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威严不容“操”字侮辱
法律威严不容“操”字侮辱当事人陈书伟因不服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只写了一个“操”字,被福田法院以侮辱司法人员妨碍诉讼为由拘留15日,陈不服提起复议,深圳中级法院维持福田法院决定,陈期满释放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又做了一回文抄公,抄引了上述的媒体相关报道。对于这起案件,有不少人在大声叫好,还说法院是搞“文字狱”。
幽壹认为:对法院判决不满,可以上述,可以在私底下发泄,可以投诸于媒体,可以在网上鸣冤,但是用之于“上诉状”,就实在太不应该了。单就这方面的事情来说,我认为法院的处置很得当,不存在什么“文字狱”的问题。
法院“上诉书”毕竟是一个很严肃的物件,它所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威严。如果可以任由诉讼双方“操”来“操”去,那成何体统?那这个国家的法律威严何在?那就不如干脆不要一切法律了。
看到不少网民还大声支持,我觉得很惊诧。我个人认为,这个字眼其实就不应该出现在“媒体”上,因为从某一方面来说,会教坏未成年人。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应该让这个字眼占据报纸版面的。
究竟是谁在为“操”字叫好呢?是对现实生活中太多不公有太多不满的群众?是为了发泄生活中的厌气的人?是一贯对公务系统不满的人?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多有看法的人?是看惯司法黑暗的人?这些应该都有吧。
退一步来说,就算当事人陈书伟原案件存在诉讼不公的行为,我认为社会也不能去鼓励用一种不法行为去制止、反对、抗议另一种不法行为。总之,我认为不管当事人陈书伟原先的案件如何,是否存在判决不公,都不能够在“上诉书”上写上粗口,这种行为事关法律威严,绝对不容你去侮辱。因此,个人觉得福田法院以侮辱司法人员妨碍诉讼为由拘留15日的判罚是正确的。(QQ:33079930)
幽壹
2009年5月16日晨于深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