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夫妻持假结婚证闹离婚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3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秦仲阳本报惠阳讯 (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吴仁)正儿八经在一起生活10多年的夫妻,竟然结了两次婚,而且第一次结婚拿的是假结婚证,后来又离了两次婚,因为第一次拿的是假结婚证离的婚,结果一波三折,差点财产分割不清。记者昨天获悉,这一奇案在经过惠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又再审后,最近又经过惠州中院二审,目前尚未下达终审判决。
两次离婚妻子都不履行协议
两位当事人女方姓赵,男方姓梁,都是河源市紫金县人,后来到深圳、惠阳、大亚湾生活,分别在几个地方购置了物业。
事情应从3年前说起。2005年1月25日,妻子赵某与丈夫梁某协商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就离婚后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约定:子女小旭、小梁由赵某抚养,梁某一次性付抚养费8000元;财产方面,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人民四路附近一幢楼房归两个小孩所有,其房租收益用于子女抚养,多余的存入子女账户;而深圳龙岗一处商品房及现金60万元归赵某所有,其余财产归梁某,并由梁某负担债务。
次日,两人到大亚湾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年2月7日,梁某按规定履行协议,而赵某却未按协议把分割的财产过户给梁某。为此,当事人双方于6月28日又到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次签订了离婚协议,就有关财产分配作出约定。但是,此后赵某依然没有按协议抚养两个小孩,于是梁某承担起小孩的抚养事宜。
2005年11月21日,梁某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履行离婚协议,并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将被告赵某隐匿在深圳的一处房产和大亚湾的一处房产判归原告所有。惠阳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把位于淡水、大亚湾的两处房产和一辆小轿车判归梁某,深圳一处房产归赵某。两个小孩的抚养权也归梁某,赵某每月支付369元抚养费。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结婚证竟是伪造的
谁知,2007年9月3日,赵某以她和梁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为理由,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上次已经生效的离婚案申请再审。
惠阳法院接到赵某的再审申请很吃惊,马上按其离婚时提供的结婚证到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调取证据。经调查,证实赵某与梁某所持有的1994年4月8日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当事人双方都承认当时这张结婚证是为了解决小孩上学及户口问题花钱找人办理的,对紫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没有异议。于是惠阳法院启动再审立案程序,经再审查明,赵某与梁某于1995年10月16日在安徽某民政局登记结婚,这次的结婚证才是真的。赵某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最近公开审理此案。
惠阳法院再审理时认为,由于赵某与梁某所持有的1994年4月8日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当事双方依据该“结婚证”于2005年6月2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也是无效的。那么,判定是否为梁某与赵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以他们第一次离婚时间为界定标准,而不是最后一次离婚时间。经调查,那两处有争议的房产是赵某第一次离婚后购置,因此,原告赵某要求所有权的深圳的一处房产和大亚湾的一处房产应属赵某所有。根据孩子的意愿,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梁某。
梁某接到再审判决书后,不服判决而向惠州中级法院上诉,惠州中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