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kkanews 发表于 2014-1-26 11:22:35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客家文化研習


【文╱轉載自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補助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課程,以推動客家音樂、歌謠及戲曲等之傳承,發揚客家文化,進而達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二、補助對象:設立登記於本縣之演藝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並辦理有關客家文化研習、演藝、藝術訓練等事項﹔其範圍如下:(一)客家歌謠班:人數至少三十人。(二)客家八音班:人數至少十人。(三)客家戲劇班:人數至少十五人。(四)客家樂團班:1.演唱類:人數至少五人。2.演奏類:人數至少十五人。(五)其他有關推展客家民俗技藝之各項研習班:人數至少十五人。三、補助原則:(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提出一案為原則。(二)每班每周上課時數以二小時為原則,總上課時數以四十八小時為限。(三)每班四十歲以下學員應占全部學員三分之一以上,且平均出席率需維持八成以上。(四)每班每周研習課程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客家文化元素。(五)每班需配合參與本局年度「客家文化節」期間之成果彙演。四、開班地點:申請單位開班地點應設於本縣轄區。並選擇社區交通便利之機關、學校、社區集會所、活動中心、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場所。五、申請收件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以本局收文戳章為憑。六、審查期間:收件截止日起一個月內為原則。七、研習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八、補助經費範圍及計算標準:(一)由審查小組依據各申請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二)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原則如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為準):1.講師鐘點費:每節一小時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限。授課時數不足一小時者,不予補助。2.場地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3.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及相關材料費,核銷時需檢附印刷品或佐證照片。4.雜支:以計畫總經費(不包含雜支)百分之五為限。並以執行研習計畫所需之必要物品,如:紅布條、海報、文具、紙張等用品為原則,且不得購買宣導品、贈品、餐飲與點心等。5.辦理成果彙演時所需之必要費用﹔誤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租車費依彙演地點核撥單日每車最高新臺幣一萬元;道具服裝費每人以新臺幣三百元為限。九、申請應備文件、程序及注意事項:(一)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並於申請收件期間內,親送或郵寄本局: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2.補助款聲明書(如附件二)。3.立案證書影本。4.計畫書 (如附件三)。5.其他說明資料: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學員名冊(最遲於開班後二周內提供予本局核備)等。(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三)申請單位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論核准補助與否,原則不予退還,應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四)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五)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六)計畫內容或成果彙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十、審查作業:(一)由本局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二)前款審查小組成員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之。(三)審查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四)審查小組成員與申請單位負責人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十一、審查考量原則:(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二)提案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三)經費編列及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四)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五)與本局業務重點規劃活動配合度。(六)以往辦理之績效。十二、輔導與考核:(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訪查上課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且依實際需要,邀請申請單位到本局說明。(二)每班每二個月至少訪查一次。(三)訪查事項如下: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2.已有執行成果者,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3.於上課期間、作品出版、成果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是否依本局指定「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之呈現方式。4.上課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5.每周研習課程內容是否符合二分之一以上具客家文化元素。6.是否符合四十歲以下學員占全體三分之一以上且平均出席率需維持八成以上。7.講師與學員是否覈實簽到,並於每月拍攝照片或影像詳實記錄上課情況。(四)訪查人員由本局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並於每次訪查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九)。(五)訪查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六)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依其情節輕重,立即簽核酌減或撤銷其補助,並於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1.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或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2.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3.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4.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5.未配合參與本局年度「客家文化節」之成果彙演者。6.經本局查獲有以同一計畫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且逾計畫總經費者。7.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者。十三、經費核銷與撥款:(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惟若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得由申請單位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檢附本局核定總經費二分之一領據與各項原始憑證正本等資料,送本局先行撥付二分之一補助款。(二)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總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各項原始憑證正本、本局核定函影本、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匯款帳戶影本、切結書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並附上光碟電子檔一份)等相關附件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 (三)申請單位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併前開核銷資料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予返還。(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助,並不得於次年度提出新申請案。(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七日函報本局核備,其情形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十四、其他規定事項:(一)每班應於本局年度「客家文化節」系列活動報名組隊參加。(二)申請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內容及成果彙演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三)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於研習課程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四)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申請單位應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公益與公開發表或利用。(五)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由申請單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負責申報。 資料來源:http://www.tychakk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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