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相關法令規章-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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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原訂「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生活鄉鎮市補助作業要點」,今為使補助資源能更有效運用,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生活鄉鎮市補助作業要點」併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並一併修正「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督導評核要點」。
(新作業要點及評核要點,將於3月2日公告於本會網站)
原「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生活鄉鎮市補助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鄉鎮市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即停止適用。
另,本(95)年度「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申請截止日延長至本(95)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請各機關、單位踴躍申請,並參閱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送本會審查。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92年6月18日客會文字第0920004536號函訂定
民國93年1月12日客會文字第0930000449號函修正
民國94年1月10日客會文字第0940000495號函修正
民國95年3月 2日客會文字第09500017902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尊重多元文化,推動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政府機關、學校、醫療機構、社教機構、民間團體及文化公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實施原則:
(一)公共化原則: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二)多元化原則:使民眾對客語文化有尊嚴和自信,也具備對異語言文化了解和尊重的能力。
(三)普及化原則:客語推行於機關、學校、社團、社區、商家企業、村里鄰中。
(四)生活化原則:民眾在社區生活中多以客語溝通。
四、補助項目:
(一)項目
同步口譯。
臨櫃服務。
播音。
多媒體資訊服務。
其他有關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之服務。
(二)前述各項客語無障礙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備之用;臨櫃服務人員人事費用不得以固定、經常性方式支付,應以臨時派遣人力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為原則。
五、補助經費及原則:
(一)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八十,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三)本會對縣(市)政府補助比例依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對直轄市政府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六、申請程序:
(一)本會以每年辦理一次審查作業為原則,各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二月底前向本會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計畫書各十份連同磁片或電子檔一份送本會辦理。
(三)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各申請單位應備齊相關表件,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計畫書應具項目如下:(如附件二)
(一)計畫名稱
(二)目的
(三)辦理期程
(四)計畫內容
(五)實施方法
(六)經費來源
(七)經費概算
(八)預期效益
(九)檢附文件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計畫之可行性。
(二)對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之實質效益。
(三)對提振客語地位之宣導效果。
(四)服務對象之廣泛性。
(五)配套之宣導計畫。
(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七)計畫執行預期效益。
十、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經費撥付: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具領據(附件三)、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附件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地方政府機關免附,惟應檢附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附件六)等,報本會請款。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放棄。
(二)成果報告書應視補助項目,分別檢附照片、播音帶等資料,並依下列評估基準詳列評估結果,未列評估結果者,嗣後不予補助。
同步口譯服務:以服務場次、人次、時數等為評估基準。
臨櫃服務:以服務人次、時數等為評估基準。
播音:以播放次數為評估基準。
多媒體資訊:以多媒體資訊用品使用頻率為評估基準。
其他服務請於申請案中自行規劃評估基準。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用途。
(四)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附件七),依序裝訂。
(五)涉及個人所得稅之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而人事費、鐘點費之領據需有當事人簽名,且涉及個人所得之支出原始憑證上,請加註「已辦理所得稅扣繳」字樣,並由承辦人員簽章。
十一、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實施場所適當位置、地點標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無障礙環境」相關文字。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執行,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計畫開始前一週敘明理由,報本會備查;未依核定計畫辦理者,撤銷其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覈實並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各項成果,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公開發表、利用。
(五)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件。
十二、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五點第(一)、(二)、第六點及第八點之限制,並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會另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申請表 http://www.hakka.gov.tw/public/Attachment/63214373871.doc
計畫書 http://www.hakka.gov.tw/public/Attachment/63214375871.doc
領據 http://www.hakka.gov.tw/public/Attachment/63214381571.doc
支出明細表 http://www.hakka.gov.tw/public/Attachment/63214383171.doc
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http://www.hakka.gov.tw/public/Attachment/63214384571.doc
成果報告書 http://www.hakka.gov.tw/public/Attachment/6321439771.doc
支出憑證封面 http://www.hakka.gov.tw/public/Attachment/632143927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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