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中华版权信息网》关于版权的相关规定
摘自《中华版权信息网》1、什么是"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2、"法定许可"包括的种类及范围
(1)除作者事先声明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1)文字作品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7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第1条)
以上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华版权信息网》网站及2005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第一版 对于到处追踪向我挑战我觉得你们好没有意思明明是你们自己错了 还一再狡辩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你能找出任何自己站的住的理由吗?
把我反驳的的帖子4分五裂就胜利了吗?就以为外人看不出你等的用心吗?可笑!狭隘的不是我而是不能真正认识自己错误 反而还一再追着我找麻烦的你等 拉什么别人? 自己的事好汉自己当拉别人垫背当虎皮只能说明无能直到今天你等根本没有认识自己错误给你们的网络带来的危害性强词夺理 或采用分割我稿子的方法不会有任何效果的只能使人看的更明白
年轻人要把脑子多用在创作上自己取得创作成就再发言不迟 否则 你自己永远是无力的要拿自己作品说话才是最好的说明如果都以为和我斗就能出名 我可以宣布立刻退出这种鱼目混珠,永远不让我说完整话的混战。
刚刚详细看了上面的
老兄 斗大的 字识了一箩筐但 "平面媒体" 这几个字认识么?
老兄 年纪 也过了半百(如果您真是"老三届"的话)
但"得饶人处"这个说法听说过么?
上周六(24日)有幸再次见到郑启五老师,
他在台上发表演讲说:他不是名人,他是草根,但"老根发新芽",是为了和年轻人一起制造"新绿"
而 相比之下,楼主是否得认真学习以下鲁迅,至少请自己从头到尾认真读玩,您所举例的<法律>后,再去查一下字典,或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平面媒体"是什么意义?报刊杂志和网络有什么区别??
谢谢,恕后生卤莽(如果您真是"老三届"的话:顺便解释下:)]
注
什么是 老三届,新三届
老三届,中国大陆1966年——1968年三年共三届高中、初中毕业生的统称。
1966——1968年,中国大陆正陷于“文化大革命”的混乱之中,大学停止招生。这三年的高中毕业生作为“知识青年”的主体“上山下乡”,被安排到农村落户。1977年恢复高考时,他们已经超过高考年龄,但鉴于其被“文革”耽误,所以直至1979年,仍被允许参加高考,被称为“老三届毕业生”。作为对应,所有1977-1979年考入大学的学生,则被称为“新三届”。
有点 倚老卖老 的嫌疑
Posted by fsda at 2005-12-26 21:36轻人 要把脑子多用在创作上 自己取得创作成就再发言不迟 否则 你自己永远是无力的 要拿自己作品说话才是最好的说明 如果都以为和我斗就能出名 我可以宣布立刻退出这种鱼目混珠,永远不让我说完整话的混战。
成功的路百千万条,成名的路百千万条……
大爷们,不要以为自己有点小成绩,就可以居功自大.需知后生可谓,人外有人
至少我[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生]知道,,
不是随便谁都可以做鲁迅后人,巴金后人…… Posted by fsda at 2005-12-26 21:36
如果都以为和我斗就能出名 我可以宣布立刻退出这种鱼目混珠,永远不让我说完整话的混战。
...
FSDA算是那个行业的名人啊?该不会是港澳台著名三“袭”明星么?还是国家著名领导人?
真有把自己当名人 的名人么?
这样的名人我还是第一次 见过
相比于楼上所说的郑教授说自己:“不是名人,是草根”
某些自以为是的名人,特别是他们的名人行经,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奉劝了楼主还是不要一副教育后人的语气,记住了
在互联网上你不是真的大爷,你也不是任何人的孙子,所以没必要“挽救失足青年”呵呵,:D
名人真的不懂网络,也难怪他会拿错证据,要知道这里可是互联网啊,那“报刊转载”的东西来干嘛?
5、"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付酬标准(1)文字作品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7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第1条)
以上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华版权信息网》网站及2005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第一版 致那位“很出名”的傅先生
先生高才(但我没看出来,真是高才的傅先生是有一位,此傅非彼傅也),在本侠看来你也只是YY而已。
说到法律,非你所长,要懂得藏拙为好。
你若真是信你所言,就上法庭好了;若是在此网辩,结果只能是你自取其辱。
人民网>>法治>>法治动态 网络转载报刊作品将有规范
传统文学不是平面报刊 这是不同的概念如果认为人人可写作缺少艺术水准和监督制衡网络版主(决不能和片面报刊编辑相比较的)很随意的选评网络比平面媒体重要的话 那么平面媒体为什么那么难于发表?如何理解?
再者为什么出台维护平面媒体作者权益的版权而不出台维护网络作者的版权相关条例我看这不必明言到底谁重要谁的被社会接纳肯定的比重大聪明人应该明白的请问怎样看待这个现实问题?
恰好刚到的报纸谈到这个问题拈来长长见识吧!这就是网络版主们不重视平面媒体 我对你等的错误思潮的引证回复。所以说您把报刊发表的东西不以为然看待的观点是不对的
以下本人摘自2月20日《法制文萃报》法桥.动态第15板请阅后自己反思:
人民网>>法治>>法治动态
网络转载报刊作品将有规范 相关条例正在制定
2006年02月15日11:14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北京2月15日讯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说,关于报刊和网络使用作品的关系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
王自强说,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因为这种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规定,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当然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强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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