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客委會主辦96年第二屆「後生人拚客話」演講、辯論比賽,開始接受報名
緣起有鑒於客語人口在青少年階段迅速流失,藉由多元的比賽方式以鼓勵年輕人現身說客語。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協辦單位
客家電視台、客家雜誌社、台北客家扶輪社、北市各旅北同鄉會
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一、演講比賽
(一)少年組:限(含)13歲以下少年(83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1) 團體推薦:由各縣市機關、學校、社團推薦,名額至多各3名。
(2) 個人報名:
(a) 通過客語認證者。
(b) 或曾參加客語演講比賽獲前三名者。
(一)青年組: 限14歲到(含)18歲之青年(78年9月1日至83年8月31日期間出生者)。
(1) 團體推薦:由各縣市機關、學校、社團推薦,名額至多各3名。
(2) 個人報名:
(a) 通過客語認證者。
(b) 或曾參加客語演講比賽獲前三名者。
二、辯論比賽
由各大專院校學生自由組隊報名參加,可跨校組隊,隊員年齡限30歲以下(6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每隊三~五人,報名隊伍若未超過四組則取消競賽,而列為邀請觀摩賽。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0月7日止
比賽時程及地點
一、演講比賽:
(一) 初賽:10月13、14日(地點: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或客家藝文活動中心)。【報名人數若超過50人,需舉辦初賽。】
(二) 決賽:10月20日(地點: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或客家藝文活動中心)。
二、辯論比賽:
(一)初賽:10月21日(地點: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或客家藝文活動中心)。
(二)決賽:10月27日(地點: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或客家藝文活動中心)。
比賽規則
一、演講比賽
(一)比賽時間:
(1) 少年組:每人限四分鐘,時間超過或不足時,加減30秒以內不扣分,逾加減30秒者,每30秒扣總平均分數一分,未足30秒以30秒計。
(2) 青年組:每人限五分鐘,時間超過或不足時,加減30秒以內不扣分,逾加減30秒者,每30秒扣總平均分數一分,未足30秒以30秒計。
(二)比賽方式:
(1) 參賽者於比賽時間前20分鐘自本會公佈之題庫中抽出演講題目(題目詳如附件一)。
(2) 演講出場順序於賽前30分鐘抽定,未於規定時間內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定。
(3) 初、決賽題目不能重複,如決賽時仍抽出與初賽時相同的題目,須另抽出一新的題目比賽。
(三) 比賽評判標準:
(1) 語音(聲、韻、調、語調):佔百分之四十二。
(2) 內容(思想、結構、詞彙):佔百分之四十二。
(3) 儀態(儀容、態度、表情):佔百分之十。
(4) 口試(口語使用能力):佔百分之六。
二、辯論比賽:
(一)比賽方式:採單淘汰,新加坡制辯論(詳細規則如附件二),比賽順序將於第一次領隊會議中抽籤決定。
(二)辯論題目:題目詳如附件一。
(三) 領隊會議:10月17日於台北市客家藝文活動中心(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57巷19號3樓/TEL:27093234)舉行,會議中將講解比賽規則並抽籤決定比賽順序,屆時請派員參加,未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定;出場序號公佈於活動網站http://www.hakka.taipei.gov.tw。
比賽獎勵
一、獎金
(一)演講比賽
(1) 少年組:取冠軍一名,獎金100,000元;亞軍一名,獎金50,000元;季軍一名,獎金20,000元;另取優勝者3名,每名獎金3,000元。
(2) 青年組:取冠軍一名,獎金100,000元;亞軍一名,獎金50,000元;季軍一名,獎金20,000元;另取優勝者3名,每名獎金3,000元。
(二) 辯論比賽:取冠軍一隊,獎金75,000元;亞軍一隊,獎金35,000元;季軍一隊,獎金20,000元;另選出最佳辯士二名及最佳語言使用二名頒發獎狀。
二、演講決賽獲勝者,除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勵金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競賽員部份
(1) 屬學生者,由主辦單位通知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2) 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主辦單位通知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二)指導人員部分
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800元,第三名1600元。此外,其指導人員由主辦單位通知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臺北市部分由主辦單位統一簽報市府核予獎勵。
報名方式
請填妥報名表(如附件三,請上活動網站下載),於9月7日前郵寄或傳真方式報名;以郵戳為憑。
洽詢專線:(02)2365-7202
傳真:(02)2365-9143
地址: 106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1號17樓之2寶島客家廣播電台收(註明:報名後生人拚客話)
活動網址
http://www.formosahakka.org.tw
http://www.hakka.taipei.gov.tw.
附則
一、本競賽報名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各組競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完成報到手續。
三、已報名參加初賽,未能按時入場以棄權論。
四、主辦單位得於比賽中全程錄音、錄影及照像,版權及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五、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 演講組:凡曾獲得本競賽得獎者(一至三名者),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辯論組:同一組中至少須三分之二比例是未曾參加過近三年本競賽之獲獎者。
(三) 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公佈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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