10月3日至7日在日本东京“太平洋饭店”和“宝家大饭店”举行,由“日本崇正总会”主持,有来自世界各地33个客属团体共1100位代表参加。
第六届  曼谷
    于1982年9月25日至26日在曼谷市“那菜大饭店”举行,由“泰国客属总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70个客属社团共1352位代表参加。
第七届  台北
    于1984年10月7日至9日在台北市敦化北路“环亚大饭店”举行,由台北“客属总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48个客属团体共974位代表参加。此次大会通过几项重要决议:1、世界客属恳亲大会应以客家勤劳俭朴美德为准则,不必过于铺张,竞求奢华;2、各地客属社团暨各界殷富,对主办单位所需人力财力应予大力支持,以发扬客家人团结合作精神;3、规定今后不论团体或个人出席大会,均应缴纳出席费,凡热诚赞助者亦应订出办法加以表彰;4、大会“会刊”须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印并分发各客属社团以资纪念。
第八届  波累
    于1986年5月19日至22日在毛里求斯首都波累市“甘地学院”大会堂举行,由毛里求斯和留尼旺的客属团体联合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15个客属团体共210位代表参加。
第九届  旧金山
    于1988年10月21日至22日在旧金山“教堂峰大饭店”举行,由美国三藩市五大客属社团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31个客属团体共458位代表参加。广东梅州也组团出席,这是中国大陆内地客属团体首次参加世界客属恳亲大会,其中“梅州客家山歌团”7名代表在文艺晚会上的表演独领风骚。大会决议各地乡亲无论人数多少,都应尽量成立有关社团,并决定下届大会在马来西亚沙巴举行。
第十届  亚庇
    于1990年6月8日至10日在马来西亚沙巴州首府亚庇市举行,由“沙巴客属公会联合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70多个客属社团共1500位代表参加。这是一次文化品位和氛围空前的客属盛会。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发表《乡团要能满足需要》的献词;各地代表发表乡情报告;举行了客家文化专题讨论。大会通过决议:1、为加强推行客家文化及其交流,各地客属团体应多举办夏令营之类活动;2、为探讨和了解客家历史文化,以后客属大会应增加客家学术研讨内容。同时,在“国际之夜”上,各地代表还表演了山歌演唱,场面热烈空前。
第十一届  高雄
    本届大会原定于香港举行,因故而改在台湾省高雄市,于1992年10月6日至8日在当地“国宾大饭店”和高雄市“文化中心”举行,由“世界客总高雄分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56个客属团体共2500位代表参加。
第十二届  梅州
    于1994年12月6日至8日在中国广东省梅州市“百花洲”影剧院举行,由“梅州客家联谊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客属团体共2300多位代表(其中海外1700多人)参加。这是中国大陆内地首次举办世界客属恳亲大会,规模之大、代表之广、水准之高,为历届所罕有,深受海内外来宾赞许。
第十三届  新加坡
    于1996年11月9日至12日在新加坡“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由新加坡“南洋客属总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150个客属社团近2000位代表参加。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准将亲临大会。大会除举办“客家文化源流展”、“客家之夜”、“客家美食品尝会”、“联欢晚会”等活动外,还同时召开了“第三届国际客家学研讨会”。此次大会,中国大陆内地除广东梅州市组团参加外,福建、河南、陕西、广东深圳等地也组团出席,为中国大陆内地出席世界客属恳亲大会组团和人数最多的一次。此次大会还出现多家社团争办下届恳亲会的热闹场面,最后经协商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原来两年一届的恳亲大会,在今后四年内暂改为举办三届,其中第十四届在台湾、第十五届在马来西亚、第十六届在中国闽西。

第十四届  台北
    于1998年10月6日至8日在台湾省台北市阳明山“中山楼”举行,由台湾“世界客总”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33个客属团体578位代表和台湾30个客属团体共948位代表参加。活动内容重要有:“欢迎酒会”、“艺文展览”、“专题研讨”、“客家之夜”、“新竹义民庙及苗栗西湖渡假村旅游”等。台湾政要多人出席了有关活动。大会决定下届大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并再次确认了上届主席团会议作出的第十五届和第十六届分别在马来西亚和中国闽西龙岩举办的决议。祖国大陆的广东梅州和福建龙岩共同组团参加了这次大会。
第十五届  吉隆坡
    于1999年11月4日至7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双威大酒店”举行,由“马来西亚客家公会联合会”主办,有来自世界各地42个客属团体2000人参加。马来西亚首相拿督马哈蒂尔出席开幕式并致词。主要活动有:“马来西亚客家书画艺术展”、“客家山歌演唱会”、“第五届国际客家学研讨会”、“客属乡情报告会”、“如何加强客属文化及乡情的联系与交流”和“如何加强世界客属乡贤在商业经济方面的联系和合作”专题讨论、“马来西亚之夜叙别晚会”等。中国福建“闽西客家联谊会”在大会上正式接过了主办下届大会的会旗。
第十六届  龙岩
    于2000年11月20至23日在客家祖地中国福建龙岩市举行,由“闽西客家联谊会”主办。届时将有超过1500位的海外客属代表出席。主要活动有“大型 客家文艺表演”、“乡情报告大会”、“广场联欢晚会”、“第六届国际客家学研讨会”、“闽西风味小食品尝”、“‘客家情’文艺晚会”、“参观永定土楼”、“宁化石壁客家公祠公祭”、“福建省第二届客家文化旅游节”等。
第十七届 雅加达
    于2002年11月2日—6日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举行,大会的主题是“和平开拓,迈向世界”,主要活动有“客家旅游、文化、经贸及投资展销会”、“各地乡情报告”、“第八届国家客家学术研讨会”。
第十八届 郑州
    于2003年10月26日—29日在中国河南省省会郑州市举行。大会的主题是“联谊、寻根、合作、发展”。主要活动有:在郑州市新郑黄帝故里举行“根在中原”拜祖、“各地乡情报告会”、“经贸、科技、教育项目洽谈会”、“情系黄河”大联欢,“客家学术研讨会”及“中国心故乡情”文艺晚会。   
笫十九届  赣州
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于11月18日至20日在“客家摇篮”赣州举行,来自海内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多个客家团体的近3000人参加了此次大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延东、罗豪才、江西省委书记孟建柱、省长黄智权,以及赣州市等有关领导到会祝贺。

第二十届  成都
2005年10月12日在成都举行。来自世界各地100多个客属团体,3000多名客属代表参加了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杨汝岱,全国人大常 委、香港金利来集团董事局主席曾宪梓博士,中国国民党副主席、台湾地区“世界客属总会”总会长吴伯雄及参加世界客属第20届恳亲大会的社团领袖和四川省、成都市主要领导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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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23: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客家联谊会会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  称
职  务                  相

  片
祖籍                何  时
迁  出               
现籍                                                   
宗 祠
名 称                是否会
客家话                是否存有 家谱                本 人
出生地       
工作单位及 地 址                邮编                电话       
家 庭
住 址                邮编                电话       
手机或小灵通                电 子
邮 箱       




历       











绩       





备注       







填 写 说 明

1.        祖籍地系指迁至本人现籍贯前的祖居地;
2.        现籍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上所记载的籍贯;
3.        宗祠是指姓氏渊源,例如周氏爱莲堂、细柳堂……
4.        何时迁至现籍地,是指本人或祖辈从纯客居地迁出的时间;例如:洪武四年(1371年)从江西吉安迁至湖北某县;
5.        本人系客家人、或客家血缘亲属、或客家人后裔,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方可加入本会。不能确定本人是否属上述情况者,可向本会咨询;
6.        填写此表后,无须特别申明,即表示本人承诺接受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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