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chunbin 发表于 2007-3-23 11:08:03

2007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94年3月4日客會文字第09400018682號令訂定
簡章購買日期:96年3月1日至96年3月30日
報名日期:96年3月1日至96年3月30日
考試日期:96年6月10日
考試方式:筆試、口試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家語言(以下簡稱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客語之服務品質,並落實客家文化傳承之任務,特訂定本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客語能力之認證,由本會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會得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辦理之。[*]本會及受委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客語能力之認證方式分為初級、中級與高級,採筆試與口試評量,各等級之認證方式與標準,由受委託之學術機構邀集專家學者研訂,並經本會同意後實施。[*]筆試與口試認證之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其中初級認證,筆試成績占20分,口試成績占80分,中級與高級認證,筆試成績占40分,口試成績占60分,以上兩項成績合計達70分以上者為合格。[*]本認證得分區同時辦理,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本客語認證僅證明客語能力,本會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義務。[*]通過客語高級認證者,如欲取得擔任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資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請見行政院客委會網站 : http://www.hakka.gov.tw/mp.asp?m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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