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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语言平等法”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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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7 22: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荒唐的"语言平等法"



赵会可

   

    近日,台湾"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讨论完成了"语言平等法"草案,明订华语(即国语)、台语(即闽南语)、客语及原住民语等14种语言均为"国家语言",妄图推动以"去中原化"、"去中国化"为特征的"文化台独"。

     荒诞法案

    说其荒诞,原因有三:

    一、台湾"国语"空前暴增。"语言平等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语言"包括国内使用中的各原住民族语(11族)、客家语、河洛语、华语;所有语言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政府不得以公权力禁止或限制任何语言、文字的使用;中央政府应编列预算,建立各种"国家语言"资料库。至此,"国语"的定义发生根本改变,由现在的1种扩大为14种。如果有人"依法"坚持所有官方出版物或者钞票上都要平等地印上14种"国家语言",如果课堂上学生、教师分别操14种语言上课,结果会怎么样?

    二、"国家语言"竟以罗马文命名。更为怪诞的是,草案中对"台语"的官方用词,刻意不使用常见的"河洛"或"福佬",而改用罗马拼音Ho-lo。发布新闻稿时,有人曾建议加注"闽南语"、"河洛语"或"福佬语",以便人们了解。但相关承办人员强调不可,因为"这是国语推行委员会会议正式做成的决议草案内容,不能更动文字"。流传了一千多年、被数以亿计人口使用的"河洛语",被提升为"国家语言"后,连如何命名自己都必须依赖外国文字,实在可叹!

    三、"教育部"轻重倒置,急缓不辨。台湾教育界近年乱相纷呈,一是大学多元入学制度毁誉参半,至今尚未定型;二是高等教育生源不足,经费紧张,每年都有十数所私立高校难以为继;三是高校教育质量下降,六成学生愿意到大陆求学;四是十年教改未见成效,唯一"成果"是学生负担加重,引起教师烦、家长怨;五是数万教师走上街头,为自己的命运而抗争;六是台岛社会风气恶化,学生服用"摇头丸"成风。"教育部"不想方设法解决这些攸关台岛未来竞争力的重大教育问题,却念兹在兹提出"语言平等法",并把它列为"立法院"下届会期的"优先法案",如此急缓不辨、轻重倒置,直叫人怀疑在位诸公"脑壳坏了"!

    阴暗心理

    荒诞法案出台的背后,显示的是"台独"政客的阴暗心理:盗用"保障各民族语言平等"的名义,妄图透过"法制化",把岛内语言"去中原化"、"去中国化",籍由"文化台独"推进实质"台独"。简单分析一下"语言平等法"草案,就可以看出如下两点:

    一、凸显"台语",打压"华语",为的是割断台湾与大陆的血肉联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与大陆普通话几乎相同的"华语"是台湾的强势语言。"台独"政客为了强行割断台湾与大陆的血肉联系,早已开始"文化台独"活动。为了彰显台湾与大陆的不同之处,居然连作为交流工具的"华语"也不放过。法案虽然披着"平等"、"反歧视"的外衣,但明眼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此举实为凸显"台语"的地位,打压"华语"的使用范围,最终把同文同种的两岸人民,变成无法沟通交流的"陌路人"。

    二、回避"河洛",代以"Ho-lo",为的是割断台湾与大陆的历史联系。法案所谓的"台语",其实就是"河洛语"、"闽南语",它本是古代黄河、洛河流域中国人的通用语言,后随着大规模的移民传到福建,最后渡过海峡,在台湾保存并流传开来。"台独"政客为了回避"台语"根在大陆、源于中国的这一历史事实,为了割断台岛与大陆的历史联系,居然连"河"、"洛"、"闽"三个字都不让出现,妄图用不伦不类的"Ho-lo"一语来割断后人对祖国大陆的历史遐想。"台独"政客自己数典忘祖倒也算了,还要防止其他人对祖国大陆产生任何历史遐想,其意识形态之卑劣与狭隘,由此可见一斑。

    一言以蔽之,"语言平等法"实质是一小撮人打着"平等"的旗号,盗用公权力推行"文化台独"的法案。实际上,这不是"台独"政客第一次操弄"文化台独",联系近年来"通用拼音"与汉语拼音之争、专门设立"台湾文学"、故宫博物馆改名等事件,相信读者会有更深的感受。

    空留笑柄

    如果某种语言不能提高使用者与人沟通的效率,或者如果掌握这种语言的社会成本太高,那它必将会被人们淘汰。台岛除华语之外的其它13种"国家语言",目前多处于"有音无字"的原始状态,既不便于学生学习,又不便于使用者记录;操用这些语言的人口不多,即使学会也难以靠此与其他人沟通,还得援用通行语言(华语)做翻译。丧失了沟通效率、增加了学习成本的语言,即使被有心人贯以"全球语言"、"宇宙语言"的名号,也难免被遗弃的命运。

    语言是文化载体,也是沟通工具。国家为了政治、经济、文化之发展,为了促进人与人、各文明之间的交流,必须强力普及某种通行的、方便适用的语言,这本来无关于政治立场。目前大陆努力推进英语教育,正是全球化浪潮冲击下的明智选择。台岛"教育部"以意识形态为唯一指归,完全不顾语言的交流效率和社会成本,这种"宁要XX草,不要XX苗"的作法,只会给后人留下笑料罢了。

    《圣经》中说:上帝为了防止世间各族人民团结起来推翻他,故意让各个民族使用独有的语言,使他们无法沟通。政客们在讨论"语言平等法"时,想必也坚信自己的能量比上帝更大。

http://www.unn.com.cn/GB/channel2567/2573/2575/200302/21/245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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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7 22: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RE:荒唐的

如蛮南话真的是河洛话的话,这个世界更恐怖了.汉族人没有灭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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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2: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語言平等法草案

台灣強力推行國語,導致客家話,福佬話,原住民母語的流失,有點像是大陸推普的前車之鑑
不過好在因為人口數量和民主選舉之間的關係,現在台灣的母語已經有了一線生機
台灣在推行的語言平等法還在努力當中...希望對客家話有幫助


=============================================

語言平等法草案
92.2.10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版本

第一條(立法精神、目的及法律適用)
         為維護並保障國內各族群在日常生活及參與政治、經濟、宗教、教育及文化等公共事務,有使用本族語言之權利,以保障國內各族群使用語言之自由,不應該限制少數各族群語言的進一步保障,特制訂本法。
         本法未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語言:指目前本國各族群固有自然語言、手語、書寫符號及所屬方言。
二、文字:指能表記前述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國家語言:國家語言係包括國內使用中之各原住民族語(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布農族
        語、噶瑪蘭族語、卑南族語、魯凱族語、鄒族語、賽夏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等)、客家話、Ho-lo
        話(台語)、華語。
四、地方通行語:係指某一地區所使用之主要溝通語言。

第三條(語言文字平等)
         凡本國境內國民所使用之語言與文字,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政府不得以公權力禁止或限制任何語言與文字之使用。

第四條(國家承認多元文化)
         國家必須包容、尊重語言的多樣性,它們都是台灣的文化資產,特別是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以及Ho-lo話(台語)。

第五條(反歧視)
         國民有在公開、或是私人場合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可因此遭到不公平的排斥、或是限制。

第六條(命名權)
         國家必須承認國民有使用其本族語言文字命名的權利。

第七條(傳播權)
         國民有使用其本族語言進行文字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或是其他各種形式媒體的權利。

第八條(教育權)
         各級政府在教育體系內須提供適切的課程傳承國家語言。
         對於其他少數族群語言,政府應協助提供適切的課程或學習機會予以協助,俾利傳承族群語言文化。
         各級學校應提供適切的跨族群語言學習課程來教導各種國家語言,並提供各該語言相關的歷史、文化,藉此促進族群間的語言溝通、以及文化交流。

第九條(地方通行語言)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語言社會條件,指定一種國家語言為當地通行語言,但通行語言之使用不得妨害其他國家語言之使用。

第十條(訴訟語言權)
         國民在法庭有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可因此視為無效。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應由法庭承擔。

第十一條(明定主管機關)
         本國語言文字之規劃、推動及發展等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掌理,並會同內政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辦理之。

第十二條(語言文字政策之執行及推動)
         行政院各部會及各級地方政府應配合執行教育部所訂定之語言政策及相關規定。
         為促進國家語言文字得以良好保存及傳承,各級政府應成立相關語言文字專責單位推動之。

第十三條(語言文字保護)
         本國所使用之語言與文字,均為國民之共同文化資產,政府應加以維護與保存。

第十四條(語言文字推展)
         本國各語言的推展規範,應該根據國內語言實際用法。

第十五條(瀕臨消失的國家語言保護)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對國內各族群語言進行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瀕臨消失的國家語言,特別是各原住民族語,政府應積極加以保護及傳承,並鼓勵進行復育、傳承、紀錄與研究;有關復育、保護、傳承及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鼓勵提供多語服務)
         各級行政機關召開之會議、播音及一般公共服務除使用華語外,應視民眾需求,主動提供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Ho-lo話(台語)服務,並指定單位推動之;對於民間機構之會議、播音、一般服務提供多語服務者給予獎勵或補助。
         為提供語言學習環境,鼓勵傳播媒體及圖書館等文化機構製播之節目,提供國家語言切換頻道、字幕、文字轉換、漢字發音輸入及助讀器等設備,並製播多類語言相關節目。
         各級議會應設置通譯設施以提供各種國家語言均有機會於會議中使用。
         第一項、第二項獎勵或補助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地名權、標示權)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通行語言文字來作地方的命名、地名、部落、山川、路標、政府機構招牌、以及其他公共標示。

第十八條(設置國家語言相關頻道)
         中央政府應設置全國性公共廣播、電視頻道,以保障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以及Ho-lo話(台語)之公平播出機會。其設置條例另訂之。
         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獎助傳播媒體設置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以及Ho-lo話(台語)之版面、時段、或頻道。
         前項之經費除由國家編列預算外,得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之營利徵收之。

第十九條(鼓勵語言交流)
         主管機關應鼓勵、並提供機會予國民學習各種國家語言。

第二十條(國家語言人才培養)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提供適切的課程以培養台語、客家語、各原住民族語言之人才,並提供學習機會,俾利國家語言人才培育。

第二十一條(公務人員語言能力)
         為提供民眾適切服務,公務人員之考用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條件。

第二十二條(建立國家語言資料庫)
         中央政府應編列預算建立各國家語言資料庫,得以提供語言復育、傳承、發展、研究、教學及人才培訓等相關事項運用。

第二十三條(語言文字預算編列)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編列專款經費辦理各國家語言復育、傳承、發展、研究、教學、語言研究及公共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等相關單位訂定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施行。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對國家語言所定之命令或政策,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作相關修正檢討以符合本法之規定。

 

2003年5月  31期



[ 本帖由 yanxiuhong9 于 2003-6-27 13:04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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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2: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RE:語言平等法草案

一個國家,既要有統一的國語,又要騰出空間給其他語言,方言生存,這當然理想.

前者的好處其實很明顯的,全國範圍有共同的語言,方便內部整合,有利高效率地提升全民教育,後者

的好處在於多元競爭的優勢以及吻合語言平等的普世觀念.

台灣的這些做法,客觀上有助於方言,以及小語言的生存...主觀上的願望,當然有政治考慮.

政治上的意義,有點台獨以及"去中國化"的色彩,這點上,我個人不贊同,包括大陸多數人,都很難同

意台獨觀念.

[ 本帖由 yanxiuhong9 于 2003-6-27 12:55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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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3: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語言平等法草案

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该有共同语,如果连共同语都没有,那这个国家肯定是没有凝聚力的,而且不便于交流。当然其它非共同语一样作为宝贵的文化财产,一样要受到保护,一样要发展,但不要以降低共同语的使用价值作为代价,这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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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3: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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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7: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RE:台湾“语言平等法”问题讨论

大块 于 2003-6-27 13:09 写道:
何谓共同语?最重要的是让人们自由选择,而不是强迫选择。作为华人,共同语不一定选北京话,广东话也可以,所以,广东话成为华人的共同语之一,英语也可以,当然,北京话也可以。
客家话当然也可以,可是,有人妄图使缩小客家话的使用范围,扼杀客家话成为共同语的可能。

有一種強制性的共通語,對非以這種共通語為母語的人來說是很可悲的
特別是當這種共通語強大到會壓迫自己母語的使用的時候。
尤其在大一統的帽子下,任何非主流者都會是犧牲者,
我相信語言平等法可以為客家話創造更多的使用機會。

[ 本帖由 kiet 于 2003-6-27 17:10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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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8: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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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9: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台湾“语言平等法”问题讨论

在东南亚,粤语和闽南语谁也没取代谁,倒是两个都快被华语(普通话)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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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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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9: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台湾“语言平等法”问题讨论

新加坡的华语当然和北京话不同,就像普通话不等于北京话一样。关键是新加坡华语和普通话都是基于北方话(官话)的。在新加坡,会讲方言的年轻人已不多。在马来西亚还好点,年轻人普遍会一到两种方言再加上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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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19: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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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7 2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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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8 12: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台湾“语言平等法”问题讨论

漢藏語系----漢語語族----漢語語言-----北方/客家/贑/粵/吳/湘/閩 方言---次方言---土語

沒有"客家語系"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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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8 16: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RE:台湾“语言平等法”问题讨论

yanxiuhong9 于 2003-6-28 12:53 写道:
漢藏語系----漢語語族----漢語語言-----北方/客家/贑/粵/吳/湘/閩 方言---次方言---土語

沒有"客家語系"的說法.

如果有地球语系相对于木星语系的话,汉语系只不过是次次方言而已。

我不过是想说,兴宁语,北京话都是次方言,是不同“语系”中的次方言,没有什么比较的价值。看不出有什么不妥,没有反社会,更没有反世界。大块死的冤,希望黑夜彩虹真的产生奇迹,活够一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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