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初審通過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28日電)立法院2009年12月28日初審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明訂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依據,繁榮客庄文化產業。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玉振表示,希望草案盡快三讀通過,讓客家事務推動法制化。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2月28日上午審查客家基本法草案。由於條文只有14 條,且客委會指出是為客家集體權益立法,中午進入逐條討論,不到1個小時,稍做修正就無異議通過。
草案條文第1條指出,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特別制定客家基本法。
黃玉振受訪表示,草案最重要的是第6條,規定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1/3以上的鄉鎮市區,應列為文化重點發展區,並在區內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
黃玉振說,全台湾符合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鄉鎮市區有61個,未來有了客家基本法做法源後,客委會將提供補助,扶助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客家語言推動,對客家語言推廣傳揚將有很大幫助。
稍做修正的是客家人定義條文,討論修正為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把原來提案的「或熟悉客語、客家文化」也可算客家人的文字刪除掉,以免引起爭議。
另外,立委管碧玲提案「政府訂定全台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獲通過。黃玉振說,客委會原提案有全台客家日,後考量節日另有訂定主管機關才拿掉,如今再納入,客委會樂觀其成。
客家基本法還規範行政院協調整合客家事務的機制;每年由台湾领导人召開全台客家會議;政府規劃區域發展政策時,應維護客家傳統聚落保存發展;台湾级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建構客語認證、推廣措施與無障礙環境;保障客家族群的傳播及媒體近用權;建設台灣成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09-12-29 19:00 编辑 ]
客家基本法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黃玉振:為客家集體權益立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月28日上午審查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將提付院會議決,行政院客委會主委黃玉振會後感謝朝野立委對客家事務的關心及支持,他表示,「客家基本法草案」通過後,推展客家事務才有法律基礎,客委會也會更加努力,將客家語言文化發揚光大。「客家基本法草案」係於本(98)年10月30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28日上午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委員多表示支持,但對草案中「客家人」的定義應採寬鬆或嚴格認定,有不同見解,
黃主委指出,「客家基本法草案」著重在客家族群的整體權益,條文要旨都屬正面、非排他性之平權措施,絕對不會影響其他族群的基本權利。為求法案內容周延完善,行政院客委會共召開5次專家學者研討會議,及北、中、南、東4場分區座談會,更向關心客家的立法委員進行說明並交換意見,也邀集法律學者專家研討。黃主委強調,客委會處處斟酌,謹慎考量後,才研擬完成「客家基本法草案」。
他進一步表示,客家語言及文化流失情形嚴重,唯有立法才能確保客家事務順利推行;「客家基本法草案」並非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立基於全體客家人的權益,因此條文中針對「客家人」的認定較為寬鬆。邱議瑩、鄭金玲及趙麗雲等立法委員則堅持,若將重點放在「自我認同」,未來在選舉時,將難以避免有人藉此而獲取政治利益。後經雙方協議,「客家基本法草案」將把「客家人」定義為: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在中央及地方權限部分,立委們也有許多不同意見。管碧玲等26位委員認為,應立法規範客家人口達10%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客家事務專責單位,其餘縣〈市〉政府則視實際需要設置專人辦理客家事務。黃主委答詢時指出,客委會持續鼓勵各縣市成立客家事務專責機構,但尊重地方自治,並不強制設立,且目前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都有固定處理客家事務的聯繫窗口,在業務協商上沒有問題。內政委員會最後審查決議,仍維持行政院版本草案。
至於「訂定全台客家日」方面,黃主委表示,在「客家基本法草案」研擬時,就曾列入考慮,後參酌內政部意見未納入。但邱議瑩等部分委員認為,在「客家基本法草案」中訂定「全台客家日」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最後審查決議仍於「客家基本法草案」中明定政府將訂定全台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的貢獻。
「客家基本法草案」在客家鄉親的期待及客委會的努力下,終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黃主委強調,「客家基本法」通過後,在客家語言復甦、文化振興及產業發展等方面,將可近一步有效地推動,使得客家事務能在法制基礎上永續發展。
訊息來源: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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