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客家女性研究獎助辦法
2010年12月13日99學年度第二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本院為促進客家女性研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學者及專家積極從事客家女性研究,特訂定客家女性研究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資金來源為袁万丁先生捐款新台幣三百萬元予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袁彭新妹女士與袁高秋妹女士」研究基金。
第三條 凡本校專兼任教師(含研究人員)以客家女性相關研究為計畫主題者,均得申請。
第四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一)。
二、研究計畫書一式三份,限15頁以內。計畫書內容請參酌下列項目:
(一)研究題目及其意義、價值
(二)相關文獻回顧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架構
(五)預期目標
(六)研究範圍與限制
(七)計畫進度(並註明擬完成之時間)
(八)參考文獻
(九)經費需求明細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申請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送本院(320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300號)客家學院客家公共事務中心,並由本院進行評選。
第六條 研究計畫之獎助金額以新台幣40萬元為上限。獎助項目包括:人事費(含計畫主持費、工作費、研究助理費)、交通費(含國內外差旅費)、消耗性材料費、其他費用(含資料檢索費、問卷調查及分析費、郵電費、印刷費等)。
第七條 審查方式如下:
一、由本院主辦單位依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及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與完備等進行形式審查。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院遴聘專家學者及大學院校之研究所專任教授等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無給職,但得支給審查費)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第八條 獎助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獎助金核發以論文計畫通過書面審查及決審為前提,獲選之申請者於接獲本院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檢具切結書(附件二)及授權同意書(附件三)送交本院,俾辦理追蹤管制事宜。二、獲選申請者需繳交研究計畫書面期中報告,及書面期末成果報告書(需加印註明「本研究獲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袁彭新妹女士與袁高秋妹女士』研究基金之獎助,謹此致謝。」字樣扉頁之論文5冊及光碟片2片)。三、研究計畫獲得獎助資格者,必須於計畫執行一年內結案。四、有關獎助金之所得稅報繳,由受獎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第九條 相關權利義務如下:
(一)研究成果報告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字數至少為三萬字,若以外文撰寫,於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型制及電子檔格式請依規定辦理(附件四)。(二)申請者若有變更研究計畫,應事先書面徵詢本院同意,否則本院得撤銷獎助。(三)受獎助者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階段,以及撰寫之研究成果報告若發現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院會議決議後撤銷獎助,並追繳獎助金。(四)受獎助者之研究成果內容應提供本院及相關學術機構以非營利性為原則,分享學術研究成果(如可摘要其內容於專屬網站、客家學院電子報等公開發表)。(五)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院恕不退件。(六)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七)申請者應同意本辦法各項規定。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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