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chunbin 发表于 2007-1-4 18:16:08

「2007客家桐花祭」活動至1/31日止受理申請

「2007客家桐花祭」活動至1/31日止受理申請

一、宗旨:

客家桐花祭活動自2002年開始,今年已邁入第6年,為持續創新風潮,應亟思如何擴大客家/桐花豐富的文化產業觀光資源予大眾共享,並藉由桐花盛開之景觀美學與節慶、文化、藝術的提升,循序形塑新文化、新故鄉的理想,以落實社區總體營造,實現活力客家、行銷客庄的目的。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三、執行單位: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等縣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在地立案之民間社團等。



四、活動時間:96年4月14日(六)至5月27日(日)(暫定)



五、補助項目:

(一)桐花主題藝文活動

係指配合桐花主題,有關地方生活藝術、民俗藝陣、文史深度導覽、客家戲曲、專業演藝團體、在地文化尋根或其他有助提升桐花/客家映象之精緻藝術展演活動等項目補助(如附件1),活動並應以明顯主題呈現;惟如係搭配其他節日之頒獎活動、土風舞、唱卡拉OK,或其他無文化特色之表演等,則不予補助。

(二)其他賞桐相關之周邊活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案申請辦理本案主場藝文活動與宣傳,並配合本會桐花主題館網站資料建置需求,提供現有之藝文特色、產銷通路、表演團體、文化設施、賞桐步道、地圖、服務管道、發行之護照等相關資訊服務供民眾查詢,以發揮地方主體整合性與在地特色。



六、申請程序:

依本案申請補助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或請自行至本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之〈重要訊息區〉下載)及計畫書雙面影印10份及1份磁碟片送各縣(市)政府承辦單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時間:

請於96年1月31日前,向以下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台北縣政府文化局
(客家事務課)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28樓電話:02-29603456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發展課)      桃園市縣府路21號   電話:03-3322592

新竹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課)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電話:037-352961

苗栗縣文化局
(族群發展課)      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電話:037-352961

臺中縣政府民政局
(客家事務課)      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   電話:04-25263100

南投縣政府民政局
(客家事務課)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46061

彰化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課)      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   電話:04-7250057



八、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的與預期效益

(三)、計畫執行、主辦、協辦及指導或贊助單位

(四)、計畫項目及內容
1.活動相關參與對象。
2.執行日期、時間、地點(活動地點與報到地點不同時,須加以說明)。
3.活動場地周邊交通概況及交通工具種類與時刻表、地圖、照片。
4.活動方式:請說明藝文活動主題、項目與內容、課程表、研習議題、師資介紹…等。
5.活動執行流程表。
6.活動重點與特色之宣傳及實施方法。
7.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協助與分工事項。
8.活動所需物品與道具用品清單。
9.預期困難與解決策略。
10.其他備案。

(五)、社區資源分析
1.社區組織。
2.人口狀況。
3.可動員之人力編制。
4.當地藝文人士。
5.自然資源。
6.地方產業。
7.景觀資源。

(六)、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表
活動籌劃執行過程中所需各項經費與參加者自行支付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說明。

※申請案件未依規定提出者,得請其於一週內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九、計畫書撰寫方向:

(一)      活動設計應具備歷史背景的理解,並與地方特色結合發揮創意。

(二)      活動可兼顧假日與非假日、日間與夜間之配置,避免所有資源集中假日辦理,另建議在安全無虞情況下,亦可考慮辦理夜間相關活動。

(三)      桐花意念產品應配合當地景觀特色,輔以歷史或故事以在地素材製作,設計遊客親手操作之互動策略,並請避免化學材質及工廠大量製作之產品。

(四)      導覽行程涉及相關文史景點或特色產業者,應事先徵得權利管理者之同意,並檢附各景點說明資料及導覽人員經歷背景送本會核定。

(五)      應強調人與土地、土地與客庄發展的關係,透過桐花意象傳達山林自然與客家開墾的和諧關係。



十、審查機制:

以初審和複審方式進行,先由各縣市政府組成初審小組審查,依優先順序彙整(連同送審之計畫書10份及1份磁碟片),於96年2月9日(五)前提報本會複審;本會對於所提之申請案,其處理期間為15天,必要時得延長之。



十一、經費補助:

(一)申請案經本會複審通過後,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50萬元為原則,本案得視個案之實際需要,採1次或2次撥款,採2次撥款者,本會得要求提階段性成果報告。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相關規定檢具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送本會核銷(請參閱本會網站2007客家桐花祭案之核銷及成果報告書範例),如補助用途不符者,本會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國庫。

(三)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辦理,且補助經費之撥款及核銷程序應依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專款專用。

※本案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餐宴點券、摸彩品、住宿費、差旅費、建築、設備購買等項目。



   十二、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須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本會得依事實需要,邀請申請單位前來本會補充說明,或由本會前往實地會勘,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二)      活動範圍應於社團設立之在地縣市、鄉鎮(市)桐花樹下、或車程或步行20分鐘以內路程可及、或具規劃完善交通接駁之桐花景點樹下辦理藝文活動。

(三)      計畫之委託執行請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擅自更改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場地,除氣候因素外,其他特殊原故須變更計畫,應於活動執行15天前,事先函報本會備查,本會得酌減或取消補助。

(五)      申請單位應協同社區居民整頓賞桐路線及有關文史景點,並力求淨化、綠化與美化。

(六)      本會統一製作之布旗海報等文宣品,各申請單位應向各縣市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等相關主管單位申請核准懸掛,惟懸掛張貼處以不破壞自然景觀為原則,無合理原因未張貼懸掛者,本會得取消或酌減其補助。

(七)      核銷單據如涉及造假不實者,本會將視狀況主動移請政風或調查單位查察。

(八)      本計畫未盡事宜,準用本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      如因實際需要改依本會其他計畫申請補助,如本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請另依該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人 請洽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文教處

         電話 :(02)87894567轉725雷小燕小姐
或轉 741趙方豪先生
或轉 736曾信為先生
         傳真 :(02)87894192
E-mail:ha3403@ma il.hakka.gov.tw趙方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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