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優質客語補助客語廣播【第二次】補助計畫
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廣優質客語補助客語廣播【第二次】補助計畫
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製播優良客語廣播節目,拓展客語廣播傳播效益,並增進社會對客家之瞭解與認同,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依法領有廣播執照之民營電台或領有許可證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三、補助範圍:
(一)節目使用語言:以客語為主要廣播節目使用之語言。
(二)節目內容以介紹客家音樂(含傳統及現代)、文化、俚(諺)語及客家訊息為主,適時配合製播本局各項活動、政策之宣導訊息與廣告。
四、補助原則:
(一)規劃10月至11月客語廣播節目。
(二)申請單位必須編列自籌款。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間:每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二)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準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另有特殊因素者,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六、辦理期間:97年10月至11月。
七、審查作業:
由本局依本計畫進行審查作業,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作業。
八、補助標準:
補助金額新臺幣188000元。
九、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申請臺北縣政府補助款聲明書、計畫書、申請節目CD樣帶各函送或親送本局。
(二)最近一個月(合作)電台製播節目表、播送電台之廣播執照影本、資格文件影本(如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製播節目內容涉及相關著作權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合作電台出具之准撥證明、受補助節目運用之無償授權同意書各一份。
(三)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須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親至本局領回。
十、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依本計畫進行審查作業,必要時得查訪申請者。
(二)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一、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事宜,應由申請者提出授權依據。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經費與核銷: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最遲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檢具領據、成果報告書、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照片、相關出版品及其他佐證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结案。
(五)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十三、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如數賠償本局所有損失。
(二) 各項文宣資料、出版品或受補助節目之片頭或片尾需有「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指導或補助、贊助字樣。
(三) 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照片、出版品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會員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四)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資料來源:http://www.hakka-affairs.tpc.gov.tw/web66/_file/1447/MESSAGEdownload/1221016836425file.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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